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机构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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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国家卫计委:国家卫计委:2014年年3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统计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统计 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7.8万个其中:医院2.5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8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2万个,其他机构0.3万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22,667个,其中:医院增加1,39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06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19,473个。 医院中:公立医院13,388个,民营医院11,514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增加9个,民营医院增加1,38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
2、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4.9万个,诊所(医务室)18.6万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4个,卫生监督所(中心)3,091个。与2013年3月底比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减少1个,卫生监督所(中心)减少161个。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首先掌握什么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以及医疗机构的分类都有哪些;了解医疗机构的立法和现状;了解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设置、审批;了解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掌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了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
3、责任;掌握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个体行医的开业条件以及急救医疗的相关管理规定。教学重点1、医疗机构的概念及含义。2、医疗机构的种类。 3、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4、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5、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6、个体行医的开业条件。教学难点1、医疗机构的概念及含义2、医疗机构的种类 3、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4、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概述第一节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五节医疗机构的执业第四节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节医疗机构的登记第三节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的概念 医疗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4、。 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根据设立卫生机构目的的不同,我国将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和防疫机构等。前者主要以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为主,后者主要以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活动为主。 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三、医疗机构的类别三、医疗机构的类别 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
5、、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学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
6、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为促进卫生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我国允许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定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
7、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等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目的是统筹规划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三级。省级和县级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级所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和方法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
8、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9、;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镇和村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发展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0、,并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完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医疗机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1、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部决定。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申请获卫生部许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
12、企业批准证书。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不予批准: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等。 第三节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的登记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申请条件的申请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填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填写( (医疗机构申请拭医疗机构申请拭业登记注册书业登记注册书) ),并提交下
13、列材料:,并提交下列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
14、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内容1执业登记的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是: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房屋建筑
15、面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职工人数;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2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申请办理相应手续:保留医疗机构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新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终止医疗机构的,申请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服务对象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
16、会开放,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校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限期改正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17、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过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名副其实,与其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各级地方人民政
18、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等,由卫生部该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含有
19、“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 第四节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一、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都不得开展诊断、治疗活动。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2 2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断、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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