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之反不正竞争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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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 不正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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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专题n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竞争n竞:要竭力n争:要争取n竞争:多个主体竭力争取某个目标n“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七匹狼”n竞争与秩序竞争n竞争法中所指的竞争指市场竞争(经济竞争或商业竞争)n竞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的活动。竞争n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使用众多的竞争手段。竞争商业策略大致有:价格策略、广告策略、服务策略、促销策略和树立企业商誉等等。n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竞争法专题n一、如何看待竞争关系n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n三、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竞争关系n分为广义与狭义n
2、狭义:行业相同或相近(具有替代关系)、交易方向一致且具有利害关系的经营者,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n伊利与蒙牛、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竞争关系n广义:主要存在于同行业中同交易方向的不同经营者之间;但是,如果某个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内容在纵向和横向上延伸到若干行业或领域,那么它对在其中之一行业的某个环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来说,都构成竞争关系。案例n“小肥羊”n“搭便车”行为利用了隐含在商业符号背后的吸引力、社会公信力和长期而庞大的顾客群,使公众产生权利人与仿冒者之间存在某种牵连性的联系,从而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案例n宜家建议人们不要吸烟而用其积蓄购买它的家具n奥地利法院的判决:虽然不存在相同的经营
3、范围,但法院对竞争关系的解释是它们在争取同样的公众,不同领域一旦发生侵权,就产生了竞争关系竞争关系n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秩序n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竞争关系则是广义的;而反垄断法所要求的竞争关系一般是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禁止具有狭义的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二是维护整个市场而不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顾客的“惠顾”,而不正当地取得比其他诚实正当的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
4、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而不局限于狭义竞争关系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美国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反对“不正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其基本含义就是反对“在没有播种的地方收获”或者“不播种而收获”。(to reap where it has not sown)实际上就是不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而是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在美国,只要消费者受到欺骗,而不用表明是否损害竞争对手,都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有些原来坚持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的国家,现在已逐步放弃,或者在形式上坚持
5、,实际上并不将竞争关系作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虑因素。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大体上都是如此。存在的问题n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差别n是否会造成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n反垄断法之所以对竞争关系的界定严格,是与其制止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自由的立法目的分不开的。市场结构是否市场结构是否具有竞争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限制了具有竞争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或者是否还存在竞争自由,都需要竞争或者是否还存在竞争自由,都需要在一个特定的竞争关系范围内进行判断在一个特定的竞争关系范围内进行判断和认定(相关市场)。和认定(相关市场)。如果经营者已取得了垄
6、断地位,就使得特定的市场结构不再具有竞争性或竞争不充分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n即使在反垄断法上,垄断行为的构成也并非一律要求具有竞争关系。n如垄断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此时垄断企业既可以以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为损害目标,也可以以消费者为损害目标,其垄断行为的构成并不必然以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但垄断行为最终破坏的都是竞争机制。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界定问题n是从权力能力角度界定还是从行为性质角度界定,存在争议。n是否包括经营者之外的主体:如政府、行业协会、新闻媒介等,存在争议案例:石夫诉杭州娃哈哈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石夫于1954年创作了歌曲娃哈哈,“娃哈哈”既是歌曲名称,又是歌词中的
7、副歌短句。被告1998年10月15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娃哈哈”商标,同时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大量发布以“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提起诉讼。(上海二中院(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5号判决)案例:石夫诉杭州娃哈哈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媚婷峰公司诉媚登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媚婷峰公司于1995年2月在台北市成立,从事美容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1999
8、年4月国家商标局向其颁发了带有“媚登峰”文字和图形的商标。1999年,朱建伟等人设立媚登峰美容公司,并将“媚登峰国际美容美体中心”及与媚婷峰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带有“媚登峰”的文字用于其经营场所的广告等宣传中。为此,媚婷峰公司诉媚登峰公司不正当竞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知终字第20号判决)案例:媚婷峰公司诉媚登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n二审法院认为:媚婷峰公司属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无任何经营机构,也无任何经营活动,尚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不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正当竞争诉讼主体,驳回起诉。n思考:竞争关系的地域性案例:申德系统公司、
9、申德木业公司与傲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n傲时公司于1985年在意大利注册,公司的中文名称使用“傲时公司”,傲时公司以设计制造木材干燥设备为主要经营活动之一,通过香港的公司及其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子公司对中国销售产品,制作了许多广告宣传画册。申德系统公司向客房散发的文件中有五张图片是傲时公司的图片。傲时公司提起诉讼。申德公司抗辩理由之一是,傲时公司未经有关工商部门批准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经营者”的资格,也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高院(1999)知终字6号)案例:申德系统公司、申德木业公司与傲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n最高院认为:傲时公司是“傲时”商标在我国境内的合法
10、使用人,也是“傲时”牌木材干燥设备的供应商,其商品通过香港协昌公司及其在我国内地设立的机构向内地合法进行销售和宣传,使“傲时”牌木材干燥设备在内地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从商品提供者来看傲时公司属于“经营者”。竞争关系n从小肥羊之争看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n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n二、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n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n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在1896年制定的,1909废止并重新制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Unfair Competitionn1、称谓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称谓,各国并非一律。日本称为“不公正交易方法
11、”、我国台湾称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英国称为“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和做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下当的竞争行为。n我国较早采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982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2、内涵n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n广义:包括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在内一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n狭义:除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外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n如今大多数国家对不正当竞争概念取其狭义进行立法界定和学理认识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1)法理上
12、n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n(2)立法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德国: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为竞争目的的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n希腊:“在竞争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任何行为,均予禁止。”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台湾:事业所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二、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n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n概括:2条:经营者违
13、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n列举: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4种限制竞争行为二、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n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n其他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分析(一)欺骗性交易行为n也称为:假冒行为、混淆行为:5条n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5条1项 把握:n必须是注册商标n假冒的表现形式:有不同观点假冒的表现形式n商标法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14、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假冒的表现形式n有人认为仅指商标法52条第(一)项: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商标法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n商标法59条: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的表现形式n也有人认为包括商标法52条全部内容。如其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15、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相一致。)假冒的表现形式n实践中,许多地方法规持后一种观点。北京、河南、上海、四川等省市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或实施办法均如此规定。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工商机关一般也是按后一种观点理解和执行反法第5条(一)项的。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n5条2项n“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把握:(1)知名商品不同于著名商品或名优商品;“知名商品”n在相关地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n司法解释第一条
16、: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n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知名商品”的判断标准n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先使用者的保护与冲突协调n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n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17、持。(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n名称: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n包装:是指作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n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n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也称为普通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有”的判断标准n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性的特征n司法解释: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18、”。n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特有”的判断标准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n(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暖水瓶)n(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特有”的判断标准n(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n(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n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
19、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小肥羊)(3)使用n司法解释n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相同或近似n国家工商局: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n一般购买者:知识水平和经验处在一般水平的消费者。n普通注意力:选择商品时一种适当的关注程度。nSONY和SQNY JVC和JNC(5)误认的含义n司法解释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20、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小肥羊)(商品标识越知名,保护范围就越大)*n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思考:n“向伊利学习,做内蒙第二品牌”n“海尔式的服务”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5条3款注意:n“擅自使用”:相同n企业名称和姓名 n“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号n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
21、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n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思考n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n东方爱婴与东西方爱婴n麦香村n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虽然并不禁止注册登记包含与
22、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但并不能认为只要注册了包含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就可以任意使用该名称。如果注册企业名称属于借助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需要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限制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的责任。(一)欺骗性交易行为n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虚假表示行为):第5条4款 虚假表示行为不同于虚假宣传行为 产地:其外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1997年考题n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
23、金奖”字样和一个带有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属于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属于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二)商业贿赂行为n8条n“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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