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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法规第10章-建设工程节能环保法律制度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146337
  • 上传时间: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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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 法规 10 工程 节能 环保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1n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n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第第1010章章 建设工程节能环保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节能环保法律制度2n10.110.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n建筑法规定,建筑

    2、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3 10.1.110.1.1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

    3、,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人,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1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4、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5n2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n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5、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n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6n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n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6、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7n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n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7、污水和其他废弃物。n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8n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n(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要求。n(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n(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n(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

    8、免地下水被污染。n(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9n3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n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n【案例】:2014年10月17日,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路段有大面积的积水,便及时上报该局。不久,市政部门派人来疏通管道,从管道中清出大量的泥沙、水泥块,还发现井口内有一个非市政部门设置的排水口,其方向紧靠某工地一侧。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工地的排水管

    9、道于2013年3月份打桩时铺设,工地内设有沉淀池,施工废水通过沉淀后排放到工地外,工地的排污口是通向该路段一侧的雨水井,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n问题:(1)本案中,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井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是否构成水污染违法行为?n(2)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井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10n分析n(1)施工单位向道路雨水并排放施工废水的行为构成了水污染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l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

    10、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没有依法申报登记水污染物的情况和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n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1、”本案中的施工单位私自设置排水口排放水污染物,没有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n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l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虽然设置了沉淀池,但其向雨水井中排放的施工废水含有大量的泥沙、水泥块等废弃物。n(2)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该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私自设置的排污口,并可对该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2n10.1.210.1.2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 n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

    12、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如果不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会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n1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n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n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n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

    13、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3n10.1.210.1.2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 n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如果不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加以控制和防治,将会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条件。n1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n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n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

    14、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n建设项目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4n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n(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n(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n(3)结构施工、安装

    15、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15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6)构筑物爆

    16、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工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16n3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n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n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

    17、、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n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17n【案例】:2015年10月21日,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向该市环保局投诉,称小区旁的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

    18、屋面防水施工。由于运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进出场地清洗、密闭措施,导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许多泥土,激起大量扬尘;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进行施工作业。n问题:(1)施工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n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作如何处罚?n分析:n(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

    19、运土方车辆采取必要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n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n(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

    20、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1910.1.310.1.3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1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

    2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n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n(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牛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

    22、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21n(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n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

    23、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n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22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噪声敏感

    24、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23(4)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警车、消

    25、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24n4.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n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n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n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

    26、完成治理任务。25n【案例】:2015年4月19日夜23时,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居民投诉,称某项目工地有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情况。执法人员立刻赶赴施工现场,并在施工场界进行了噪声测量。经现场勘查:施工噪声源主要是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和施工电梯等设备的施工作业噪声,施工场界噪声经测试为72.5分贝。通过调查,执法人员核实了此次夜间施工作业既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无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n问题:(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是否合法?n (2)对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应作如何处理?26 分析:(

    27、1)本案中,施工单位的夜间施工作业行为构成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施工单位夜间作业既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不属于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进行的连续作业,并没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另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

    28、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执法人员检测,施工场界噪声为72.5分贝,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关于夜间噪声限制55分贝的标准。(2)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该施工单位应由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27n10.1.4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规定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规定n1 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n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

    29、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n(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n(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n(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8n(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30、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n(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n(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n(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n(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9n 2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n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31、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有:n(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n(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n(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3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30(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

    33、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3110.210.2施工节能制度施工节能制度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所谓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

    34、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并自1998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施行。2006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2008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节约能源法一起构成了关于节能的法律体系。32 10.2.1建筑节能 节约能源法对于建筑节能提出了原则性规定:1

    35、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2 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

    36、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3n3 建筑节能制度 n(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n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n(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n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n(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n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37、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n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34n4 建筑节能标准 n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n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35n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n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8、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n 6 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n根据2006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n(1)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n(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n(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n(4)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n(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n(6)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n(7

    39、)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n(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n第16条规定:“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36n10.2.210.2.2民用建筑节能民用建筑节能n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n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n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

    40、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n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710.2.310.2.3新建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节能 1 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38n2 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n(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

    41、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n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2)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n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9n(

    42、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n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n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n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n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

    43、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40n(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n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n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n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n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n

    4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41n 10.2.4既有建筑节能 n1 既有建筑节能的含义 n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n2 节能改造 n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

    45、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上述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n此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n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42n10.2.5法律责任 n1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n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n(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

    46、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n(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n(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n(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n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3n2 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n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

    47、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3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n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

    48、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n(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n(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444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49、准实施监理的;(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处罚。45 n5 节能监督 n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n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n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

    50、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46v10.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v10.3.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v1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v文化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到国家保护:v(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v(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名著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v(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v(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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