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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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五 企业破产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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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1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2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 34 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5第六节 破产清偿程序 62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破产法的概念l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现象。l 企业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企业破产法的特征l(一)调整范
2、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l(二)集实体与程序规范合一的综合性法。l(三)企业破产法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立法宗旨。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有限制的普及性原则 5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原因 l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6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4、、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产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7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费用 l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交纳申请费 l 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交纳 8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撤回l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若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在撤回破产申请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9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管辖地的确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通常是指债务人的主破
5、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通常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 行为,以及进行这些
6、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行为,以及进行这些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立法还规定了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具有异议权。立法还规定了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具有异议权。10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l 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l 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l 债务人财产的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 l 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 11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一、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
7、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l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清理 l 1.债务人财产所涉行为的撤销及无效情形债务人财产所涉行为的撤销及无效情形 l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2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概念l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 2.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形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形 3.债权申报材料的查阅、核查债权申报材料的查阅、核查 13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
8、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的概念 l 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的职能。14第四节 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任职资格 l 1.管理人的选任范围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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