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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第四章-其他经济组织法律制度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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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 第四 其他 经济 组织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四章第四章 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导入案例导入】200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和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

    2、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根据以上事实,问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根据以上事实,问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组

    3、亏损)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组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

    4、资(一)主体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的企业。(二)责任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二)责任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组织管理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三)组织管理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四)性质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四)性质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比较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比较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设立个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的程序、设立的程序(1)投资人提出申请)投资人提出申请(2)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登记机关审查登记(3)成立)成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1、清产偿债程序 2、财产清偿顺序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

    7、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和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本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

    8、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企业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法是一种行为法。合伙企业法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与合伙企业组织特点密切相关的活动。2、合伙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3、合伙企业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三)合

    9、伙企业的分类(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

    10、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3、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 合伙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之前应备齐所有应提交的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合伙协议书、出资证明、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如果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向有关部门报批,获得批准文件。(2)提交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台伙企业的申请。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出资证明、合伙

    11、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3)审核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向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经营责任由台伙企业承担,并由合伙人负连带责任。4、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12、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台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5、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行业执照。除前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

    13、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共有财产。(三)合伙事务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大致有四种模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3、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4、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四)入伙、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已经存在的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2、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

    14、伙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退伙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约定有经营期限的法定退伙情形。(2)未约定有经营期限的法定退伙情形。(3)退伙情形主要包括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官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开除退伙情形。(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和破产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和破产(一)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

    15、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 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

    16、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应当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台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

    17、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及其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投资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

    18、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营企业批准设立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但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2、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注重经济

    19、效益,符合下列项或数项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3、设立程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

    20、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以及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合营企业申请人应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营企业的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组织形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

    21、责任公司。”该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的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总额是企业自有资金(注册资本)与借入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要达到如下要求:(1)由于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营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与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

    22、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2)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4)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或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更,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对其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无论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都应先经董事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1、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

    23、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作为外国合营企业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它们的作价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2、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24、书。(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有权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2、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3、工会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我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有权协助合营企业

    25、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等。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包含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与会计管理、劳动用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经营管理2、财务与会计管理3、劳动用工管理(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结与清算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结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 关于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只规定了鼓励发展与禁止的条件。一方面,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另方面,明确规定有下

    26、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况的。2、设立的程序(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查批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注册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

    27、利。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过程比较灵活、简便。合作各方不必对投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计算出资额,也不必确定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是有区别的。2、出资期限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

    28、,应当向已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资本回收1、收益分配 中外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 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实践中,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灵活多样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1)产品分成,即合作企业将企业生产的产品依照合向约定的比例或者数额,分配给合作各方、产品由合作各方自行销售;(2)保证合作一方的收益达到某一固定的值;(3)利润分成,即将企业利润按一定百分比分配给合作各方。2、资本回收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

    29、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1、组织机构 (1)董事会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出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权力

    30、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机构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设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联合管理机构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3)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成立后,可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但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实践中,委托管理制还有另一种形式,即经合作各方同意,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管理他方不参加管理。2、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招聘,也可从中国合作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企业有权按照合

    31、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对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在国际市场购买。合作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终结与清算1、期限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

    32、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冉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2、终结与清算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解散: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说数方不履行合作合向、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

    33、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上述第项、第项所列情况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上述第项所列情况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四、外资企业法四、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

    34、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新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2、设立程序申请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一般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

    35、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出资方式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足注册资本,并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可增加或转让。增加、转让注册资本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

    36、式,可以用能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以实物投资的,应出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有关机构的估价证明;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三)外资企业的期限、终结与清算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外资企业的终结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

    37、;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依法撤销;出现了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的、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日期。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外资企业如依上述、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在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

    38、,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在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四)对外资企业的监督与管理1、外资企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2外资企业应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应按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3外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出口产品价格及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价格,但必须报物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4、外资企业应当依照我国统汁法及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5、我国财政税务机关有权监督外资企业的财务税收情况。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6、外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办理,并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7、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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