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法规条例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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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采购 管理 法规 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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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簡 報 大 綱 1、履約管理 2、第五章驗收 3、第六章爭議處理 4、第七章罰則 5、第八章附則 6、結語2履約管理v第六十三條 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3履約管理v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屬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者,除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外,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逾期違約金為:(1)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2)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3)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工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4)個別計算違約金。4履約管理v契約所定事項如有一部分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以下何者正確:(1)廠商仍應對該部分負責;(2)契約即不成立;(3)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4)以上皆錯。v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應載明於契約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10%;(2)20%;(3)30%;(4)40%為上限。5履約管理v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以契約總價給付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八,以
3、下何者正確:(1)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八。其他百分之十,由廠商自行負擔;(2)應完全由廠商自行負擔;(3)應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十八;(4)由機關與廠商各負擔一半。6履約管理v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以契約總價給付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因契約變某項之因契約變更更致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八,以下何者正確:(1)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八。其他百分之十,由廠商自行吸收;(2)應完全由廠商自行吸收;(3)應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百分之十八;(4)由機關與廠商各負擔一半。7履約管理v下列何種情形,廠商尚不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
4、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4)契約原標示之廠牌價格高,契約價格無法容納。8履約管理v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契約變更以機關公文通知即為有效;(2)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應取得全部權利;(3)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4)機關應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9履約管理v下列何者錯誤:(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
5、行變更契約;(2)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3)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4)機關以正式公文通知廠商變更契約,縱廠商表示反對,契約變更仍生效力。10履約管理第六十四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11履約管理v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
6、行反而不符公共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1)經機關首長獲授權人員核准;(2)經上級機關核准;(3)經主管機關核准;(4)經審計單位核准。12履約管理(續)v第六十五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13履約管理(續)v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採購法第六十五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廠商
7、所繳納之(1)全部;(2)轉包部分;(3)已完成履約部分;(4)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14履約管理(續)v第六十六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15履約管理(續)v第六十七條 得標廠商得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廠商代為履行。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分
8、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16履約管理(續)v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1)仍應負催告責任;(2)仍應負部分責任;(3)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4)仍應負完全責任。17履約管理(續)v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1
9、)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2)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3)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4)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18履約管理(續)v第六十八條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權利質權之標的。v第六十九條(刪除)19履約管理(續)第 七十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得辦理分段查驗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20履約管理(續)第 七十 條(續)中央及直轄市、縣(
10、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21履約管理(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品質查核三層級品管。(一)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係屬第一層級品管,承包商應設立品管組織品管組織,訂定品質品質計畫計畫。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組織。22履
11、約管理(續)(二)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第二層級品管,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管,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計畫。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監造單位應應成立成立監造組織監造組織。23履約管理(續)(三)施工品質查核:依採購法第70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施工品質查核係屬第三層級品管第三層級品管,旨在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工程會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強化督導機制,中央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工查核小組。24履約管理
12、(續)v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進行查核時,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錯誤:(1)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2)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3)查核小組定期辦理查核,應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4)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v查核金額以上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1)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2)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三十;(3)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4)由主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 為原則。25第五章
13、驗收v第七十一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26第五章驗收 驗收人員分工:主驗人員 會驗人員協驗人員監驗人員(細則91條)竣工驗收期程:1.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 七日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
14、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2.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27第五章驗收v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下列何者不是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規定:(1)即買即用;(2)分批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3)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4)小額採購。v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1)主驗;(2)會驗;(3)協驗;(4)監驗人員。28第五章驗收v第七十二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
15、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29第五章驗收(續)v第七十二條(續)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者,得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查核金額以
16、上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30第五章驗收(續)v保固期計算方式保固期計算方式: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間。(細則99條)31第五章驗收v下列何者錯誤:(1)機關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2)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
17、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3)機關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4)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32第五章驗收(續)v第七十三條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勞務驗收準用之。v第七十四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招標、審標、決標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33第五章驗收(續)v下列何者錯誤:(1)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決定是否
18、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2)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3)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應自全部驗收起算;(4)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34第六章爭議處理v一、招標一、招標含含招標、審標、決標招標、審標、決標爭議爭議v二、履約爭議二、履約爭議含含履約、驗收、等履約、驗收、等35第六章爭議處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廠商異議提起事由:廠商對於機
19、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廠商異議提起期限:1.對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十日。2.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十日日。3.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十日。36第六章爭議處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續)。廠商異議提起
20、方式:以書面書面向招標機關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招標機關回覆廠商異議期限: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37第六章爭議處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續)。招標機關對異議處理方式:分別確認是否屬機關管轄權及程序上是否合法後,以下列方式處理 1.釋疑、說明: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必要時得公告之。2.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
21、延長等標期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3.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38第六章爭議處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續)。廠商申訴提起事由:廠商對於公告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第招標機關逾採購法第75條第條第2項所定期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限不為處理者。廠商申訴提起期限: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十五日內提起申訴。39第六章爭議處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
22、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續)。廠商申訴提起方式:1.公告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2.以書面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議委員會申訴。3.繳交審議費用審議費用。40第六章爭議處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續)。申訴處理方式:依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1.管轄權(申訴會)2.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程序審查程序審查(審議規則11條),其無不受理情形者,再進入實體審查實體審查。3.實體審查審議結果審議判斷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處置方式41第六章爭議處
23、理-招標含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一)依採購法第7486條,細則102105條規定(續)。審議判斷之效力:視同訴願決定。1.廠商不服提行政訴訟 2.機關不服-應於收受審議判斷之次日起十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審議判斷如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42第六章爭議處理-履約爭議含履約、驗收等(一)依採購法第85-185-4,86條及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履約爭議調解提起事由: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
24、成協議者。廠商異議提起方式:以書面書面(申請書申請書)向申訴會申訴會提出異議。履約爭議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不論工程、勞務、財務契約及金額大小,如有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均得申請。43第六章爭議處理-履約爭議含履約、驗收等(一)依採購法第85-185-4,86條及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續 履約爭議調解處理方式:依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管轄權(申訴會)2.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程序審查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情形者,再進入實體審查實體審查。3.提出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44第六章爭議處理-履約爭議含履約、驗收等(一)依採購法第85-185-4,86條及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25、續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調解方案調解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45第六章爭議處理第七十五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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