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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电子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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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法教程 知识产权 教程 第四 电子 教案 课件
    资源描述:

    1、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第四版)目目 录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知识与财产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目目 录录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作品的概念第二节独创性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四节作品的分类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第二节著作财产权目目 录录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第二节作者第三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第六章邻接

    2、权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第二节表演者权第三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第四节广播组织权第五节其他邻接权目目 录录第七章对著作权的限制第七章对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第二节合理使用第三节法定许可第八章著作权侵权及法律责任第八章著作权侵权及法律责任第一节直接侵权第二节间接侵权第三节对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特殊保护第四节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目目 录录第九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第九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专利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专利制度的作用第十章专利权的客体第十章专利权的客体第一节发明第二节实用新型第三节外观设计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目目 录录第十一章专利权的主体第十

    3、一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二节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第三节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权利人第四节外国人第五节受让人目目 录录第十二章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的实质条件第十二章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的实质条件第一节专利申请日第二节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单一性原则和申请的分案第四节专利审查第五节复审第六节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第七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目目 录录第十三章专利权的内容第十三章专利权的内容第一节专利权内容概述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第十四章对专利权的限制第十四章对专利权的限制第一节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第二节强制许可目目 录录第十五章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第十五章专利侵

    4、权及法律责任第一节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第二节假冒专利第三节法律责任第十六章商标法律制度概述第十六章商标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商标的分类目目 录录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取得第十七章商标权的取得第一节取得商标权的途径第二节商标注册的对象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标志第三节商标的申请与注册第十八章商标权的内容第十八章商标权的内容第一节商标专用权的含义第二节商标专用权的续展第三节商标专用权的消灭第四节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与许可目目 录录第十九章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十九章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一节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第二节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第三节商标权用尽第四节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第二十章商标侵权

    5、及其法律责任第二十章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第一节商标侵权行为第二节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目目 录录第二十一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二十一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一节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概述第二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机制第三节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第一节第一节 知识与财产知识与财产从字面来看“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l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

    6、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l第二节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l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l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l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范围l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之所以有这种划分,是因为这些权利的应用领域不同。l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

    7、的进步,不断有新的非物质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新型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l第三节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l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特征l(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l(二)专有性(排他性)(二)专有性(排他性)l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三)地域性(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l(四

    8、)时间性(四)时间性l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l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二、知识产权的性质l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l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围绕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和其他非物质成果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这种财产关系是建立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之上的。尽管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但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来自于民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l第四节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l 一、临时措施一

    9、、临时措施l(一)临时措施概述(一)临时措施概述l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l(二)诉前责令停止侵权(二)诉前责令停止侵权l (三)诉前证据保全(三)诉前证据保全l著作权法第51条、专利法第67条、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l (四)诉前财产保全(四)诉前财产保全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l 二、管辖与时效二、管辖与时效l 在对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管辖对于原告而言是很重要的因素,因为适当的管辖地不但可以节省原告的

    10、旅费、住宿等诉讼成本,还可能对日后的执行较为有利。与其他侵权诉讼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无论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都有一些特殊之处。思考题思考题l1 1 在我国发生的多起因将他人的作品、姓在我国发生的多起因将他人的作品、姓名等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纠纷中,被控侵权名等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纠纷中,被控侵权的商标注册人均声称的商标注册人均声称“该商标是依照中国法该商标是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并据此提出侵权抗辩。你认为这种抗辩理由并据此提出侵权抗辩。你认为这种抗辩理由能否

    11、成立?能否成立?l2 2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只要创作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只要创作成果构成作品,就自动在伯尔尼公约成成果构成作品,就自动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无须履行登记或其他手续。员国受到保护,无须履行登记或其他手续。请问:该公约是否彻底消灭了著作权领域的请问:该公约是否彻底消灭了著作权领域的地域性?地域性?第二章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l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对

    12、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邻接权在中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和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是它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第二章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特许出版权时期一、特许出版权时期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它是一种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而且能够获得特许权的只能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而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绝不是出版商的权

    13、利,而是作者的权利。第二章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取代封建统治者而登上政治舞台。而能够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分子在西方也作为资产阶级的一部分成为统治阶级。政治地位的提高使他们自然努力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而政府也日渐认识到保障作者的利益才能鼓励和刺激创作活动。在这种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开始产生。第二章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三、中国著作权法的概况三、中国著作权法的概况封建王朝对印刷出版商的特权保护制度始终没有演变成现代著作权制度。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

    14、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现代著作权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在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后的10年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著作权保护机制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二章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l【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简述著作权的广义与狭义概念。l2、论述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版权制度的差别。l3、论述著作权发展的两大阶段。l4、思考:我国古代有真正的著作权保护吗?l5、论述安娜女王法的意义。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第一节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作品的概念l首先,“作品

    15、”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l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l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第二节第二节 独创性独创性l 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独独”l(一)(一)“独创性独创性”中中“独独”的含义的含义l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l(二)具有(二)具有“独独”的两种情况的两种情况l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l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 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的中的“创创”l(一)对(一)对“独创性独创性”是否包含是否包含“智力创造智力创造

    16、”要求要求的不同理解的不同理解l(二)(二)“独创性独创性”中中“创创”的含义的含义l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l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l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l 4、英美法系版权法与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对“独创性”中“创”的要求有所不同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 三、我国三、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中的中的“独创性独创性”l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独创性”中“创”的高度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l明确规定

    17、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中“创”的高度,仍然是立法者面临的现实任务。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第三节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l 一、思想一、思想l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思想”l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l(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l在许多情况下,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并非十分清晰。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三)(三)“混合原则混合原则”与与“场景原则场景原则”l“思

    18、想”与“表达”的混合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l而“场景理论”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l在英美法系版权法理论中,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任何实用性功能都属于“思想”的范畴。l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

    19、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l(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l客观事实本身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l(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保护l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四、官方正式文件四、官方正式文件l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l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

    20、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五、竞技体育活动五、竞技体育活动l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对竞技体育技巧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仅是一种方法或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六、公有领域的作品六、公有领域的作品l作品如果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了公有领域,则成为人皆得而免费用之的公共财产,不能再为任何人所垄断。l 七、违

    21、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七、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l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防止非法作品的作者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这是没有必要的。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第四节第四节 作品的分类作品的分类l一、文字作品一、文字作品l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l二、口述作品二、口述作品l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22、杂技艺术作品作品l(一)音乐作品l(二)戏剧作品l(三)舞蹈作品l(四)曲艺作品l(五)杂技艺术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四、美术、建筑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l(一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l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8项。l(二二)建筑作品建筑作品l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9项。l(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三)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五、摄

    23、影作品五、摄影作品l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l六、影视作品六、影视作品l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本书简称为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l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本书简称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l(一一)图形作品图形作品l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图形

    24、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二二)模型作品模型作品l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地理沙盘模型、动植物模型和产品模型等。对于模型作品,著作权法有关不保护事实和实用功能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只有具有艺术成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模型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八、计算机软件八、计算机软件l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

    25、有关文档l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与日常口语中所说的“计算机程序”往往不是一回事。l需要指出的是,以代码形式出现的数据与其他类型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是有差别的。第三章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l【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思考: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征是什么?作品独创性的含义是什么?l2、论述“额头流汗”规则的含义以及其在各国的运用。l3、思考:我国著作权法应该怎样确定独创性的标准?l4、用“事实无版权”以及作品独创性的原理分析Feist案。l5、论述MTV的法律属性。l6、思考: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

    26、容l 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l一、发表权一、发表权l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l 二、署名权二、署名权l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l 三、修改权三、修改权l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l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l五、特殊权利五、特殊权利l(一)收回作品权l(二)接触作品权l(三)追续权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

    27、l第二节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l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是指那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l一、复制权一、复制权l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l(一)“复制行为”的构成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二)复制行为的分类l1、“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l2、“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l3、“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l4、“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l(三)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二、发行权与出租权二、发行权与出租权l我国著作权法是将发行权与出租权分成两项专有权利加以规定的,但许多国家将这两项专有

    28、权利作为一项广义的发行权加以规定。l(一)发行权l1、发行行为的构成l2、发行权一次用尽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二)出租权l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三、公开传播权三、公开传播权l在著作权财产权体系中,有一类权利被称为“公开传播权”,它控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l(一)表演权l1、现场表演l2、机械表演第四章第四章

    29、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二)放映权l著作权法规定,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l(三)广播权l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1、无线广播l2、以无线或有线方式转播l3、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l(四)信息网络传播权l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

    30、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五)展览权l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 四、演绎权四、演绎权l(一)摄制权(一)摄制权l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l(二)改编权(二)改编权l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l(三)翻译权(三)翻译权l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l(四)汇编权(四)汇编权l汇编权是“将作品

    31、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第四章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l【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论述两大法系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的差异。l2、论述发表权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其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l3、用署名权的基本原理分析假冒吴冠中署名案。l4、论述复制行为的分类,分析迪比特诉摩托罗拉案。l5、论述数字环境下的复制行为,并分析临时复制行为的性质。l6、比较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分析我国的相关规定。l7、思考: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哪些影响?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 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一、作者作为著

    32、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著作权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 第一节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著作权主体概述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在特定情况下,作者

    33、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著作权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l 三、著作权内国主体与著作权外国主体三、著作权内国主体与著作权外国主体l中国公民或法人、非法人团体依法可以享有著作权,成为内国主体,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下统称“外国人”)也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成为外国主体。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

    34、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l 第二节第二节 作者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一、自然人作者(一)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一)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手续。(二)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二)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只有那些实际从事了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没有实际进行创作,而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是作者。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l第三节第三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职务作品一、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5、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二、委托作品二、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三、合作作品三、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要构成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们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l 四、演绎作品四、演绎作品l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l五、汇编作品五、汇编作品l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l 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

    36、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l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品l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是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l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l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第五章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归属l【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思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l2、思考: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人作品”和

    37、“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应当如何解决?l3、思考:我国有关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是否合理?应当如何完善?l4、论述合作作品的使用方式。l5、论述电影作品与其他演绎作品在著作权归属方面的差异。l6、比较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第一节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的原因一、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要理解邻接权,必须要先了解不同国家著作权法或版权法对作品性质和“独创性”规定方面的差异。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二、邻接权的概念及与狭义著作权的关

    38、系二、邻接权的概念及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l可以将邻接权定义为: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l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权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l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而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专有权利不仅与狭义著作权享有的专有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行为。l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地也较低。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第二节第二节 表演者权表演者权l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一、表演者权的主体l只有表演作品的人才能成为著

    39、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才能享有邻接权之一的表演者权。l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l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则从事“表演”活动的人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当然不能享有表演者权。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二、表演者权的客体二、表演者权的客体l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也就是“表演者通过自己对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声音、动作、表情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或者借助一定的工具如乐器、道具等将作品的内容传达出来。”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三、表演者权的内容三、表演者权的内容l(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l(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l(三)现场直播权l(四)首次固定权l(五)复

    40、制、发行权l(六)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 四、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四、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l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等作品享有表演权,因此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第三节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l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与客体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与客体l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简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是指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制品和录像制

    41、品。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l(一)复制权l(二)发行权l(三)信息网络传播权l(四)出租权l(五)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三、录制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三、录制者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关系l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时,录制者如果要对现场表演加以录制,以及发行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或将该录音、录像制成数字格式置于网络中供公众点播或下载,必须同时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l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第四节第

    42、四节 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l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l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l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二、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二、广播组织权的内容(一)转播权(一)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录制、复制权(二)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三、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的关系三、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的关系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播权

    43、,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现场直播权,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许可广播电台播放其录像制品的权利。因此广播组织在进行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作者的上述权利。广播组织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第五节第五节 其他邻接权其他邻接权l一、版式设计权一、版式设计权l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该权利即为出版者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第六

    44、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二、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二、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l许多国家规定的对版本的邻接权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式设计权都是基于保护出版者或编辑者劳动的相同考虑,但在法律规则上仍然有很大区别。上述对版本的邻接权只能基于出版或编辑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而产生,而我国的版式设计权则无此项限制。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三、对照片的邻接权三、对照片的邻接权l考虑到许多照片仍然具有价值,特别是在它们被用于商业使用时,如果拍摄者不能受到保护是有失公平的,因此许多国家用邻接权对其加以保护。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四、对无独性数据库的邻接权四、对无独性数据库的邻接权l电话号码簿、法律法规数据库和各

    45、种名录等许多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却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不对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加以一定保护,不但有失公平,也会挫伤人们投资制作数据库的积极性。对此,德国、意大利等一些欧洲国家选择通过在著作权法中创设一项邻接权的方法来加以实施。这就使得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权利在这些国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 五、其他类型的邻接权五、其他类型的邻接权l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邻接权之外,有些国家还将另一些需要保护的劳动成果也纳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二编规定了丰富的邻接权种类,如对非独创性的舞台布景设计的权利、有关工程设计图和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加以

    46、实施的权利本书在“复制权”一节已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有关作品名称、标题、新闻报道的权利等。第六章第六章 邻接权邻接权l【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l1、论述邻接权产生的原因。l2、简述大陆法系国家邻接权的种类。l3、论述录音、录像制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区分。l4、论述广播组织权与录制者权、著作权和表演者权之间的关系。l5、阅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权条约”(草案),分析我国应当对广播组织权的扩张采取何种立场。l6、思考: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l第一节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l“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47、。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4项精神权利和13项财产权利,即为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l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就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理使用”,一类是“法定许可”。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l第二节第二节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l一、个人使用一、个人使用l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第一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l二、适当引用二、适当引用l第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

    48、作权的限制l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l第三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l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l第四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l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l第五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刊登、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49、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情形的立法理由和上一种基本相同,都是为了让公众了解当前政治生活中的事件和观点,为公民的参与创造条件。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l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l第六种“合理使用”情形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l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l第七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

    50、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l八、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八、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播l第八种“合理使用”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这些机构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第七章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l九、免费表演九、免费表演l第九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l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l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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