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4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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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民事纠纷的类型、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类型、法律解决途径;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和解制度;争议评审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仲裁制度的理解。第第4 4章章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法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法规2n4.1 4.1 纠纷类型和法律解决途径纠纷类型和法律解决途径n4.1.14.1.1建设工程纠纷的类型建设工程纠纷的类型建设工程领域里常见的工程纠纷有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
2、系的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31 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
3、序等。2 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43 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物质和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4 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
4、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5n4.1.2 4.1.2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5、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6n1 和解。和解是指当民事纠纷的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n2 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n3 仲裁。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
6、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判,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n4 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8n4.1.3 4.
7、1.3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9n4.2 4.2 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n4.2.1 4.2.1 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
8、讼制度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包含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法院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9、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10n(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地域管辖有如下的具体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
10、1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11、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2n(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
12、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132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人有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
13、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有如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14(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相对应,民事诉讼代
14、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建筑工程领域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15n3.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证据保全(1)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书证和物证书
15、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意思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和纸面文字材料(但非纸质材料亦可成为书证载体),如合同文本、图纸、图表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物品及其痕迹,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均属于物证范畴。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的形式。16n2)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
16、、录影带、相片、电脑数据等。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n3)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仲裁机构所做的陈述或证词。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下列几类人员不能做为
17、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17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说明。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18案列: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向乙借了20万。由于两人是多年的好朋友,乙在给甲钱时并没有要求乙
18、写借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两个月后,乙由于意外事故死亡,乙的家人要求甲还20万的借款,甲称自己已经在一月前将20万的欠款还给乙。问题:从证据角度说明甲对自己“已经还钱”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甲对自己“已经还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甲已经死亡,没法认可甲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
19、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19n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做出的书面意见。在建设工程领域,较常见的鉴定,如工程质量鉴定、技术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伤残鉴定、笔迹鉴定等。由于鉴定意见是运用专业知识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0、”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20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
21、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21 (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为防止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由申请人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
22、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2n4.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保护其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胜诉权被消灭,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n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体权
23、利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以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4类。23n1)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n2)短期诉讼时效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n3)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殊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
24、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n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4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
25、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5n2)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况: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做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书面通知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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