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其他经济组织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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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四 其他 经济 组织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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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导入案例导入】200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和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
2、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根据以上事实,问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根据以上事实,问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组
3、亏损)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组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
4、资(一)主体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的企业。(二)责任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二)责任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组织管理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三)组织管理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四)性质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四)性质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比较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比较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设立个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的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的程序、设立的程序(1)投资人提出申请)投资人提出申请(2)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登记机关审查登记(3)成立)成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1、清产偿债程序 2、财产清偿顺序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
7、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委托和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本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
8、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企业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法是一种行为法。合伙企业法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与合伙企业组织特点密切相关的活动。2、合伙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3、合伙企业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三)合
9、伙企业的分类(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 1、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
10、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3、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 合伙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之前应备齐所有应提交的文件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合伙协议书、出资证明、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如果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先向有关部门报批,获得批准文件。(2)提交申请 由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台伙企业的申请。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出资证明、合伙
11、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3)审核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向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经营责任由台伙企业承担,并由合伙人负连带责任。4、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12、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台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5、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行业执照。除前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
13、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共有财产。(三)合伙事务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大致有四种模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3、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4、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四)入伙、退伙1、入伙 入伙是指已经存在的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2、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
14、伙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退伙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约定有经营期限的法定退伙情形。(2)未约定有经营期限的法定退伙情形。(3)退伙情形主要包括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官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开除退伙情形。(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和破产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和破产(一)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
15、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 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
16、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应当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台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
17、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及其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三个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投资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
18、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营企业批准设立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但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2、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注重经济
19、效益,符合下列项或数项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数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3、设立程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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