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民法课件第五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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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教 民法 课件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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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五章 合同总论导导 语语社会是个大系统,社会的主体是人。人具有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至少在一定侧面上是通过自己与他人之间一致的意思表示来体现的。这种一致的意思表示,被称为“合意”。双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安排自己利益关系的“合意”,其载体被称为“合同”。人们通过合同自产生到消灭的完整过程,在市场交易中实现了自己的自由,也实现了对他人自由的尊重。本章是对合同的特点和分类、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一般理论的阐述。l第一节 合同概述l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l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l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l第五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
2、特征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推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形式,也是实现特定社会公共政策的中介。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行为,意味着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合同作为民事行为,意味着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践行民法原则的主要法律形式。同时,民法关于民事行是践行民法原则的主要法律形式。同时,民法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在合同法未作特别规定时,对合同均可适为的一般规定,在合同法未作特别规定时,对合同均可适用。用。(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只有
3、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各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都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各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都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同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这种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这种民事法律后果就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合同不仅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系。可见,合同不仅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4、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四)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
5、同法的法律规则建立在对合同进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因此对合同的分类应有妥当的把握。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专设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对其专设有规范,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对其专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并赋予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的特征在于,法律对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有名合同的特征在于,法律对其确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提供了便利。规则,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提供了便利。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一)有
6、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对其专设规范,也未赋予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可区分为三种:.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借助这种区分可以辨析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别。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4124条规定: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
7、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二)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根据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仅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还是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一方负担合同和双方负担合同。一方负担合同就是所谓的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二)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双方负担合同又可区分为双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不完全双务合同
8、是指双方都负担给付义务,但双方负担的给付义务并非对待给付,如没有特别约定支付报酬或存在支付报酬交易习惯的委托合同等。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二)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区分一方负担合同与双方负担合同的法律意义体现在: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不同。2风险负担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3当事人违约的法律效果不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可以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
9、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1合同的稳定性不同。2是否得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同。3当事人注意义务的程度有区别。4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5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不同。6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区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
10、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合同的成立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并不成立,而实践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并不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67367条规定: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
11、、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或者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其形式作特别要求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10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面形式的,应
12、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主合同的特征在于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其附属性,通常情况下,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亦归于消灭。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六)
13、主合同与从合同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的命运决定于主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就不能存在;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从合同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有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存在及效力。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根据合同的给付形态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是指因一次给付,义务即可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需持续进行给付行为,义务方可履行完毕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
14、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主要意义在于:.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得具有溯及效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效力。.在合同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被确认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一时性合同应恢复原状;继续性合同则无法恢复原状,故应限制此时合同被确认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溯及效力。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一节 合
15、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又称利已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区分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其订约目的是为订约人自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其订约目的是为订约人自己取得一定利益;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订约
16、目己取得一定利益;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订约目的是为第三人取得一定的利益;的是为第三人取得一定的利益;.合同的效力不同。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虽不是合同的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虽不是合同的订立人,但依合同直接取得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订立人,但依合同直接取得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应向直接该第三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向直接该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九)预约合同与本合同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指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特定合同。在合同法上,预约合同为例外的存在,因此对合同为预约合同还是本
17、合同产生异议时,一般应认定其为本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九)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区分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性质和效力存在区别:一方当事人不依预约合同订立本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其履行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尚不得依约定的本合同内容,请求赔偿损害。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事由对于订立本合同应负迟延责任时,对方当事人得请求损害赔偿。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在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
18、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内容具体确定。(3)通常向特定当事人发出,仅在例外情形可向不特定当事人发出,如设置自动售货机或商品标价陈列等。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非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第一,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
19、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第四,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16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非指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所谓到达,并非指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2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
20、的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自投
21、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2要约的法律效力(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或要约的不可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或要约的不可撤销性,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撤销性,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也称为要约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也称为要约的承诺能力或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的承诺能力或承诺适格,即受要
22、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依其承诺导致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地位。得依其承诺导致合同关系成立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2要约的法律效力(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2
23、要约的法律效力(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销与撤回都旨在取消要约,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则不可撤销要约。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
24、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3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与要约结合,才可能产生当事人所承诺与要约结合,才可能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承诺本身也非民事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承诺本身也非民事行为。行为。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25、。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承诺2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在意思实现的情形下,只要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承诺即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承诺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1)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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