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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完整版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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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完整版 课件 全套 ppt 教学 教程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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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本章重点经济法的词源、概念与分析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与存续(一)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词源 “经济法”一词源于法国,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首次提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词源(二)经济法在中国的词源 20世纪50年代前出版的法律大辞典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决策者视野是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叶剑英的开幕词中。由此,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全面展开,经

    2、济法律体系日趋完善。v(一)经济法的概念v1.中国经济法概念诸说包括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协调说、同意纵横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v 2.本书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是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v(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经济法与经济的法 内涵和外延有本质不同。“经济的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凡是与经济有关的法都可以称为经济的法。民商法、宪法、

    3、行政法、甚至刑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都可以称为“经济的法”。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 “经济法”则更多的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应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干预、参与调节经济,以及社会公益等经济法本质属性,且调整待定经济关系的法,属于经济法范畴。v(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v2.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必须明确其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 明确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独特之处。经

    4、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的完善创造了条件,经济法学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法学说、概念、理论、原理以及其对各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探讨,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对策构建思路。v(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v3.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 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与相互融合的产物。法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是已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与方法来解构法律的成长规律、解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侧重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问题,认为一切法律都应以有效的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

    5、概念与辨析 经济法学是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旨在探讨经济理论问题并揭示经济法规律,侧重用法学的准则与价值观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研究对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控与规制。法经济学打破了经济学把制度视为外在于经济增长的因素的禁锢,把法律等制度要素纳入经济学内生增长要素的研究范围,更为科学的阐释了法律与经济经济间的互动关系。v(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辨析v1.经济法与民商法 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分为表层区别与深层区别。表层区别包括主题意思限度不同、权利保护特性不同、调整的关系层次不同、目标内容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深层区别包括对主体的认知假设不同、对社会构成的假设不同。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

    6、、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 联系:调整范围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都可以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功能互补,经济法在民商法保护的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和政府失灵,发挥政府功能。v(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辨析v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政府公共行政的法,堪称公法的典型,它是调整在行政权的配置、运作和控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监督行政法。行政法的本质在于限权,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关系、行政程序关系、行政救助监督关系等为调整对象,运用规范化的实体和程序方法,依法行政来实现调整,以求达至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第一节 经

    7、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 经济法的在于“适度授权”,运用政府的经济行为实现社会经济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国家调节。经济法以经济管理关系及其相互联系的市场经济关系为对象,通过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等干预来调整,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渗透,具有综合性。v(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辨析v3.经济法与社会法 共同点:方法论都是整体主义方法论;法本位是社会本位;所保障的法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功能互补,都普遍具有经济功能有与社会功能。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 区别:干预的范围不同,社会法主要是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中的一些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

    8、行干预;干预的宗旨不同,社会法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干预手段不同,社会法的手段相对单一固定,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的多样性、变动性。v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调整的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宏观经济关系、中观经济关系及部分微观经济学关系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经济性v 经济法的宗旨包括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经济法的目标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

    9、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以国家的理性干预为基础,注重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协调,保持适度性。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目标,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作的法律形式,是体现社会本位的法。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二、宗旨目标的兼顾性v 经济法调整方法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尤其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即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经济法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果形式,实行奖励与制裁相结合。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三、调整方法的综合性v 从法哲学的层面来讲,社会观和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

    10、经济法的最根本特征。从法律本身层面来讲,经济法还有权利义务具有角色性和规范性的二元结构性、规范功能的二元结构、责任的二重性及其内部各子部门法的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等特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的三种主流学说:v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于经济立法的、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指导与运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制。v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一种,对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具有统帅与指导意义。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v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的部门化,其贯穿于经济法制的全过程,是经济法制和经济法规范所确认与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经济法

    11、基本原则的特征:v抽象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故具有比一般规则更高的抽象性。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v准则性:一是评价的准则性,即可以来评价比其次要的规则的价值与功能;v 二是选择的准则性,在实践中决定着立法者对可供选择的规制的选择,以及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对冲突进行规制时所使用的规制的选择;三是创设司法的准则性,当某一具体案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可以据此创设新的规制来处理。v整体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整体性,对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具有指导意义,对经济法的各子部门法都适用。v(一)整体公平原则v1.整体公平的过程维度 从过程维度考察公平,就

    12、是要从经济运行的起点、交易过程及最终分配结果三个角度维护公平。从过程维度来看,公平应该是起点公平,交易公平与结果公平的三位一体化。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起点公平:资源初始配置的公平。交易公平:经济法通过消除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剥夺及信息不对称,使具有不同经济实力的主体获得同等的收益,控制经济主体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来损害他人利益,已达到交易的公平。结果公平:不否认人们在收入或财富占有上存在的差距,但这种差距不应太过悬殊,最为贫穷者至少还应拥有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相应的维护人格尊严及发挥其潜能所必须的收入或财富。v(一)整体公平原则v2.整体公平的空间维度 经济法整体公平的空间维度

    13、包括地域公平和产业公平。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v地域公平: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禀赋、努力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基本能获得相同的收益。v产业公平:通过经济法的调整,通过对弱势产业的保护和扶持,使得各产业能达到和谐平衡的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正常运行。v(一)整体公平原则v3.整体公平的历史维度 从历史维度来讲,整体公平主要包括代际公平和人们可行能力的公平。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有原则v代际公平:自然资源与社会财富应当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分配,要求作为当代主体的我们对下一代人的公平尽到应有的责任,留给他们可继承的财富不少于我们所继承的,并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

    14、基础上,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v可行能力的公平: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调整公民因后天的社会因素导致的个体可行能力的差异。v(二)整体效率原则 经济法的整体效率观体现在经济运行的过程、空间、历史三个方面。v1.整体效率的过程维度 效率的过程维度,即是截面效率,指的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从资源配置开始,经生产到分配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的投入与产出关系。从某一具体时点的效率来看,亦是资源配置有效、生产有效、分配有效。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就基本原则v资源配置有效:把资源的最终利用权配置给能产生最大价值的部门及部门中经营效率好的市场主体或经

    15、营者。v生产的有效:通过对资源配置结构、要素使用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及制度结构的合理调整来促进效率的提高。v分配的有效:通过分配使得各种社会财富能分给最需要的人,从儿产生最大效用。v(二)整体效率原则v2.整体效率的空间维度 效率的空间维度,即区域均衡效率。经济法的整体效率的空间维度,是通过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化以取得经济效率。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如何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在经济均衡发展中求效率。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v(二)整体效率原则v2.整体效率的历史维度 效率的历史维度,即持续稳定效率。从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历史过程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效率的最大破坏最显著的表现为在社会

    16、财富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在历史维度上表现为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经济法的产生及兴起,与经济危机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因而维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并兼顾效率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v(三)适度干预原则v1.适度干预的含义v 所谓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依据社会经济整体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需要,在为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以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干预的适度在于是否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政府的具体要求包括正当干预与谨慎干预。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v2.适度干预的内容v正当干预:国家干

    17、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v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对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师必须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影响到市场主体必要的经济自由,不能影响经济主体必要的经济自由,不能影响经济主体创造性的发挥和阻碍经济持续、稳定和高速发展。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亦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也被称为经济法关系,是指由经济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

    18、法律关系概述v(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意志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很多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双重意志性。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确认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的调整后才能变为法律关系,进而经过经济法调整和确认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再次,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典型的社会经济管理性。经济法的产生就是要消除市场主体行为的外部性及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而基于此的国家干预就有了社会公共性。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主体

    19、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义务就不会有法 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v第一,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不通过其他程序而直接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v第二,授权取得。授权取得是指某种经济法律关系主

    20、体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被国家审批机关授予其具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v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v国家、政府-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国家经济职能的确立与发展,为了社会经济整体协调发展,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代表社会整体进行调控管理,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组织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v市场主体-最基本的经济法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中进行经济性活动的主体,市场主体可以细分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v社会中间层-新兴的经济法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是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是国家和市场主体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包括公益社团性

    21、中间主体,经济鉴证性主体,市场中介性中间主体。v(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v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主体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分为横向经济法律关系与纵向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横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基点是通过平等主体的自由意志而确立,具体内容随当事人之间成立的经过及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v纵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规范制定权、经济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与经济司法权。调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和接

    22、受监督的义务。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经济管理权、经营自主权、保障权、申诉和控诉权。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和维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经济调控的义务与服从制裁的义务。v(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v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经济法客体可以分为经济资源与经济行为两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经济资源,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建立一种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经济资源是经济法的基本客体。v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过程v 经济法律关系

    23、的存续过程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v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即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因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v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某种原因导致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中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从而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v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或终止。经济义务的履行也会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v(二)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原因v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但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原因,即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经济行为与经济事实。

    24、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v经济行为(合法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的经济行为)合法的经济行为是指的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或为其所认为的行为。违法的经济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v 经济事实(经济状态和事件)经济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经济状况的持续。如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经济情况的发生,比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v并不是所有经济事件都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而必须是同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相关的,为经济法律法规所认可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件。第二章 自然人法律制度第二章 自然人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5、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章重点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与种类v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相对于法人的、享有法律人格的一类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内涵v自然人的外延很宽泛,既包括本国国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v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其范围显然小于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二、自然人的外延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v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v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可以享有

    26、民事权利,好包括承担民事义务。v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具有不可分离性,而民事权利则不然。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v(一)普遍性 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是作为有生命的人存在,任何自然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被排除在民事权利能力主体的范围之外。v(二)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意味着每一个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平等的承担民事义务。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v(三)不可转让与不可抛却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各项民事法律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然人生存与发展所

    27、必要的条件,也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而非客体的标志。民事权利与自然人须臾不可分离,抛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法律也并不承认其效力。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又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发,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死体,所保留的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归于消灭,不再享受民事权利,亦不再承担民事义务。第二节 自然人的

    28、民事权利能力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v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只要自然人的生命终结,即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后果。v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和相对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推定长期失踪的自然人已经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样归于消灭,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v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v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

    29、力的特征:v第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的能力。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v第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v第三,并非每一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智力状态。v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v(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

    3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v(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可以称之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仅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包括以下的四类:v第一,纯获利益的行为。纯或利益的行为不需要获益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就无需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要求。v第二

    31、,日常生活必须的行为。对于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将康状况相适应,宜承认其效力。v第三,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v第四,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劳动权,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具有劳动报酬请求权。v(三)无民事行为能力v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有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节 自然

    32、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的条件:v第一,被宣告人必须为精神病人。v第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v第三,经法定程序。认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不可能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33、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四节 公司债券第五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第六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v(一)公司的概念v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公司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v(二)公司的特征v(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享有民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

    34、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v(2)公司具有营利性。公司营利性的本质是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任何公司的设立运营都是为了营利。v(3)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公司的社团性表现为它通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社团性除了含有社员因素外,还含有团体组织性,既不同于单个的个人特性,而是一个组织体。v(一)公司的权利能力v1.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v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有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v

    35、(一)公司的权利能力v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v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法人人格为拟制人格,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v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公司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v公司转投资与担保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v(二)公司的行为能力v1.公司的

    36、行为能力的含义v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与内容相一致,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v(二)公司的行为能力v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施v公司对内的行为能力的实施主要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进行公司意思的表示。公司对外的行为能力实施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

    37、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v(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以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为标准,公司可以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v无限公司即无限责任公司,它由两个以上股东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v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v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v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

    38、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v(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v依照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在人合公司中,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是公司进行各种对外活动时的信用基础。资合公司中,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是其经济活动的保障。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v(三)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v以公司之间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v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v分公司

    39、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他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v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v子公司是一定数额的股份被母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v(四)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v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v子公司与分公司主要区别:v 子公司 分公司v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v 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虽有公司字样,但非真正公司v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 债务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 v 责任 要求总公司承担清

    40、偿义务v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或两个以上股东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v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 地公司部门申请设立,属于v 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v(一)公司法的含义v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公司法适用于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四、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v(二)公司法的性质v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组合。公司法首先是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

    41、与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完善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所以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集合。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四、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v(一)公司设立的概念v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和和准则主义相结合原则,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第二

    42、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v(二)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v1.股东人数和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1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v(二)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公司的资本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我国公司法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

    43、设立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出资责任:在股东不按照约定足额出资时,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v(二)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v3.公司章程、名称、住所和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依法共同

    44、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确定公司的住所有确认地域管辖、确定债务履行地等法律意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和从业人员等条件。v(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v(1)订立公司章程v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

    45、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v(2)股东缴纳出资v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缴资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v(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v(3)申请设立登记v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全体发起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与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v

    46、(一)股东会v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它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向有现在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v(一)股东会v2.股东会的职责v(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v(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懂事的报酬事项。v(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v(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v(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

    47、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v(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v(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v(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v(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v(10)修改公司章程。v(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v(一)股东会v3.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全体

    48、股东,另有规定除外。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v(一)股东会v4.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以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做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v当股东会作出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特别决议时,必须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v(二)董事会v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董事

    49、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成员为313人,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v(二)董事会v2.董事会的职权v(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v(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v(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v(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v(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v(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v(7)制定公司合并、

    50、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v(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v(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v(二)董事会v3.董事会的召开与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与主持。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与股权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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