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169房地产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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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1.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特征:具有(基础性;永续性)。房地产法关注的是(宗地),即(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的范围小于土地;宗地并非平面的,而是立体的;宗地的范围,在横的方面和纵的方面,都以界址为限。关注的土地范围主要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2.动产和不动产3.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在我国,不仅矿藏、水流、海域与土地是相互独立的客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附着物等在物权上被视为独立于土地的客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被视为不同于土地的物权客体。4.5.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是房
2、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土地再开发是指对城区原有土地进行改造,即通过一定量资金、劳动等的投入,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以提高现有土地的使用功能。6.7.(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房地产市场及其在我国的发展2003年的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把房地产市场区分为:(1)(土地市场),即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2)(房屋一级市场),即新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市场,是增量房屋产权交易市场;(3)(房屋二级市场),即存量房屋的产权交易市场;(4)(房屋三级市场),即房屋出租、抵押、典当以及承租房屋的转租及使
3、用权转让等部分产权交易的市场。房地产法的调整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从地域上说,房地产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城镇房地产关系)。(2)从调整的行为看,房地产法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房地产交易行为,以及国家实施房地产管理的行为。(3)从房地产关系的主体地位看,房地产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关系,也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房地产关系。8.房地产法的调整范围9.受(民法)调整,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关系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关系)。10.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关系是受行政法规则调整。11. (1)房地产法是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和经
4、济法律规范的(综合体)。(2)房地产法律体系中既有(全国性的立法),又有(地方性立法)。(3)房地产法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法律部门,政策、习惯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第二章 房地产上的物权及其登记房地产法律体系的特点知识点名称内容1.国家土地作为国有财产的一种,其所有权原则上应该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土地作为国有财产的一种,其所有权原则上应该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村或村内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
5、有权3.4.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1/14 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5.6.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6、相邻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7.8.房地产相邻权的主体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所有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城镇房地产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两种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9.建设用地使用权10. 在物权法(2007年)生效前,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和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统称为(土地使用权)。11.
7、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必须具备(村民资格)。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村民。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2.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13. 有效转让,必须满足:(1)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受让人为同一农民集体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情况。宅基地使用权14. 特征:(1)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2)只能用于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一户一宅)”。(4)具
8、有福利性。农村村民取得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缴纳少量的费用。(5)除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外,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宅基地。15. 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16. 合同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17. (登记生效主义):(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时间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不动产物权 18. 例外:(1
9、)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变动的登记产物权变动。(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例外规定。生效主义及 19.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其例外20.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21. 申请登记的例外:(1)(查封登记)。(2)已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名称发生变化而进行的(变更登记)。(3)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2/14 22.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我国目前除海域使用权登记外,基本实现了属地登记。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2
10、3. 分级登记按不动产权利人的级别、身份的不同而由不同级别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24. 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房屋和土地 25. 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登记的概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26. 登记部门土地登记部门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登记部门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登记程序、登记收费和 27.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登记期限28. 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登记机
11、构受理;登记机构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29. 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30.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土地权利证书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集体土地所有证;(3)集体土地使用证;(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31.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2. 对新建房屋进行的权属登记属于初始登记。登记簿与权属证书33. (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因合同成立而生效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12、、地役权。34. 有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人,即预告登记权利人,通常为(即将通过登记获得物权的一方)。35.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36. 债权一经预告登记就具有否定其后于债权标的物上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卖人或转让人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类型37. 与异议登记类似,预告登记也有期限限制,物权法第 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8. 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
13、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39.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40.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从转让人转移到受让人时办理的登记。41. (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内容1.(1)(土地利用管理)制度。(2)(土地市场管理)制度。(3)(土地征收征用)制度。3/14 (4)(土地执法监察)制度。2.土地市场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土地一级
14、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还包括以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从政府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3.4.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可划分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集体土地征收作为对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剥夺,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都有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公共利益;(2)足额补偿,妥善安置;(3)法定的程序。5.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都具有(强制性),均仅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同意。土地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土地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条件6.7.8.土
15、地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有偿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足额补偿为条件,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主体仍然是农民集体。征收的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9.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1)土地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概括地说,征收土地
16、需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方案的实施要经过“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土地用途分10. 三类:(1)(农用地);(2)(建设用地);(3)(未利用地)。类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知识点名称内容1.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分类,公共建筑用地属于娱乐建筑用地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1)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权利;(2)是(以建造并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3)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17、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2.3.房地产开发用地是建设 4.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用地的组成 5. 无论是广义的房地产开发,还是狭义的房地产开发,都是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部分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建设用地使 6. 国家可以通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用权的设立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4/14 7.8.划拨:指县级以
18、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由(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设立。国家可以通过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同)设立,也可以无偿的(行政划拨)的方式。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的用地是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 9.用权的期限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与续期10. 国有土地租赁可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11. 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
19、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具体的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可以低于最高年限)。1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13.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第(1)、(2)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
20、适当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征收决定的 14. 效力:(1)被征收房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2)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前置条件和程序(3)房屋征收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的(冻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15.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补偿范围 16. (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强制搬迁程 17.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法
21、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3)立案后审查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4)(执行)。概述18.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19.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方式20.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21.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双方协议、挂牌),除协议出让外都(属于公开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允许转让的 22. (1)按
22、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5/14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23. 除了项目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转让在实务中还包括项目公司兼并。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知识点名称项目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转让记录、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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