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167劳动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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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1.概念(1)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履行法律义务;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3)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如国际惯例劳动法的概念
2、及调整对象(4)劳动法的功能2.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都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a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c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d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e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
3、间的关系;c事业单位与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d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e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1/12 凋整的范围)。(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执行劳动行政职能);劳动服务关系(提供社会服务);劳动团体关系(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处理劳动争议关系(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3.劳动法的起源(1)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又称“工厂法”)
4、,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这是最早的劳动法规,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4.外国劳动立法概况(1)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该国于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2)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3)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的特点。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5.中国劳动立法概况(1)北洋政府
5、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2)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6.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1)英国欧文和法国大卫李格兰首倡国际劳动法。(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3)1900年即20世纪初,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其中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国
6、际劳动立法概况7.国际劳工组织(1)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性质: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突出特点:三方性原则(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2)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参加国家劳工组织的活动始于1983年。新中国政府对1949年前旧中国政府时期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全部予以重新承认。2/12 8.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
7、劳动立法标准的公约,对批准其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不需要成员国批准,作为成员国制定法律的参考。(1)国际劳工立法的“核心劳动标准”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2)“核心劳动标准”的主要体现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知识点名称内容9.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
8、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应劳动关系并且对劳动关系产生积极影响。(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区别:(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5)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6)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10. 劳动法律关系根
9、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划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传统情况下,劳动法律关系都是典型劳动法律关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并逐渐发展壮大。11. 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为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缺一不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2.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13. 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者3/12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4.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15.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
11、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16.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7. 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就业权18. 就业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就业自由。第二,就业平等。第三,就业促进。第四,解雇限制。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19. 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二是明
12、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就业促进方针20. 义务主体(1)政府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就业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二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三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四是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五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21. (1)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
13、业政策。(2)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3)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4)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5)实行统筹就业政策。(6)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7)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22.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2)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3)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4)建立失业预警制度。(5)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就业援助的 23. (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措施(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14、。(4)各级人民政府采4/12 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24. 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3)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25. 作用:(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26.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
15、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27. 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2)现实中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加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感,促进履行合同义务。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劳动合同28.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
16、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9.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0. 劳动合同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31. 劳动合同的有效须符合下列条件:(1)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2. (1)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17、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4)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5)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6)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33.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34. 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合法履行原则。
18、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35.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6. 用人单位的义务:(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2)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所应支付给受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12 害方的赔偿金。(
19、3)其他义务: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37. 劳动者的义务:(1)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内容知识点名称38.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国际劳工组织使用的概念,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39.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40. 集体合同的原则:(1)遵守法
20、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41. 对人的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42. 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时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有无溯及力和余后效力的问题。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第一,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第二,溯及效力,即对其生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产生约束力。第三,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生效的劳动合同继续产生约束力的状况。43. 空间的效力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产业范围内发生效力。44. 集
21、体合同的订立,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事人不能自由决定是否订立集体合同,并且集体合同的劳动条件要高于劳动基准。集体合同45.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46. 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期限届满。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从合同约定。(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47. 工会的产生及组织:(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会组成人员。(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
22、下级工会组织(5)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48. 工会的职能:(1)维权职能。(2)参与职能。(3)组织职能。(4)教育职能。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内容知识点名称标准工作时49.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月计前天数为 21.75天。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国家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6/12 50.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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