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法律制度与法律精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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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法律制度 法律 精神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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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立法宗旨,根据罪名各类型、囚捕程序、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律:秦律十八种、效律和秦律杂抄,所见律名计有田律、仓律、徭律等三十之多秦律的解释:法律答问文书程式:封诊式行政规则和要求:为吏之道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结婚制度:婚龄:关于婚龄说法不一,据周礼记载:
2、“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在汉朝以后受到了学者的质疑,当时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意思是男三十,女二十必须结婚。这种说法也有些牵强,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多半只是具文,不能够实行,据古书记载结婚年龄应该男二十,女十五。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根据身份定妾的多少,除天子以外,诸侯也大量蓄妾。另外当时也有一夫一妻制,但是只适用于庶人,孔子曰:“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综合来讲,西周的婚西周的婚姻制度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包办制: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过父母和媒人。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我父
3、母。岂敢爱之,畏我诸兄。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聘财制 或称买卖制,“聘则为妻,买则为妾。”礼记曲礼上:“不受币不交不亲”六礼:六礼集中体现了婚姻包办制,买卖制。西周时凡是婚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烦琐的程序才能成立,其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对婚姻关系的重视。纳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提亲,并准备礼物请女方收下。问名:纳采之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年月日,然后到祖庙占卜吉凶,卜到吉兆后,再进行下一个程序。纳吉:男方卜得吉兆以后,准备礼物请媒人通知女方,决定缔结婚姻。纳徵:即纳币,决定缔结婚姻关系以后,男方准备聘礼送给女家。请期:纳徵以后,男方选定吉日作为婚期,准
4、备礼物送往女方家中,请求其同意。亲迎:新郎亲自到女方家中迎娶。只有经过这六道程序,婚姻关系才正式缔结。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第一,从生育的角度来说,西周总结了前代的经验,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相婚,会影响后代的健康繁衍。第二“附远厚别”,所谓“附远”就是说可以通过联姻与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就是严格区别同宗,以防紊乱伦常,因为西周去古未远,姓氏相同表明血缘相近,同姓相婚有可能是近亲相婚。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中才取消了这一规定,因为中华民族经过2000多年的繁衍,同姓相婚的危险已经大大减少。离婚制度:即休妻制度,因为男女双方是不平等的,只能丈夫休妻,而妻不
5、能休夫。根据周礼的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妻,称为七去,七出(二者内容类似)。七出是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去指:不事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女子犯上述七条之一丈夫就可以将其休弃。但是为了防止丈夫滥用这一权利,西周在规定了七出、七去的同时,又规定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况时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丈夫娶妻时,妻子有娘家,而休妻时妻子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所谓的“三不去”。这一制度对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制度:父权、夫权:西周的家庭中实行两制:父权,夫权。父权家长制,家长在家中
6、处于至尊的地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之权,子女绝对不能控告父母。家庭中的男尊女卑还表现在妇女没有地位,完全依附于丈夫。妇女出嫁前处于父权家长制下,出嫁以后处于丈夫的控制之下,妇女的一生都受制于男子.三从。“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意思是说女孩子在未出嫁之前要听从家长的教诲,不要胡乱地反驳长辈的训导,因为长辈们的社会见识丰富,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出嫁之后要礼从夫君,与丈夫一同持家执业、孝敬长辈、教育幼小;如果夫君不幸先己而去,就要坚持好自己的本分,想办法扶养小孩长大成人,并尊重自己子女的生活理念。这里的“从”并不是表面上的“服从”之意,而是有工作性质的“从事”之本质。(仪礼、丧服
7、、子夏传)“四德”是指:德、容、言、功,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容”,即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言”,指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能理解别人所言,并知道自己该言与不该言的语句;“功”,即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周礼、天官、九嫔)。萧何萧何九章律九章律 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的基础上,新增了三篇,即户律、兴律和厩律。户律规定户籍、婚姻、赋税;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卫事项;厩律规定畜牧牛马管理、驿传事项。叔孙通叔孙通傍章律傍章律 傍章律是有关朝廷礼仪和宗教礼仪的法规,共18篇,它对
8、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起到重要作用。越宫律越宫律和和朝律朝律 越宫律27篇,是有关宫廷警卫的法规。朝律6篇,是有关朝见礼仪的法规。魏晋南北朝的法典和法律魏晋南北朝的法典和法律(一)法典结构和法律形式(一)法典结构和法律形式 1 1、魏律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晋律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
9、602条的格局。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北魏律北魏律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
10、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法律形式的变化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比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式是公文程式。唐朝的法典和法律唐朝的法典和法律 律是国家的的基本法典,用于正刑定律。令是律的补充,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和制度。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的细则,也是皇帝有关诏令的删辑。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
11、则。令、格、式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犯令、格、式所负的刑事责任。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唐六典是现存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的行政法典。它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为目,详尽规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官员编制、职掌权限、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官吏任用等一系列制度,相当与国家的组织法。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 1、唐律的特点、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的地位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
12、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 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编敕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律与敕的关系律与敕的关系()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神宗朝敕地位提高,
13、“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明律明律(一)明律的内容(一)明律的内容 1 1、大明律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明大浩明大浩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
14、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征:(1)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2)“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3)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明会典大明会典 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
15、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清代的例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可分为:1 1、条例、条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
16、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则例则例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事例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成例成例 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成例是一种
17、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与清代行政法 清会典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刑舂舂 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刑罚髡刑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北周时规定流刑分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
18、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 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准五服制罪”的确 立。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前代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杖刑杖刑颈枷颈枷司法制度西周司法制度西周的最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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