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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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法规 工程质量 管理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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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及归档;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及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竣工结算、质量争
2、议的规定;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第第8 8章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2n8.18.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n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n工程建设标准通过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现有技术、管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建造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
3、安全。3 8.1.18.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化法,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在全国范
4、围内应当制定统一的下列技术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
5、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5n(2 2)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n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n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况之
6、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6n2 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n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n(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n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
7、行业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7n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
8、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n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8n(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n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n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
9、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9n3 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n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n(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n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n2004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
10、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10n(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11、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11n4 4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n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n1995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
12、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n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方法或工艺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及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作出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12n企业管理标准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凋和统一的管
13、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企业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n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重点应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评定等作出规定。如施工企业的泥工工作标准、木工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翻样工工作标准、钢筋工工作标准、混凝土工工作标准、架子工工作标准、防水工工作标准、油漆玻璃工工作标准、中心试验室试验工工作标准、安装电工工作标准、吊装起重工工作标准等。n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
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13n【案例】2007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
15、方采取措施。n施工方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n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 03-2007)的检测结果是: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n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
16、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达到该规范的要求。14 问题:(1)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对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执行?分析:(1)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2)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
17、标准。结果:建设方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尚无此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有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应当通过合同来约定施工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技术规范。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适用哪个规范,因此施工方有权选择适用地方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15n8.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n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实施。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所出现的各类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原因是未贯彻或没有严格贯彻强制性标准。因此,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n 1 工程建
18、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n建筑法和2000年1月颁布的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19、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20、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17n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n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难以划分。n自2000年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
21、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个部分。18n2000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同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
22、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n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n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
23、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直视为强制性标准。19 3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
24、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0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
25、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21n8.1.38.1.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对于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n1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建筑法规定,建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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