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3章-交易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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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3 3章章 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债的来源、分类、消灭;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信用制度。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债的来源,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留置,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曝光单位的整改审查。23.1 3.1 债权制度债权制度3.1.1 3.1.1 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1.债与债权的定义债与债权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2、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或不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总和。2.2.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的法律特征债权具财产性,只能就财产提出债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债权具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债权具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债权具有期限性,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33.1.2 3.1.2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因此其
3、表现形式也有很多,我们关注以下5种分类。(1)按债的产生,分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986)。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所得利益给受损失一方的义务;无因管理是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侵权行为是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2)按发生原因及是否由当事人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其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属法定之债,合同属于意定之债。(3)按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称之为单一之债,否则为多数人之债。4(4)
4、按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的债权人需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但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5)按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最常见的是合同与担保,合同为主债,担保为从债,担保之债存在与否、有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是否存在、是否有效。5【案例】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
5、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3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丙施工企业,几天后甲发现错误,并向丙要求退回该设备;然后将该设备发给乙。乙以丙曾经用过该设备并对设备造成部分磨损为由要求甲减少价款2万元。问题:从债的产生来看,本案例中有多少种债?分析:由于丙和甲没有关系,而意外收到价值30万元的设备,并归还该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乙支付设备款,甲交付设备,属于合同之债。63.1.3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债在以下情形下消灭:(1)履行。履行是指债务人完成债权人请求的为或不为的义务(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不公平竞争等)。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债的目的得
6、以实现,债的关系随之消灭。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2)抵销。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抵销方式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上述给付之债必须均已到履行期限。7(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
7、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裁决,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混同。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人。如相互签订合同的两个企业合并。(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的义务随之解除。债权人一旦放弃债权,债务人的债务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6)当事人死亡。当具有人身性质之债的合同之债,因人身关系不能继承和转让,而当事人死亡时,其签订的合同随之终止,如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约稿合同约稿人。83.1.4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债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债1 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由于签订了合同而构成
8、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施工合同之债、设计合同之债,购销合同之债等等。以施工合同为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施工任务,对于承担者-施工单位而言,其是债务人,相应的建设单位为债权人;但是合同存在对价,即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工程款,此时,建设单位为债务人,施工单位为债权人。2.侵权之债侵权之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之债,如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对周围居民、对现场工人的侵权。如施工噪声,影响了工地周围的居民正常生活,构成侵权,此时周围居民是债权人,企业是债务人;现场工人需要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就要求工人作业,侵犯了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权,此时,
9、工人是债权人,企业是债务人。93.2 3.2 担保制度担保制度3.2.1 3.2.1 概述概述担保制度通过第三方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包括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设置。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担保人是第三方,则担保人以自身的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
10、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条款与担保相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103.2.23.2.2担保的各种形式担保的各种形式1 1 保证保证(1)保证的定义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11、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应当能够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保证交易目的的实现,还应当具备清偿能力,就被保证人弥补给交易的另一方带来的损失。因此,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1(3)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
12、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13、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12(5)保证期间保证合同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合同未规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
14、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13(6)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当主合同变更时,对保证的影响如下: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转移,保证期间债务人依法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内容变更;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4【案例】:甲公司为乙公司做借款担保,保证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问题:该保
15、证属于哪种保证形式?被保证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证?若乙将债务转让,则甲的担保责任是否发生变化?分析:该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乙将债务转让,则需经过甲的同意,否则甲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52.2.抵押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
16、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1)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6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不是所有的财物均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
17、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7(2)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应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8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
18、时设立。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9(3)同一财产抵押的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19、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4)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和价值贬损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
20、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
21、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1(5)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案例】某贷款合同,借款方以一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向贷款方做了抵押担保,但未具体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方即拨付了贷款资金。问题:借款方可以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向贷款方做抵押吗?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还有效吗?分析:可以,借款方的一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非
22、不可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仍有效。因为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且当事人之间也未要求进行抵押登记,这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率,因此该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23 3质押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
23、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
24、质物。(2)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25、,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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