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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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学 习 公 约手机调整全情投入随时互动课课 程程 要要 求求依 据 和 宗 旨第一条 为了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办法。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一罪二金三制度”-预防为主 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二金: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应急处置准备金)三制度:用工实名制、总承包负责制、
2、应急处置地方政府负责制。还有政府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欠薪报告制度、预警预报制度、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等。解决拖欠工资的模式和理念 事前预防-定规矩,早介入。事中服务-多沟通,促管理。事后监督-勤检查,严处理。适 用 范 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公路和铁路建设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等从事土木、建筑、线路施工、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水利施工企业、电力施工企业、矿山建设施工企业等)目前建筑领域用工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在年初或项目施工开始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农民工
3、流动等原因,劳动合同签订及保有率逐步降低,且劳动合同书内容存在主要条款缺失等问题。2、项目施工中以包代管仍然存在。公司对项目承包管理、质量管理等生产经营环节相对重视,对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缺失。3、对系统外劳务公司监管不力。项目使用系统外劳务公司后,管理主体不清晰。4、施工项目无专业劳资管理人员。多数施工项目中没有设立专业劳资管理人员,有的虽然有专人管理但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导致缺乏劳动用工管理能力。5、施工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明确。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监督主体责任(1)第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分包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4、织或者个人的,视同总承包企业直接用工。第四条 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监督各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承包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见附件1)管理,实施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各分包企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免费向其提供样本。附一: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附一: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劳务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禁止转包和再分包。2、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3、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监督。施工、安全、环保、文明和用工等。4、劳务报酬。三种方式。固定劳务报酬方式 按工时付酬 按工程量付酬 按
5、照合同约定,按月(旬、日)报量,共同计算,及时支付。附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注意)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附三:法 律 责 任 劳动合同法(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注意)
6、(项目部和劳务分包注意)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附四:法附四: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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