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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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 合同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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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第20章第 一 节第 一 节 买 卖 合 同买 卖 合 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合同法分则第20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合同
2、法分则第20章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其他
3、类型的有偿合同未作特别规定或未有特别的交易惯例时,适用于其他的有偿合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法分则第20章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买卖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因此,标的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标的物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物品。则买卖合同无效,若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物
4、品,合同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完全生效。合同法分则第20章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其中标的物的数量还是合同的必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合同法分则第20章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合同法分则第20章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的
5、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因而它十分重要,应在合同中写明。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因此,履行方式应在合同中写明。合同法分则第20章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它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合同法分则第20章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
6、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合同对此应予明确规定。例如对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将来及时地解决违约问题意义重大。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合同法分则第20章包装对货物起保护和装潢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包装还能反映货物的质量。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合同法分则第20章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
7、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交付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合同法分则第20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合同法分则第20章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8、。合同法分则第20章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同时,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明确是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合同法分则第20章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买卖合同及跨民族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这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应
9、当使用约定的文字订立合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三、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它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即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我们着重了解买卖合同的对内有效力。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由于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合同法分则第20章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它由两个方面的内
10、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合同法分则第20章(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如租赁改为买卖)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如将已出租的某物出卖)所谓指示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
11、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如托运)。合同法分则第20章第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第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分则第20章第四,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五,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12、,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分则第20章(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分则第20章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义务等法定义务。合同法分则第20章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
13、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合同法分则第20章(1)价款数额的确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法分则第20章详言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
14、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法分则第20章(2)价款的支付时间价款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支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有义务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买受人在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有拒绝支付价款、请求减少价款、请求返还价款的权利。合同法分则第20章(3)价款的支付地点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
15、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合同法分则第20章(4)价款的支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合同法分则第20章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合同法分则第20章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16、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合同法分则第20章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负担的义务。该项义务的违反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己承担。合同法分则第20章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
17、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合同法分则第20章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1)必须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2)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即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3)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合同法分则第20章该项义务与买受人在特定情形下所负担的通知义务等同,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4)对于不易保管的易
18、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买受人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出卖人保管及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扩大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也不能因买受人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合同法分则第20章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在这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合同法分则第20章我国合同法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设有明文,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
19、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所谓法律另其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合同法分则第20章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或法律明文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或办理相关手续方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情形,未明确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风险如何负担?一般认为,仍采交付主义。合同法分则第20章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在具体应用时,应注风险负担的交付主
20、义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意以下几个问题: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但。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分则第20章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分则第20章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21、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分则第20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分则第20章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 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也采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即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22、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法分则第20章五、买卖合同的终止五、买卖合同的终止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但也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分则第20章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
23、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法分则第20章六、特种买卖合同六、特种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合同法分则第20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
24、品的买卖。由于买受人的分期支付影响了出卖人的资金周转,故分期付款的总价款可略高于一次性付款的价款。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法分则第20章因为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因此在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 有以下特别约定:合同法分则第20章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
25、是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分则第20章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第 二 节第 二 节 赠 与 合 同赠 与 合 同合同法分则第20章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我国合同法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分则第20章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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