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解读-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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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执业医师相关立法 2019.6执业医师法 2019.7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9、2019修改)2019.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19.6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019.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19.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9版)2019.1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三、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第2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四、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法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7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执业医师法第9条:(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1
3、.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执业医师法第11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9版)第6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
4、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执业医师法第10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2)执业医师法第11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三)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资格考试领导
5、小组(四)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执业医师法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一)申请 执业医师法第12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13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
6、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三)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 第17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18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四)不予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7、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五)注销注册 第16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
8、形的。一、权利 第21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四、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9、,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多地点执业对于更好地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区域间、机构间人员和技术的交流,提高基层医院诊疗技术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等方面都具有积极
10、作用。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9.11 执业类别: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中哪类执业活动。执业范围:具体诊疗科目。二、义务 第22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执业规则 第23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
11、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24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25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三、执业规则 第26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27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28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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