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课件(PPT 9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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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共93页。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二、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要职责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要职责第2页,共93页。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 (一)职业病(一)职业病 1、定义 当当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和器质和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称为力,称为职业病职业病 。第3页,共93页。2、职业病分类:职业病
2、分类:(1 1)广义职业病广义职业病:即医学上泛指各种职:即医学上泛指各种职 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2 2)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即立法意义上的职业:即立法意义上的职业 病,见病,见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第二条第二款规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而且必须是颁布定,而且必须是颁布“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中所规中所规 定的职业病;(定的职业病;(1010大类大类115115种)。种)。第4页,共93页。3 3、法定职业病是赔偿性疾病法定职业病是赔偿性疾病 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劳动
3、保险条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第5页,共93页。(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二)职业病危害因素 1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生产性毒物: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各种化学物质等各种化学物质(高毒高毒5454种,一般毒物种,一般毒物300300余种余种)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第6页,共93页。2 2、物理因素、物理因素 噪声、振动噪声、振动 异常气温:如高温、低温异常气温:如高温、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
4、压、低气压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高频和微波)、激光等射(高频和微波)、激光等 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如如X X射线、射线、射线等。射线等。3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 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鲁氏杆菌、林业工作者可能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鲁氏杆菌、林业工作者可能接触的森林脑炎病毒、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的传染性病原物等。接触的森林脑炎病毒、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的传染性病原物等。第7页,共93页。(三)职业禁忌(三)职业禁忌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
5、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人特殊生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理或者病理状态。(如白血球低、活动性肺结核和肺部严重疾患、各种精神(如白血球低、活动性肺结核和肺部严重疾患、各种精神疾病、神经病、肝、肾病等)疾病、神经病、肝、肾病等)第8页,共93页。(四)(四)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的特点 1 1、病因明
6、确、病因明确 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病因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故职业病重在预防;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故职业病重在预防;2 2、职业病危害因素大多可检测,需达到一定的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大多可检测,需达到一定的强度 (浓度或浓度或剂量剂量)才能致病;才能致病;3 3、在接触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在接触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治疗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治疗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有些职业
7、病 (例如矽肺例如矽肺),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5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第9页,共93页。第10页,共93页。二、二、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n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n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n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8、放射防护条例n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n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n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页,共93页。相关部门规章、文件:相关部门规章、文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待颁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待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9、法(待颁布)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待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12页,共93页。国家职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家职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920092019年)年)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
10、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
11、2009-20192009-2019年)的通知年)的通知 2009-12-202009-12-20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知的通知的通知 2019-4-152019-4-15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11-202009-11-20 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9-8-212009-8-21第13
12、页,共9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正案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胡锦涛 第14页,共93页。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
13、则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15页,共93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6页,共93页。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14、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引起的疾病。第17页,共93页。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
15、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18页,共93页。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
16、的意见。第19页,共93页。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20页,共93页。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21页,共93页。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7、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22页,共93页。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
18、害严重的、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23页,共93页。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24页,共93页。第十条第十条
19、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第25页,共93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
20、能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第26页,共93页。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
21、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消除职业病危害。第27页,共93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22、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28页,共93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
23、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29页,共93页。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24、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30页,共93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5、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控制效果评价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31页,共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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