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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5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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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 案例 分析 电子 支付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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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学习目标掌握电子支付的概念;了解电子商务中的基本法律关系;掌握电子支付流程的主要规制内容;了解电子银行的监管内容;了解电子资金划拨的指令人和接受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了解电子货币的主要法律问题;掌握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思路。引导案例利用电子货币非法洗钱案2005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与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512”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清煌等15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建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怀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

    2、金人民币17.5万元。这是我国目前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1.蔡某等人的洗钱犯罪事实经调查,2002年8月2004年4月间,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清海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其中,蔡怀泽建行、农行账户存入赃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蔡建立建行账户存入赃款人民币660余万元。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引导案例利用电子货币非法洗钱案2.蔡某等人的洗钱犯罪手法在“512”案中,蔡某海利

    3、用蔡某立和蔡某泽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过程为:(1)蔡某海通过菲律宾的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2)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某立、蔡某泽的账户;(3)蔡某立、蔡某泽在蔡某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其资金流向如图所示。3.蔡某等人洗钱活动的特点(1)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事实上,本案中菲律宾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一般为双方之间的账面对冲。(2)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福建省泉州、晋江、石狮,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

    4、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该地区的这一特点,使蔡某等人的洗钱行为极具隐蔽性。(3)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本案涉及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泉州、晋江、石狮等地;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先进的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此外,由于当地民营经发达,取现相对便利,蔡某等人成功地将赃款以现金形式取出,完成了洗钱过程。引导案例利用电子货币非法洗钱案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5.1.15.1.1电子支付的概念电子支付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给出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

    5、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定义明确了支付主体和支付行为和支付工具,但支付行为仍停留在较传统的描述上,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重合的问题。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从广义角度看,电子支付是指支付当事人通过电子设备授权银行或支付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对其支付账户进行资金划拨的行为;从狭义来讲,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支付是指付款人通过电子设备授权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将其支付账户的资金划拨给收款人,以履行价款交付义务的行为。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一般来讲,电子支付业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

    6、特征:(1)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是支付机构;(2)客户发起支付指令所借助的是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3)支付指令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即客户的电子设备经由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与相关后台系统进行交互并传递支付指令。(4)支付指令发起过程中,付款客户的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进行直接交互。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5.1.25.1.2电子支付的分类与流程电子支付的分类与流程1.1.电子支付的基本分类电子支付的基本分类 线上支付可以分为5种类型,包括网络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移动支付、虚拟货币、其他形式。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2.2.电子支

    7、付的一般流程电子支付的一般流程 电子支付的一般流程如图5-3所示。我们可以将电子支付的一般交易流程归结为以下五个步骤:(1)付款方A向其银行C发起支付指令。(2)付款方A和付款方B之间进行支付信息的核验。(3)信息核验成功后,银行C向银行D进行资金划拨。(4)银行D收到资金后,向收款方B发送收款通知。(5)银行D收到资金后,向付款方A发送收款通知。3.3.网络银行支付网络银行支付网络银行是传统银行转型的一种新形态。图5-4反映了网络银行(含支付网关代理)的支付流程。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4.4.非金融机构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又称第三方支付)的特点是绑定银行账户,其支

    8、付流程如图5-4所示。从图5-5可以看出,买家、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网上银行是电子支付中的四个主要参与者。从规制对象的角度看,主要应对这四个主体进行规制。而从支付流程的角度看,主要包括支付账户开户、指令执行、支付完成三个阶段。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5.5.移动支付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近年中发展特别迅速的一种电子支付。图5-6反映了移动支付的详细流程。6.6.银行卡支付流程银行卡支付流程 银行卡电子支付的参与者包括付款人、收款人、认证中心以及发卡行和收单行等,其支付流程如图5-7所示。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图5-7中各数字序号含义如下。(1)付款人向发卡行申请认证,使

    9、得支付过程双方能够确认身份。(2)付款人通过电子钱包软件登录发卡行,并发出转账请求。(3)发卡行接受转账请求之后,通过清算网络与收单行进行资金清算。(4)收款人与收单行结算。7.7.电子现金支付电子现金支付流程流程电子现金(E-cash)是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存储于电子现金发行者的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终端上,通过互联网流通的一种货币。在网上交易中,电子现金主要用于小额零星的支付业务。不同类型的电子现金都有自己的协议,每个协议由后端服务器软件(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和客户端软件(电子现金软件)执行。中国银行发行的电子现金的流程如图5-8所示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图5-9显示了有第三方参与

    10、的电子现金的支付流程。目前广泛使用的云闪付、Apple Pay等都属于这一类。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8.8.电子支票支付电子支票支付流程流程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化支付指令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使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故而可能是目前最有效率的支付手段之一。根据支票处理的类型,电子支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借记支票(Credit Check),即债权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向债务人收款的划拨;另一类是贷记支票(Debit Check),即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

    11、向债权人付款的划拨。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电子借记支票的流转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出票人和持票人达成购销协议并选择用电子支票支付。(2)出票人通过网络向持票人发出电子支票。(3)持票人将电子支票寄送持票人开户银行索付。(4)持票人开户银行通过票据清算中心将电子支票寄送出票人开户银行。(5)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票据清算中心将资金划转持票人开户银行。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出票人足额存款 通知 电子支票出票寄送支票划转资金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票据清算中心持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划转资金寄送支票寄送支票收妥入账持票人收款人电子贷记支票的流转程序与电子借记支票基本相同,主

    12、要区别是出票人和收款人不直接联系,其主要步骤如下:(1)出票人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支票付款。(2)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票据清算中心与收款人开户银行交换进账单并划转资金。(3)收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划转资金。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出票人提示支票付款交换进账单划转资金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人票据清算中心收款人开户银行划转资金交换进账单收妥入账收款人9.9.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资金划拨流程流程电子资金划拨根据发起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贷记划拨和借记划拨。贷记划拨(Credit Transfer)是由债务人发起的划拨,即债务人(支付人)向其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命令,将其存放于该银行账户的资金通过网络与电

    13、信线路划入债权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一系列转移过程。借记划拨(Debit Transfer)是由债权人发起的划拨,即债权人(收款人)命令开户银行将债务人(支付人)资金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中。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HEPS)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HVPS)。前者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消费者个人,特点是交易发生频繁,交易金额小且多样化;后者的服务对象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在金融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其特点是金额巨大,对支付的时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有特殊要求。图5-12显示了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5.15.1电子支付

    14、电子支付概述概述5.15.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概述概述在图5-11中,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支付一笔金额为100万元大额汇款,具体步骤包括:(1)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大额支付指令实时发送至北京CCPC。(2)北京CCPC将大额支付指令实时转发至NPC。(3)NPC实时全额完成资金清算后转发至上海CCPC。(4)上海CCPC将大额支付指令实时转发至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完成资金汇划。5.2.15.2.1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主体主体在线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付款人和受款人,而付款人和受款人完成电子支付还必须有两个重要的第三人,即银行和认证机构。因此,广义上,电子

    15、支付涉及的参与方有以下4个:1.付款人。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通常为消费者或买方。其与商家、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2.受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通常为商家或卖方。同样也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3.银行。电子支付中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在电子支付系统中,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服务机构为参与电子支付各方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

    16、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一方面,认证服务机构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的各方负责,而且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另外,买卖双方又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5.25.2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5.2.25.2.2电子支付行为电子支付行为1.无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的电子支付无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的电子支付(如付款人通过网络银行直接付款)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关系、存款合同。(2)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资金划转的法律关系。(3)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或通讯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服务合同关系(4)客户之间的法律关

    17、系,这是交易的基础法律关系。(5)电子认证机构与银行的法律关系,是身份验证的服务关系。5.25.2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2.第三方机构参与的电子支付(1)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网关的电子支付(不涉及虚拟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双方允诺的代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双方允诺的代理。(2)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介的电子支付(通过虚拟账户划转)客户与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委托+保管、非存款、小额支付。5.25.2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电子支付中的基本法律关系5.3.15.3.1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5.3.15.3.

    18、1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立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s Act,EFTA),适用于联储电划系统与消费者电子资金划拨,成为世界上最早出台的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项立法。由于该法仅适用于美国国内,且只适用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如ATM交易,不适用于商人客户通过银行办理的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与跨国电子资金划拨,美国法律界为填补这一空白,已在统一商法典第四编银行存款和收款中另行增设部分专门适用于这类电子资金划拨的新条款,供各州立法采用。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规范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最重要的法律,并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19、会起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2.2.英国电子支付的立法英国电子支付的立法目前,英格兰银行在英国国内是采用票据交换所自动收付系统清算规则(CHAPS清算规则)办理票据交换所自动收付系统(CHAPS)会员银行间的电子资金划拨,尚未出台专项的有关电子支付的法规。英国规范电子支付的实务惯例,除CHAPS清算规则外,还有1992年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BA)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Code of Banking Practice)。CHAPS清算规则由英格兰银行加以推行;银行业惯例守则则由官方和民间相互配合为之创造条件,使这一名

    20、义上不是法律的“守则”在实质上具有了法律的效力。迄今为止,在英国尚无法庭做出与银行业惯例守则相左的判例。英国管理包括EFTPOS(销售点电划系统)、ATM(自动取款机系统)在内的电子支付的法律仍为1897年的银行簿记证据法、1957年的支票法、1968年的民事证据法、1974年的消费者信贷法、1977年的公平合同条款法、1979年的货物销售法、1982年的货物与服务供应法、1987年的银行法以及判例。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3.3.国际组织有关电子支付的国际组织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立法 从1994年开始,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发表了电子货币的发展报告。报告全面探讨了消费者保

    21、护、法律、管理、安全等诸多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并鼓励新型金融服务的展开。欧洲中央银行在1998年的报告中讨论了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的基本要求。1.严格管理。电子货币的发行需要进行严格管理。2.可靠明确的法律保障。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可作为纠纷处理和法院判决的依据。3.技术安全保障。电子货币系统必须在技术、组织和处理过程方面确保有足够的安全度,以防止盗窃活动,特别是防伪造。4.有效地防范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在电子货币方案中必须考虑如何防范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5.货币统计报告。电子货币系统必须按要求向相关国家中央银行报告货币政策要求的有关信息。6.可回购。电子货币

    22、的发行人在电子货币持有人的要求下可向中央银行一对一回购货币。7.储备要求。中央银行可向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人提出储备要求。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5.3.25.3.2我国电子支付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立法 1.1.银行卡业务的有关规定银行卡业务的有关规定我国电子支付的立法是从信用卡起步的。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又公布了与IC卡规范相配合的POS设备规范。这三个标准的制定为国内金融卡跨行跨地区通用、设备共享及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智能卡在金融业的大规模使用提供了安全性、兼容性的保障。1998年初,

    23、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指示发出了关于加强IC卡生产和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定IC卡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随后全国IC卡应用发展规划、IC卡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IC卡通用技术规范等相继出台,为各种电子支付系统的规范化和兼容提供了契机,使得中国标准金融IC卡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支付前端成为最安全和最直接的解决方案。1999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的发行、使用等问题做出规范。上述这些规章主要集中在技术标准和应用方面,很难称得上是对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直接调整。进入21世纪后,我国电子支付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涉及电子支付业

    24、务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到实质阶段。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了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简称指引)。指引的发布的为时机成熟后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和义务。(2)信息披露制度。(3)电子支付安全制度。(4)电子证据的合法性。(5)差错处理。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

    25、律规范3.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共7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1)支付机构的定义。(2)网络支付业务的定义。(3)对支付机构的基本要求。(4)对客户管理的要求。(5)对业务管理的要求。(6)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5.3.35.3.3电子支付流程中的权利义务电子支付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电子支付流程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可以相应的界定在这些主要

    26、环节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1.1.支付账户开设支付账户开设(1)电子商务企业或者经营机构应当在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开设支付账户。(2)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开设电子支付账户时,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以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公开支付业务规则和支付账户使用规则,告知用户的权利义务和风险事项,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与申请人签订协议。(3)电子账户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的开户信息。因提交虚假信息而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第一款是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机构的要求,也是说明这里的电子支付是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电子支付。第二款包括两个要点:非经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强制或者主动给他们开设支付账户,这个在

    27、当前具有现实意义;要确认身份真实,开户时就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这是双方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账户开设环节的基本义务。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2.2.指令执行指令执行这是对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在指令执行环节的权利义务的设定。特别强调了对支付指令的验证,尤其是推动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来防范支付风险。(1)用户授权的电子支付指令是有效指令。支付指令按业务规则发出后,用户不得要求撤回或者撤销指令,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完善业务规则,在受理电子支付指令时应当对指令信息进行验证。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可与用户约定,对较大数额或者特定时段的支付指令进行多因素验

    28、证;发现支付指令可疑时,应当取得用户确认后再进行安全的资金划拨。金额较小 的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可与用户约定便捷的核实方式。3.3.支付完成支付完成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设定这个义务有助于用户及时发现支付错误或者非授权交易,有利于风险防范和违法行为追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支付结果信息或者符合约定方式的交易回单。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4.4.电子错误电子错误该环节设定了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电子错误时的权利义务及处置原则:(1)电子支付发生差错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产生错

    29、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改正。(2)用户发现支付指令错误时,应当及时告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在查明原因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在收到用户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用户损失的,应当赔偿用户的直接损失。(3)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就电子错误发生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5.5.非授权交易非授权交易非授权交易,指

    30、因用户的电子支付工具被盗、丢失等原因而发生的未经用户确认的交易。在非授权交易中,电子支付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是用户本人或未得到用户的授权,且用户没有因非授权交易而获得收益。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

    31、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6.6.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该环节设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义务。(1)为电子支付提供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技术服务的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其业务规则运行,保障认证技术的合法有效。(2)用户依据认证证书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用户可以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认证服务机构赔偿。7.7.风险教育风险教育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教育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支付风险教育活动,帮助用户熟悉金融信息的概念,提高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32、,掌握基本金融技能。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五要求,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第五十七条再次强调,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8.8.信息保护和保存信息保护和保存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1)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和提供支付辅助服务的机构应当审慎保管用户的基本信息、支付账户信息和支付行为信息;按照

    33、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使用信息。(2)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留存完整的电子支付信息,包括用户账号、商户名称和最终收款人名称、账号、数额、商品等信息,以备核查。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9.9.防范金融犯罪防范金融犯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应当针对电子支付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制定反欺诈预案,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34、加强对电子支付账户的管理,消除支付漏洞,防范网络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加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人相互之间以及与电子支付业务监管机构、犯罪侦查机构的合作和信息沟通。5.35.3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5.4.1电子银行的概念及其业务范围电子银行(Electronic Banking),又被称为“虚拟银行”(Virtual Bank),是指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

    35、务、账户管理、理财服务、电子单据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服务。电子银行的业务系统包括企业银行、个人银行和网上支付三个系统。电子银行把银行的业务移植到网络环境下,代表了整个银行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电子银行创造出的电子货币将改变传统的货币流通形式,成为未来支付和资金流转的主要渠道。5.45.4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5.4.25.4.2电子银行的监管电子银行的监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2.制定了电子银行业

    36、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3.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4.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5.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5.45.4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5.4.35.4.3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电子银行与客户之间属于服务法律关系,只是其服务内容与传统金融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在电子银行

    37、业务中,通常涉及的商家与电子银行之间的结算关系、用户与银行之间存取现金或电子货币的服务关系,如果有信用卡公司介入的话,那么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这些服务关系中,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可以遵循现行法律规范,与现实银行在存款、结算等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由于使用的联系方式不同,电子银行在开户、服务、结算等环节上有自己的一些专门要求。1.1.开户审查和签约开户审查和签约对电子银行客户开设条件和程序应有一定限制和规范。首先,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其次,开户时要核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和必要的法律文件;最后,要向客户提供客户须知之

    38、类的资料,使客户了解网上支付流程、规则和安全措施。5.45.4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2.2.建立身份认证制度建立身份认证制度为了避免真实所有人的密码或身份资料被盗用。防止资金的流失,电子银行必须建立身份认证制度,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3.3.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1.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2.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3.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

    39、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4.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5.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5.45.4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4.4.经营风险的防范经营风险的防范银行业务移至网上进行操作,不可避免遇到经营风险。对于银行自身而言,需要有一套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1.建立内部安全运作的管理规章。网上银行应当管理和运用好自己的资金,防止客户透支或其他违法活动,为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规范网上银行资金划转的条件和程序,严格要求网上支付的工作按规章和流程操作。2.通过服务合同

    40、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电子银行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的“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应对电子银行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事先予以明确约定,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3.合理设定业务限制。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4.高度注意数据保护。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建立有效的侦测制度,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期限为5年等。5

    41、.45.4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5.5.差错处理差错处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5.45.4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电子银行的法律规范5.5.15.5.1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电

    42、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大致有三种人:资金划拨人或指令人(Sender)、接受银行(Receiving Bank)、受款人或称受益人。现行的电子资金划拨多为贷方划 拨,即债务人作为指令人,向其代理行(接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其中,指令人与接受银行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付款人是付款银行的指令人,付款人银行为接受银行;付款人银行又是中介银行的指令人,中介银行则是付款人银行的接收银行。依此类推,直至款项最终到达受益人,形成一个资金划拨链。5.55.5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5.5.25.5.2指令人的权利和义务指令人的权利和义务 1 1.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有

    43、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受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2.指令人的义务指令人的义务指令人的义务一般可以归纳为:(1)一旦向接受银行发出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约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2)在需要的情况下,不仅接受核对签名,而且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3)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5.55.5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5.5.35.5.3接受银行的权利和义务接受银行的权利和义务1 1.接受

    44、银行的权利接受银行的权利接受银行有如下权利:(1)要求付款人或指令人支付所指令的资金并承担因支付而发生的费用;(2)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3)只要能证明由于指令人的过错而致使其他人,包括指令人或前任雇员或其他与指令人有关系的当事人,假冒指令人通过了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果。2.2.接受银行的义务接受银行的义务接受银行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2)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5.55.5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5.55.5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电子资金划拨

    45、的法律问题3.3.收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收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收款人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收款人虽然是一方当事人,但由于他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受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点上,电子支付与票据支付的法律关系类似。5.65.6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规范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

    46、,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因此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发展得比较快。目前,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经营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针对我国网上交易信用现状而特别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其运作的实质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信用中介,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公司的“支付宝”。第二种经营模式的特色是更注重与银行的合作。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已经实现了与消费者最常用的多家银行的数十种银行卡的直通服务,帮助商家促

    47、使更多消费者选择在线支付方式。5.6.25.6.2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相应的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目前依托于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他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2)结算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风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提供交易中介和信用中介的 过程中,资金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结算资金

    48、,第二类是虚拟账户的资金。在两类沉淀资金的使用和担保方面都存在风险。(3)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2016中称,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交易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银行和客户很少见面,这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4)管理方面的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系统是运行在开放的互联网上,电子支付过程中有时会遭到黑客的攻击;电子签名在电子支付中的应用不足,导致少数资金被盗;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管理的缺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5.65.6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规范5.6.35.6.3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基本第三方支付监

    49、管的基本思路思路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又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形成了一套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办法。1.1.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条件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有符合 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符合 规定的出资人;(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65.6第三

    50、方支付的法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规范(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5.65.6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规范2.2.业务范围业务范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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