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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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1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2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34第四节 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 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1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2第七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与消灭34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3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一)公司的概念l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之一,它是指依法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l即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社会责任性4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三)公司的分类1.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
2、任为标准,公司可以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2.依照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以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为标准,公司有母公司和子公司之分4.以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许多公司为方便开展业务而设置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与分公司相对的就是本公司。5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l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调整公司各种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公司法外,它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l而狭义的公司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文本,我国
3、现行有效的公司法文本为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6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l公司法适用于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公司法。7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一)公司章程l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制定,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等事项,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的基本文件。l 不同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有所不同,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由股
4、东共同制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章程还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章程修改则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则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订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8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一)公司章程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l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包含:(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
5、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9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一)公司章程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l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6、(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0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二)公司经营范围l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的范围,即公司业务活动的界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并需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来改变经营范围,当然,改变经营范围之后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1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三)公司登记1.公司登记的概念l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司设立、变
7、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查、记载并公示的制度。公司登记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三种类型。12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三)公司登记2.公司登记的效力(1)消极效力l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未经登记并公示,在登记要件主义下,不能发生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而在登记对抗主义下,虽能发生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但不能以之对抗第三人。(2)积极效力l 即法定登记事项一经核准登记并公告之后,在登记要件主义下,公司发生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果,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除基于正当理由而对此尚不知悉外,不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均能对其产生对抗效
8、力。13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四)公司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l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如果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l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新公司法取消了旧法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绝对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强调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14第一节
9、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五)公司投资与担保l 新公司法充分保障了公司转投资的自由,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其他法律对公司转投资做出例外规定预留了空间,使公司有机会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例如普通合伙人。当然,公司对外投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即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l 公司可以对内或对外提供担保,当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所需履行的程序同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即由
10、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则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对该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15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相关事项与制度(六)公司法律责任l 公司法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另立会计账簿,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清算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估、验资机构弄虚作假,公司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等情况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公司及其股东、清算组、公司登记机关以及相关机构等的行为。l 公司法还确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公司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先
11、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6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l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必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组成;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l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17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
12、资(一)注册资本l公司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它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对不同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有所区别,详见表:18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万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额。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
13、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五百万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五百万元,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9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1.出资方式l 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企业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全体股东或发起人
14、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l 对于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2.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l 有限责任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权益归属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非股东名册记载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要想取得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对于货币出资,应足额存
15、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l 此外,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股权归属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实际出资人可就其损失向名义股东追偿。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该实际出资人与其名义股东均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21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3.瑕疵出资l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瑕疵出资的多种情形及处理办法出资行为处理办法行为效力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来认定参照
16、善意取得的规定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取得的股权。承认其效力以划拨土地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已办理的,出资行为有效;未办理,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2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3.瑕疵出资出资行为处理办法行为效力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所定价额接近,出资行为有效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
17、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前述期间内办理的,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自实际交付财产之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责令交付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23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3.瑕疵出资出资行为处理办法行为效力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上述项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已补正的,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18、逾期未补正的,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上述第项规定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未全面履行义务与所定价额接近,出资行为有效24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4.出逃出资l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解释三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当相关股东或者发起人、认股人做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
19、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时,便可以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25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二)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5.出资责任l 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若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应当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责任l 有限责任公司中,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同样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对守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责任l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20、股东,应当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及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3)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l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6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l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遵循以下程序:l(1)制定公司章程。l(2)股东按期缴纳出资。l(3)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l(4)申请设立登记。27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l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程序l(1)签
21、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l(2)制定公司章程。l(3)发起人认购股份。l(4)验资机构验资。l(5)申请设立登记。28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2.募集设立程序l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等,但募集设立还需履行如下特殊程序:l(1)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l(2)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公司承销。l(3)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l(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l(5)召开创立大会。l(6)申请设立登记。29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发起人责任(一)发起人的概念l 公司
22、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二)发起人的对内责任l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l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其发起人还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30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发起人责任(三)发起人的对外责任1.合同责任l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由公司承担该责任。l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
23、后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系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的,除相对人善意外,公司可主张免责。l 若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其责任范围。31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发起人责任(三)发起人的对外责任2.侵权责任l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
24、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32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组成与职权 l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l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
25、、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3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组成与职权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于签名后置备于公司。l 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不设股东会,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上述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则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此外,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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