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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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第八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思考题:思考题:1、社会保险的性质与特点、社会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3、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是什么?如何评、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是什么?如何评价我国双规制养老保险体制?价我国双规制养老保险体制?4、工伤的范围及认定程序是什么?、工伤的范围及认定程序是什么?5、职工工伤待遇如何?、职工工伤待遇如何?6、试述失业保险的待遇及享受条件。、试述失业保险的待遇及享受条件。第八章第八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
2、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有以下四个特点:1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即享受保险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 (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主要是一种政府保险制度,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和规定,并在保险资金的筹集、发放、调剂、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2强制性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
3、不得自行确定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不能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3互济性 凡保险,都具有互济性,。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一方面表现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一方面表现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使用资金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使用资金,解决不同
4、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基本生活需要,使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对每个劳动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般水平。另一方面,因劳动者遇到的劳动风险不同,另一方面,因劳动者遇到的劳动风险不同,享受具体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不等同享受具体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不等同。因寿命长短、生病或不生病以及生病严重程度、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否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并且不可能完全等同,而社会保险的目的则是相同的,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基金后进行平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基金后进行平衡调剂,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将个别劳动者在
5、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担,在缴纳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4补偿性 (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了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回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来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中,国家负担部分最初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源中,国家负担部分最初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这部分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2)劳动者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能力,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劳动保险基
6、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体体现。(3)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因此,劳动法第70条将社会保险确定为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科学的。5、差别性、差别性 劳动者所得社会保险待遇往往由于工龄长短、保险事故、交纳保险费多少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二、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一)相关概念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1.所谓社会保障,是指为了使社会成
7、员共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运用国家和社会的力运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给社会成员量,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给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它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优抚所组成。2.社会福利,通常由各级政府(通过各社会福利,通常由各级政府(通过各种职能部门)举办,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种职能部门)举办,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一般是集体消费),目的在于进一步改(一般是集体消费),目的在于进一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如举办各种体育、文化娱乐施、建立保健医疗卫生设施或者由国家和社会直接对属于特殊情况的社会
8、成员提供生活照顾或给以生活方便。如举办各种敬(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3.社会救济,是国家有关部门是国家有关部门(如民政如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部门或慈善机构)对那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对那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平的社会成员,给予足以维持其最低生活需要的临时性物质帮助需要的临时性物质帮助。如自然灾害救济、孤寡、病残救济、特困救济等。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区别 1权利义务分担不同权利义务分担不同,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
9、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2资金来源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3保障手段不同,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保障手段不同,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生活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4在保障对象方面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
10、,而是全体公民。5、职责不同、职责不同。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劳动领域的风险事故所所造成的劳动者直接收入损失,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定手段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定手段。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目的可能是为救助所有国民可能遇到各种风险、灾难、损失;也包括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如义务教育、医疗保健),它以保障整保障整个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为已任。个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为已任。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金融机构的范
11、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1)基本属性不同。前者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后者具有商业性质。(2)保险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在我国,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确定的,后者则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且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3)保险原则不同。前者实行强制原则、非营利原则、物质帮助原则和偏重公平原则,后者实行自愿原则、营利原则、经济补偿原则和偏重效率原则。(4)保险费负担不同。前者的保险费来自多层次、多方面,国家、企业和个人都要负担一部分,但以国家和企业负担为主,后者的保险费则来自投保人的缴纳,而不
12、由国家负担 五、社会保险的原则五、社会保险的原则 1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劳动法第71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2社会保险立法一体化原则社会保险立法一体化原则 劳动法劳动法一方面实行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建一方面实行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另一方面将社会保险的对象,扩大到凡是建另一方面将社会保险的对象,扩大到凡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的范围之内,并形成覆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的范围之内,并形成覆盖面宽的平等的社会保险主体体系。这些规定
13、和盖面宽的平等的社会保险主体体系。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建立,都充分反映了制度的建立,都充分反映了劳动法劳动法关于社会关于社会保险立法的一体化原则。保险立法的一体化原则。3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 1国家基本保险。这是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在各个险种的结构中,它属于基本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有:(1)它的是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强制性它的是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强制性,即对各种用人单位和各种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强实行;(2)它实行统一标准它实行统一标准,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保险费用和支付保险待遇;(3)它为劳
14、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它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即它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一般局限于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属于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4)它一般要求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负担费用方合理负担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应当列入用工成本。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劳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它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的为劳动者建立,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15、它是对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特点有:(1)它是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基本保险费用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条件下实行的,属于量力而行的部分,非每个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必须实行;(2)它的保险水平因用人单位经济实力的大小和变化而相异,缴纳保险费的标准在经济实力增强时可自行提高,在经济实力减弱时可自行降低,不存在统一和固定的标准;(3)它的适用条件和保险水平(标准)可由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规则具体规定。在规定的适用条件实际成立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按规定的标准执行:(4)它的保险基金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并从公益金中列支;(5)它的保险基金中已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当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未记入个人账户的
16、部分可在本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3个人储蓄性保险。即由劳动者个人以储蓄方式,预防发生困难时生活需要所采取的措施。劳动法75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个进行储蓄性保险”它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它是对国家基本保险和社会用人单位补充保险的补充。其特点主要有:它是劳动者在国家的倡导下自愿参加的;具体险种和缴费数额部由自己决定;费用全归自己负担和所有。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主要表现在:它以社会保险为目的,由社会保它以社会保险为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应当采用保值储蓄和其险经办机构承办,应当采用保值储蓄和其他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的其他计息方他有利于
17、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的其他计息方式。式。六、我国社会保险的作用六、我国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障社会安定。保障社会安定。(2)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生存权;(3)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七、七、我国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 (1)社会安全原则;社会安全原则;(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3)强制保险原则;强制保险原则;(4)所得再分配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5)自给自足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形式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8、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1)退休。(2)离休。(3)退职。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一)退休年龄条件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岁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二二)退休工龄条件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
19、时达到一定的工龄。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累积满法定最低年限。累计交费年限满年15。(三)其他退休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
20、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离休和离职条件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国务院在有关法规中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了具体界定。其中主要包括:(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2)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3)“政协”第一次全会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干部。我国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退
21、职条件包括:(1)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不具备某项退休条件,如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五五)权利丧失条件权利丧失条件 这是立法特别规定的使被保险人丧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权利的条件。例如,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规定为此种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规定为此种条件。条件。三、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三、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一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退休待遇的内容,一般包括:(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
22、为止。(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离休待遇,离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有:”(1)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2)原工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4)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退职待遇的水平低于退休待遇。其主要内容包括:”(1)按月发
23、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时期(1991年至今)(一一)三方负担与部分积累模式的改革三方负担与部分积累模式的改革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正1991)33号),确定了“三方负担”原则和基金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并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将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从县市扩大到省,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一个里程碑。3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24、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三方负担三方负担”原则原则。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统一筹集。3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二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改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改革 鉴于当时国际上对现收现付养老保险模式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评论,以及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兴起,我国在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思考着如何吸收国外经验,寻求一种更加有效、完善
25、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然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负担非常沉重的条件下,要建立完全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条件下,我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创新。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正19956号),确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建立等重大问题,做出了重大改革。它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里程碑,统账结合模式也是世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创举,具有中国特色。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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