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电子课件:商法学(第六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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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套 电子 课件 商法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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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商法学(第六版)(第六版)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论商法概论.第二章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商法的演进.第三章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第二编 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总论公司法总论.第五章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章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章第七章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第三编 破产法第八章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第九章第九章 破产程序总论破产程序总论.第十章第十章 重整重整.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和解和解.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和解和解.第四编 票据法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汇票汇票.
2、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本票和支票本票和支票.第五编 保险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保险合同总则保险合同总则.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保险业法保险业法.第一章 商法概论 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第三节 商主体商主体 第四节第四节 商行为商行为 第五节第五节 商事登记商事登记 第六节第六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一、一、“商商”的含义的含义“商”即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上所谓“商”,
3、系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法律学上的“商”,不仅包括前已述及的“固有商”,还包括范围比“固有商”要广的“非固有商”。显然,法律学上的“商”范围非常广泛,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越来越广。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即包括以“商事”和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的特征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一)商法的兼容性1.法的兼
4、容性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2.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二)商法的技术性(二)商法的技术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因“商行为”的专门性,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三)商法的营利性(三)商法的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商法就是“营利法”,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四)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关系。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一些商事关系中多了涉外因素。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法基本原则
5、的概念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亦即商事企业,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各国商法通常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组织加以调整和控制,以强化商事组织各项规则要求。(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进行设立登记。(二)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二)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有
6、对合法商事主体的营利性保护和资本保护的法律措施。(三)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三)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则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更是直接地为了企业维持和强化企业组织。(四)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四)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规则避免企业的解体,是维持和强化商事组织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五)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五)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商事法中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负担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创立本身就体现了风险分散效用。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以规定私人之间的带有私权性质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主要
7、内容。各国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往往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四、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四、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一)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一)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二)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二)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主体定型化两个方面。(三)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三)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则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化的要求,以利于实现交易的敏捷。(四)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
8、则(四)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商法在责任的承担和免除方面都较之民法简单。五、实现交易公平原则五、实现交易公平原则(一)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一)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商事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主要是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二)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二)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它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性的控制作用。(三)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三)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原则商事法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如果发生了重大情事变迁,该当事人得请求对方对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
9、更,使交易恢复公平。六、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六、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在效力上的层次性,即确立商法的不同原则在商法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详言之,在商法的诸项原则中,其基本的要求是交易效率优先兼顾交易安全。第三节 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
10、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一)(一)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二)(二)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义原则。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三)折(三)折中主义原则中主义原则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三、商主体的立法分类三、商主体的立法分类标准标准类型类型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状态为标准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商事主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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