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思考()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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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预防 处理 条例 医疗事故 思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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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行的思考成都医学会龚怀宇2018.9.29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从医疗鉴定角度看新要求医疗纠纷预防0101020203030404CONTENT目录0505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经验分享 PART 01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010203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替代15年前公布的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 2018年10月1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它被视
2、为国务院颁布的首部专门针对行业纠纷的行政法规。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不仅没有废止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条例将并行实施,目前两部条例都属现行有效法规。前者更关注医疗纠纷,后者主要用于行政监管。两个条例的出台及历史变迁PART 02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两部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的不同规定,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 法律专家认为,事故条例本来应该是一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管理的行政法规,但2002年制定的时
3、候,却把它“勉强地用到了民事赔偿上”。事故条例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目前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仍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事故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除了要对患者进行赔偿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对医疗机构和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重者甚至可以吊销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相比民事赔偿,这种行政处罚更具震慑力。如果废止事故条例,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缺少了一个执法依据。 医疗领域不能缺少行政监管,医疗纠纷完全按照民事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医疗机构“用钱买太平”心理。 事故条例还起着与刑法“医疗事故罪”相对接的功能。一旦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取消,相关涉事人
4、员就和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脱钩。因为司法实践中,只有行政机关认定构成医疗事故,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医疗事故的赔偿” 更改为“医疗纠纷的调解” 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替代, 处理变更为预防和处理。 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没有经过鉴定,说是“事故”无依据。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
5、到真实、客观、公正。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各类媒体担负起真实、客观、公正宣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处罚人员范围及处罚力度均有所扩大,并且条例将这条作为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可见国家立法对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性进行了强调。为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保障。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预防条例的几大特点1357246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7、职人员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9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预防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患者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一表述被认为将会诊意见、病例讨论记录等“主观病历”纳入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客观病历“客观病历”主要指病人病情的客观记录,包括病人门诊病历、住院志、化验单、护理记录等主观病历会诊意见、病例讨论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带有医生主观判断色彩的病历则通常被归为“主观病历”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 医学界的一种观点认为,允许患者查阅、复制主观病历,会导致医生在病例讨论中不敢讲话。事故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资料但具体列举
8、的均为客观病历。该条例虽未写明患者不允许复制主观病历,且留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余地,但在现实中,医疗机构的普遍做法是,只允许患者查阅和复制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查阅和复制主观病历。侵权责任法同样未规定患者可以复印主观病历。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预防条例专门写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一表述被自然认为也将主观病历纳入。这一突破是医患双方在医疗立法层面博弈数十年取得的成果。这一变化与近年来部分医院主动向患者开放病历的实践有关。关注:国家最新的电子病历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纳入
9、了医疗质量改善内容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是对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的综合评价,2018版标准共划分为8个等级,在尽量保持原标准可比性的同时增加数据质量(信息质量)考核维度具体化了原有评价功能中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内容明确了身份识别、安全保密、实现临床路径管理、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依据知识库提供审核功能高级医疗决策支持区域医疗信息共享、整合健康信息等要求02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01建立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03提高医疗服务效率04改善群众就医体验05加强医疗服务监管06促进智慧医院发展从医疗管理角度看两个条例的要求旨在通过科学评价,全面促进各医疗机
10、构提升医疗管理水平,确保在全国PART 03从医疗鉴定角度看新要求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医院为了规避行政责任,会主动要求患方走司法鉴定程序,宁可多赔钱也不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认为医疗界“护短”,也不想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就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医患双方都“不待见”的状况。从医疗鉴定角度看新要求预防条例规定: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这被认为首次通过立法将医学会纳入监管范畴。预防条例充分发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解决路径,为解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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