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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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
2、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 文地质情况;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
3、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一节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表表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
4、、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
5、款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改正,处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开
6、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域防突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
7、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其他卸压区域。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被保护范围、
8、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边缘50m50m前前(废止细则中的废止细则中的30m)30m),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编制临近未保护
9、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突
10、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的局
11、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废止细则中倒台阶采煤规定)及其它非正规(废止细则中倒台阶采煤规定)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伪倾斜上山等掘进
12、方式,并加强支护;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5m,并且贯通点周围并且贯通点周围10m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
13、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不得有人;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突出煤层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
14、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10m时(在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5m。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
15、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但不得小于30m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
16、起突出的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万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
17、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间串联通风;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风巷安设高低浓度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
18、设施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入式。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式电机车。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
19、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顿,处1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20、定防煤尘、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施。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30m范围内加强支护。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
21、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技术负责人对防突
22、工作负技术责任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煤矿企业、矿井的
23、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一百一十九条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组建满足防突工作组建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
24、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
25、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队)施工前,负责施工前,负责向本区向本区(队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施;第三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二)(二)采掘作业时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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