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页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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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工程结算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内容一、工程结算的依据一、工程结算的依据二、工程合同及变更二、工程合同及变更三、项目索赔管理三、项目索赔管理四、工程价款结算四、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造价与工程建设阶段的对应关系工程造价与工程建设阶段的对应关系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招投标 工程实施 竣工验收 阶段 阶段 阶段 阶段 工程 阶段 阶段 初步投资 投资 初步设计 施工图 承包 确定 竣工 估算 估算 总概算 预算 合同价 结算价 决算工程结算的依据1 招标书: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
2、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会议纪要等。2 投标书:投标书: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标文件。3 合同:合同: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4 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5 委托单: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6 联系单: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
3、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7 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8 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9 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10 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一般工程结算有四大块组成1工程合同2设计变更3索赔4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项目经过设计,下一步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价格作为合同履行过
4、程中的支付依据。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工程合同总价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2)调值总价合同(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一、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依照约定的总价进行承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一约定的百分比之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2.调整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中由于市场价格浮动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合同总价应如何做相应调整。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
5、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分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分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
6、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内容分别填报分项工程的单价。(这是参考工程量,一般不作调整)(二)单价合同(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2)纯单价合同(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二、单价合同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分确定,或是可能出入校大,此时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就不再合适,而应改用单价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有以下形式: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人在准备此类合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项的单价,据之计算出合同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之用。但在每月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
7、工程的总价款。2纯单价合同,在设计单位还来不及提交施工详图,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时采用这种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者给出各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出工作项目一览表中各项目的单价既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但对其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三、成本加酬金合同(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3)成本加奖罚合同(4)最高成本加变动酬金合同四、目前现行的招投标文件1 总价包干(工程量与价格均不作调整)2 单价包干(只调整工程量 单价不变)3
8、 施工图预算 结算(下浮率)4 暂列价二、工程合同变更二、工程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同样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构成要素的主体、客体、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包括合同转让。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中的主体改变,即不包括合同转让。这里的合同变更指狭义的合同变更。2.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3.合同变更的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
9、,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2合同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4.合同变更分类: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通常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1如果
10、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二、工程变更的程序1设计变更的程序: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3设计变更事项。能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1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11、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其他变更的程序: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暑补充协议方可变更。3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的原则: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B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
12、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C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2可以调整合同工程单价的原则:A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作量比工作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作量的变动对于10%。B工程量的变更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合同款额的0.01%。C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费用的变动超过1%。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分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进行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
13、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推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处理,工程师与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中。4承包商申请的变更: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5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1工程索赔的概念2工程索赔的性质3索赔的特征 4索赔产生的原因5工程索赔的分类
14、6工程索赔的处理 7索赔处理依据 三、项目索赔管理三、项目索赔管理1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作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要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给预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2工程索赔的性质:
15、A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者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B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C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3索赔的特征:A索赔是双向的。B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C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4索赔产生的原因:A当事人违约。B不可抗力事件。C合同缺陷。D合同变更。E工程师指令。F其他第三方原因。5工程索赔的分类:A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道义索赔。B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C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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