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2章-建设法规相关知识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建设法规第2章-建设法规相关知识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法规 相关 知识 课件
- 资源描述:
-
1、1n 第第2 2章章 建筑法规相关知识建筑法规相关知识n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法人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分类、管理、终止与清算以及联营;代理概念及其特征、分类、设立与终止、以及几种不当的代理行为;物权概念及特征,物权体系,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等;知识产权概念及其特征,专利权的申请、授予、转让、保护、侵权责任等等。n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法人管理,不当代理行为,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责任。3n2.1 2.1 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n2.1.1 2.1.1 法人及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及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2、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建筑工程活动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且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4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3、。(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5n2.1.2 2.1.2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
4、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妇联、工会等)。企业法人是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业务的盈利性组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法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n2.1.3 2.1.3 企业法人管理企业法人
5、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7n2.1.4 2.1.4 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
6、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终止:(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n2.1.52.1.5联营联营联营即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企业或者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之间,按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分为紧密型联营、半紧密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1)紧密型联营。联营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半紧密型联营。联营各方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
7、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登记主管机关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营业执照。(3)松散型联营。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登记主管机关不进行登记注册。2.1.6 2.1.6 法人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中,除了大多数建设活动的参与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是工程建设中的基本主体。这更多是由于其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自行政主管部门
8、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正当的竞争,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更是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活力与动力,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顺相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10n2.1.7 2.1.7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法律关系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项目管理的理论上说,无论业主、施工企业还是监理企业均可能设立项目经理部,常见的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1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接受企业委托、由一
9、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日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现场生产组织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是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要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11n2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由于施工企业同时会有数几个、数十个甚至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组织实施,导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成为所有工程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因此需由企业法人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此外,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其质量、安全、技术等活
10、动,必须接受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过分强调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的自主权,过度下放管理权限,将会削弱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经营风险。因此,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绝不意味着可以“以包代管”。12n3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于项目经理部是企业的非常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案例】:地处 A市的某工程总包企业承担了坐落在 B市的某项工程的“设
11、计-采购-施工”任务,其中,B市的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施工任务。工程总包企业在施工现场派出甲在内的成员构成项目经理部;施工企业派出乙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并组建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工程总包企业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制裁,主要依据是甲签字确认的工程施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总包企业认为甲不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的确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包企业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存在工程总包企业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14问题:试从法人角度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有效?工
12、程总包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甲的行为有效,工程总包企业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工程总包企业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而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存在工程总包企业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因此,尽管甲不是项目负责人,但其代表工程总包企业真实的履行了项目负责人的义务,因此构成了后面所谈及的表见代理,甲的行为应该由工程总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可见,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
13、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另一方面,发包或总包单位,应当将派驻与现场的人员的授权情况明确的告知施工单位。152.22.2代理制度代理制度2.2.12.2.1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也被称为委托人。代理关系中,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方。代理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的直接依据是代理权。因此,代理人必须
14、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第三方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代理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弥补一些民事主体没有资格、精力和能力去处理有关事务的缺陷。如果仅是代为传达当事人的前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没有任何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则不是代理,只能视为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16(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代理行为。若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不构成代理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
15、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与被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的效果一样。因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7n2.2.22.2.2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书面或口头)而产生的代理。由于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工程建设中委托代理最常见,如:招标代理关系、委托监理关系、项目经理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等
16、。(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确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18n2.2.32.2.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n1 1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n(1)不得委托代
17、理的工程建设。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19(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如房地产代销。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与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
18、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委托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n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19、)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3)三种情况。其中,(2)情形下,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有权单方取消委托时,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并以他知道对方时,代理权即行终止。但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而(1)和(5)中代理关系双方均不存在后续关系。21n2.2.42.2.4不当的代理行为不当的代理行为n1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在有代理权的前提下,应当诚实有信,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几种情形包
20、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判断滥用与否的标准是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此外,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22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取得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行为
21、的,属于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有代理权,但代理权有范围,超越代理权限的那部分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而为代理行为。代理人得到过代理权,但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的,属于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33 表见代理指本身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构成要件(缺一不可):(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2、;(2)相对人(第三人)主观上善意;(3)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常见情形有表见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介绍信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而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是企业派驻到现场人员的职权范围没有对合同另一方明确说明,造成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该企业现场人员有授权。对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有同样的后果,均需对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对相对人而言,可以主张为表见代理,也可认为其为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则其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