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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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教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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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地位、作用 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 概念、特征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确立;经济法律责任 的原则及类型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1.据考证,最早的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 法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 拉比法典。2.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关系仅仅依靠民 商法内部制度来调整。3.20世纪以后,德国法学家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 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 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
2、”概念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 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 首先提出,但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 济法的概念,却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 行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 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 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得以区 分的标志,是其内在规定性的体现,具有确定性。经济法的产生是克服民法局限性的结果。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和新的需求是促进经济法 作为法律部门实现个性分化的外在动力。市场自主与国家干预的不分离,是确立经济法 在法律体系中现实地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综上
3、所述,从一般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国家基 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主要包括三 个方面: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经济性法律、法规,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这些法律、法规无法划分到其他法律部门;另一方面经济法有着与其它法律部门不同的调整 方法,其主要调整方法是作用于市场体
4、系建设、运用 宏观调控手段管理经济生活。(一)经济法的地位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这一点可以从经济法与行政法和民法的关系中体 现出来,如表1-1和表1-2所示。表1-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一)经济法的地位表1-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一)经济法的地位 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 门 经济法有着属于自己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 则,其内部已经形成了相对严密的体系,主要 包括经济法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程序法等内容。(二)经济法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 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经济全面发展
5、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 程,并为经济法制和经济法规所确认和体现的总 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法 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 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 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
6、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 的联系(见图1-1)。图1-1 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 意志的统一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务的统一 3.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 节的统一 4.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乙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甲与乙经过充分协商于8月15日签订一个货 物购销合同,由甲于10月1日向乙交付10吨的苹 果,乙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向甲支付货款。合同 签订后,甲积极筹措苹果货源,并于10月1日向 乙交付苹果,但是
7、乙却强调,今年苹果销售情 况不好,并拒绝接收苹果,不遵守合同。乙不遵守合同该怎么办?分析:(略)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 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权利的享 有者称为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主体。一般而言,各方主体既享有经济权利又同时承担经 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 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机关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
8、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关于企业的类型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对企业的分类主要是 按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将企业分为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所有制企 业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的分类主要是按 照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来划分,将企业主要分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 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 经济权
9、利,主要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 权、经济职权、债权、知识产权。(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 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 权利人利益的责任。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 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 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 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 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客观标准。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经济行为 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
10、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 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 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种情况。(二)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可以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 有无关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见图1-2)。图1-2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亦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 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在:其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其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其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
11、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 究违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 原则。其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行为人须有过错 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 法律责任的特殊原则,是指在有法律直接规 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 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在甲商店购买了乙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护肤化 妆品,使用后导致面部出现毁损,到医院就医花费医 疗费用1000元,因误工而造成损失320元。小张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中华人民共
12、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 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 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 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 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具体内容如 表1-3所示。表1-3 经济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续表本章是全书学习的基础,是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集中阐述。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地位和作用;经济法律关系及经济法律责任。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介绍,进一步明
13、晰了经济法能够调整现实生活中的哪些法律关系?其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第二章公司法 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公司的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组织 机构 掌握公司法关于公司总则的具体规定第一节 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1.概念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 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法律特征(1)公司是企业(见图2-1)。图2-1 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一、公司的概念 2.法律特征(2)公司是企业法人(见图2-2)。(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见 图2-3)。图2-2 公司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图2-3 公司与企业、企业法人的关系二、公司的
14、种类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 种类(见图2-4)。图2-4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 类(见图2-5)。图2-5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 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图2-6)。图2-6 母公司与子公司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 种类(见图2-7)。图2-7 本公司与分公司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 图2-8)。图2-8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二、公司的种类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为标准划分的
15、公司种类(见图2-9)。图2-9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我国公司立法的概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 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 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作了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第二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意
16、味着公司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和法律的限制。(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 表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我国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 存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另 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机关来进行,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本身 的行为。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 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依据法律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
17、无明 确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 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当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 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美国法上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理由 美国最早创设了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也是该法理 的运用最广泛的国家。在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 理的主要理由有:(1)资本严重不足(2)缺乏公司手续(3)公司记录或人事的混同(4)虚伪表示(5)股东控制(6)混淆或缺乏实质的分离四、股东权 公司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股 东
18、身份或者股东资格的产生是基于股东的出资行为而 产生的。依照不同的标准,股东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依照权利行使的目的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依照 权利是否为法定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依照权 利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多数股东权。四、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是无效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19、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 撤销的决议。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出资义务的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A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允许分期缴纳出资?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13万元,是否允许该公司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分析: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基于此计算,只有注册资本达到15万元,才能同时满 足上述两个条件。因此,A公司不能够分期缴纳出资。(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见图2-10)。图2-10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设立是以公
21、司成立为目的而进行的一 系列法律行为,表现为一段时间区间;公司成 立是公司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后果或 者法律事实状态,表现为一个时间点。设立中 的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人要对设立过 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具 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图2-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见图2-11)。(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
22、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 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 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其他权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 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 4.因继承的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 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者监事。详细内
23、容如表2-1所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表2-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或权力 划分。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即在董事会之外有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监事会;另外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公司治理结 构,即在董事会内部存在两种董事:负责公司管理的 执行董事和负责监督执行董事的外部董事。两种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在功能上有趋同的趋势,但是在结构形式上仍然保持着各自的特点。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的限制 2.登记中的特别规定
24、3.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 4.主体资格的维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东职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5.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 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
25、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详细内容如表2-2所示。表2-2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对比(二)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二)设立程序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 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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