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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164861
  • 上传时间:2022-07-26
  • 格式:PPT
  • 页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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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三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1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制订人:陈小凤2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程序法2、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月28日修改3、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税种、各自征收4、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征收管理。3第一节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款征

    2、收的前提。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税申报管理4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5(一)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首次办理的

    3、纳税登记。1、开业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驻外地的产品经销处、维修服务站、产品点、分厂、分店、分公司等。6个体工商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根据规定

    4、,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7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1)生产经营,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纳税人之日日30日内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8(3)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自设立之日起立之日起30日内日

    5、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4)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93、资料: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我国国家税务机关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设置了两套税务机构,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两套机构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理。10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携带下列证件或资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6、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1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

    7、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立分支机构的证明。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124、税务登记表的审批与核发税务登记审核工作,既是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审核工作,既是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工作的开始,也是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工作的开始,也是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关键。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5、发证、发证不同主体发证类型不同(第不同主体发证类型不同(第180页)页)13(二)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的范围(1)改变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4)改变住

    8、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要机关变动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14(5)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7)改变隶属关系;(8)改变生产经营期限;(9)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10)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152、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

    9、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6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1)申请。(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他有关资料。(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17(4)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在符合要求及资料证件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受理

    10、。(5)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6)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正、副本)。18(三)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1、主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2、收回有关税务资料或就地封存。3、复业申请:复业申请: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

    11、票,纳入正常管理。194、申请延长停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6、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及、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7、申请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申请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年20(四)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

    12、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本质上的变化,意味着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在法律意义上的消失或死亡。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212、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

    13、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日内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2(3)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并在30日内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33、注销

    14、登记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税务登记申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票领购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24(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申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按照一地

    15、(县、市县、市)一证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时效:一般一般30日,最长不得超过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日。254、经营前: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5、经营结束: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用完的发票。26(六)税务登记证1、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

    16、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2、纳税人遗失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日内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登报声明作废。273、税务登记证的使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纳税人应亮证经

    17、营,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固定工商户到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其他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收管理证明等。284、税务登记证的管理(1)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每年验审一次,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并收回有关税务证

    18、件及发票。29(七)银行账户管理(七)银行账户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2、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3、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之间相互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和银行账户之间相互登记信息。4、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30

    19、税务登记管理1、开业登记时间资料审核发证2、变更登记情形时间3、停业、复业登记主体收回资料复业登记延长停业视同恢复 补缴税款314、注销登记情形时间缴清税款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开具证明开证原则证明有效期6、税务登记证本人使用遗失作用管理7、银行账户管理32二、发票管理(一)发票的概念1、定义,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2、特征:合法性(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3、作用:原始证明、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334、联次:存根联、发票

    20、联、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 5、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34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2、作用:财务收支凭证、原始凭证、合法证明、法定凭证关键性作用。353、印制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制订4、领用主体: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符

    21、合规定条件,需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36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上述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3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万元以下下的;(2)从

    22、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

    23、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39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

    24、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40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41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仍未改正者: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免税项目

    25、者;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427、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持有资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持有资料:(1)首次领购发票时需先办理)首次领购发票时需先办理专用发票领专用发票领购簿购簿: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领取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盖有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43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提供资料:首次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还应提供资料:电子计算机设备配

    26、置及有关专业电子计算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及有关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按月填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报专用发票使用,抵扣明细表的模拟样张。44(2)以后领购时:)以后领购时:专用发票领购单专用发票领购单专用发票领购簿专用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领购税控用电脑版专用发票,还需要提供税控还需要提供税控IC卡。卡。458、领购限量限额领购限量限额(1)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每年核定或调整一次,并记录在专用专用发票

    27、领购簿发票领购簿上。上。(2)限量: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限量: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每次只能领购12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本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1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本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领购50份电脑版专份电脑版专用发票。用发票。46(3)限额: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限额: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税人,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200万元。万元。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领购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销售额工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商业企万元;商业企业不得低于业不得低于180万元。万元。年销售额达不到

    28、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只准领购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4)超限量限额的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超限量限额的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但最多一次只能领购1个月的用量。个月的用量。47 注意: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注意:一般纳税人向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首次领购除外),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专(首次领购除外),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用、存和用发票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用、存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才能领购新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误后,才能领购新的专用发票。同时必须当场在专用

    29、发票的专用发票。同时必须当场在专用发票1至至4联的联的“销货单位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489、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49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

    30、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出示一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出示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般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5110、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

    31、办理。项目填写齐全5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一致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用章53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11、专用发票开具方法54除按普通发票开具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开具专用发票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单价”、“金额”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

    32、应按有关销售额计算规定换算成不含税单价、金额。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55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销售额=含税总收入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一销售额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561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

    33、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售清单的当天;57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5813、必要时,可以由税务分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14、不准跨县(市

    34、)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不准跨县(市)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专用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出入国境。发票出入国境。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应当保存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应当保存5年,期满年,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59普通发票1、领用主体: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2、分类:行业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分类:行业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票)某一项目专用发票

    35、(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某一项目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品房销售发票)603、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办税人员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办税人员资格证、发票领购审批传递单、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格证、发票领购审批传递单、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发票领购卡以及财务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发票领购卡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印章或者

    36、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61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

    37、限额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62(3)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63若购货方发票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

    38、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这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64若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红字发票发票联交购货方入账,红字发票记账联由销货方入账。65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电信企业的邮

    39、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66(三)发票的开具要求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673、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

    40、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在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68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根据税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

    41、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发票管理1、定义2、特征3、作用4、种类5、增值税专用发票1、定义2、作用3、印制主体4、领用主体5、不得领用情形6、领购程序7、不得开具8、开具要求9、开具时限10、带开发票6、普通发票1、使用主体2、分类3、领购4、异地领购5、印制7、专业发票8、开具发票要求9、发票丢失纳税申报管理1、申报对象2、申报材料3、申报方式(时间)税款征收1、征收主体2、开具完税凭证、开付清单、开付收据3、税款优先4、欠税日期的计算5、税款征收方式(适用范围)6、核定应纳税额 情形 方法所得税额的计算7、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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