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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第十章-经济纠纷的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147189
  • 上传时间: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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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经济法 第十 经济纠纷 课件
    资源描述:

    1、 第十章第十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掌握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掌握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掌握经济仲裁法律关系的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掌握经济仲裁法律关系的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了解仲裁程序、掌握经济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了解仲裁程序、掌握经济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管辖;了解经济诉讼审判程序,能够解决简单的经济和民事纠了解经济诉讼审判程序,能够解决简单的经济和民事纠纷。纷。【引导案例【引导案例】20122012年年7 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

    2、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22012年年9 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同年11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月,双方经过协商

    3、,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仲裁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奥龙健身器

    4、械公司败诉。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奥龙健身器械公司败诉。问题:问题:(1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利和经济义务的矛

    5、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具体而言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具体而言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经济侵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借款合同纠纷等;经济侵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其中,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其中,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

    6、分。【法律小贴士【法律小贴士2-12-1】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仲裁一、仲裁和仲裁法概述一、仲裁和仲裁法概述(一)仲裁(一)仲裁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或生前或争议发

    7、生后所达成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或个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个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制度。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1.自愿协商自愿协商2.2.一裁终局制一裁终局制3.3.专业性专业性4.4.独立性独立性(二)仲裁法的概念(二)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

    8、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仲裁裁决的效力及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19941994年年8 8月月31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的中华人民共

    9、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即为)即为狭义的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狭义的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三)我国仲裁法的特点(三)我国仲裁法的特点1 1机构仲裁机构仲裁2.2.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自愿选择 3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仲裁和调解相结合4 4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二、仲裁范围二、仲裁范围我国我国仲裁法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他组织之间

    10、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同纠纷。三、仲裁原则三、仲裁原则仲裁原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应当仲裁原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自愿原则(一)自愿原则(二)独立仲裁原则(二)独立仲裁原则(三)当事

    11、人权利平等原则(三)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决纠纷的原则四、仲裁机构四、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我国的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由于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由于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此,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辖和地域管辖,为此,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

    12、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知识链接【知识链接2-12-1】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根据根据仲裁法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1人、副主任人、副主任2 24 4人和人和委员委员7 71111人组成。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3。(二)仲裁协会(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

    13、国仲裁协会实行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由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的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根据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仲裁法仲裁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民民事诉讼法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和其他仲裁)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和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五、仲裁协

    14、议五、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表示。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的协议。这里的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15、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仲裁法法第第16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3.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

    16、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异

    17、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六、仲裁程序六、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环节。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环节。(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1.1.仲裁申请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根据根据仲裁法仲裁

    18、法,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 1)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事实、理由;(3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2.受理受理(二)仲裁庭的组成(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

    19、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也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开庭和裁决(三)开庭和裁决仲裁

    20、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

    21、仲裁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

    22、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行政复议的概念199

    23、91999年年4 4月月29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该法自),该法自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日起施行,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行为侵犯了其合

    24、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定的行政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特征:行政复议有以下特征:1.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争议主要是指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

    25、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2.2.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3.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可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一)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有

    26、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起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起复议:1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不服的。2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定不服的。3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对行政机关

    27、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

    28、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29、、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依法发放的。11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不得行政复议事项(二)不得行政复议事项下列事项不得复议:下列事项不得复议:1 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有关规定通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有关规定通过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主要是指针对不特定的过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主要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人作出的具有普遍性的法规等。人作出的具有普遍性的法规等。2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30、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3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行政复议程序三、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申请(一)行政复议申请1.1.申请行政复议主体及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主体及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31、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超过60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续计算。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在法定行政

    32、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2.2.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1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对地方各

    33、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申请行政复议。(3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受理(二)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5日内进行审查,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

    34、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用。(三)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三)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行政复议原则

    35、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行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60日的除外。日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一般适用于民事

    36、诉讼法,所以,经济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经济诉讼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所以,经济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分。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概念(一)民事诉讼法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规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规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11991年年4 4月月9 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该法根据)

    37、;该法根据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2012年年8 8月月3131日第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1.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2.2.民事诉讼法是保证

    38、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定。3 3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4.4.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还应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还应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制度。(二)合议制度(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是指由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

    39、任制而言的,是指由3 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行审理的制度。(三)回避制度(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该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

    40、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根据该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三、民事诉讼管辖三、民事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就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繁简程度和分工和权限。一般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金额

    41、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

    42、有重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大影响的案件。(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权限。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一般采用在地域管辖问题上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

    43、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

    44、民法院管辖。有动产、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动产、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动产有多项的,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遗产所在地。地,动产有多项的,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遗产所在地。四、民事诉讼时效四、民事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一)民事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

    45、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2年,法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被侵害之日起超

    46、过20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

    47、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6个月内发生前述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6个月前发生上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 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 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

    48、最后后6 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下列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效期间重新计算。下列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务。诉讼

    49、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一种自由裁量权。五、民事诉讼证据五、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切事实。证据具有如下特

    50、征:1.1.客观性客观性2.2.关联性关联性3.3.合法性合法性(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六、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六、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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