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五版)电子教案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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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2本章概要u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u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3u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u 第四节 诉讼时效u 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u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l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是:(1)它是一种主动管理关系;(2)它不是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3)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金融管理关系、财政税收管理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产业结构管理关系、计划调控管理关系、价格调控管理关系等。l 一、经济法的概念l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l(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u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l 市场管理关系的特点是:(1)它是一种被动管理关系,一般是在市场活动主体出现违法行为时,国家机关与其形成的管理关系;(2)
2、它是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而产生的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对市场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l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l(二)市场管理关系u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l 这里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在组织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l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6l(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u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l 三、经济法的形式7l(一)宪法l(二)法律l(三)行政法规l(四)地方性法规l(五)自治法规l(六)行政规章l(七)国际条约
3、l(八)其他法的形式u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l 四、经济法的体系8l(一)经济法体系l(1)经济组织法。l(2)经济管理法。l(3)经济活动法。l(二)经济法学的体系l(三)本书的基本体系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9l(一)法律关系的概念l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最早将法律关系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l 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l(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l(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l(3)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l
4、(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0l(二)经济法律关系l(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l(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l(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具有经济义务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l(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11l(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l(1)国家。l(2)国家机关。l(3)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l(4)经济组织内部机构。l(5)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公民。l(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二
5、、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12l(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l(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一种可能性或者资格。l(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实施一定行为的一种约束和限制。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13l(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l(1)物。l(2)行为。l(3)智力成果。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14l(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l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6、,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l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上发生变化。l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消灭。u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l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15l(二)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l(1)经济法律规范。它是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它是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7、l 一、法律行为16l(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l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l(1)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l(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即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l(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一、法律行为17l(二)法律行为的分类l(1)按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
8、的法律行为。l(2)按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l(3)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l(4)按法律行为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l(5)按法律行为是依单方意思还是依多方意思表示生效,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l(6)按法律行为是否给付对价,可分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一、法律行为18l(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l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l(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l(2)意思表示真实。l(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l 2法律行
9、为的形式有效要件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一、法律行为19l(四)无效的民事行为l 1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l 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l 3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l(1)恢复原状,l(2)赔偿损失l(3)收归国家或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l(4)其他制裁。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一、法律行为20l(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l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l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l 3撤销权的消灭l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后果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二、代理21l(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l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
10、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l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l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必须l(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l(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l(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二、代理22l(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l 代理的事项一般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下列行为不能代理。l(1)违法行为。l(2)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l(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遗嘱等。l(4)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u第三节
11、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二、代理23l(三)代理的种类l(1)委托代理。l(2)法定代理。l(3)指定代理。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二、代理24l(四)代理权的行使l(五)无权代理l(1)无权代理的概念。l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l(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u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l 二、代理25l(六)代理权的终止l 根据民法总则 第173条、第175条的规定,代理权的终止分为委托代理权的终止和法定代理权的终止两种情形。u第四节 诉讼时效l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26l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
12、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l 时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1)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条件。l(2)须以一定的时间经过为条件。l(3)须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u第四节 诉讼时效l 二、诉讼时效 27l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这里的法定期间是指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间。l(一)诉讼时效的概念u第四节
13、 诉讼时效l 二、诉讼时效 28l(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l(2)诉讼时效完成并不消灭实体权利。l(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l(二)诉讼时效的特征u第四节 诉讼时效l 二、诉讼时效 29l 1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l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l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l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l(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l(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l(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与延长u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l 一、仲裁基本制度30l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的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活动。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l 仲裁制
14、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l(1)自愿性。l(2)专业性。l(3)保密性。l(4)快捷性。l(5)独立性。l(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u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l 一、仲裁基本制度31l(1)有仲裁协议。l(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l(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l(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l(二)仲裁机构l(三)申请仲裁的条件u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l 一、仲裁基本制度32l(四)仲裁庭的组成l(五)仲裁的效力u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l 二、民事诉讼基本
15、制度33l(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l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l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l(1)国家权力介入,即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l(2)强制性。l(3)程序性。u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l 二、民事诉讼基本制度34l(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l(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l(三)审级制度l(四)法院的判决与裁定l(五)诉讼
16、管辖u问题与思考35l 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l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l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l 4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l 5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l 6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类型。l 7仲裁与诉讼的区别。l 8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l 9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的区别。l 10判决与裁定的区别。l 1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含义。l 12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第二章36本章概要u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u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37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8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l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7、(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l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l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l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l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l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l 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9l(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l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l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l(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l 1个人独
18、资企业法的概念l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40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l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l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l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l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l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41l(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l 1设立申请l 2设立登记l 3设立分支机构l 4变更登记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42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l 1管理方式l 2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义务
19、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3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l(1)依法申请贷款。l(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l(3)拒绝摊派权。l(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4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l(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l(2)依法纳税。l(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l(4)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l(5)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20、和清算45l(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l(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l(1)清算人的产生。l(2)通知与公告债权人。l(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l(4)财产清偿顺序。l(5)注销登记。u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l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l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l 2使用与登记名称不相符合的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l 3不依法使用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l 4无正当理由不开业或者停业的法律责任l 5未经核准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l 6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法律责任l 7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律责任l 8财产不足以支付有关责
21、任款项时的法律责任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47l(一)合伙企业的概念l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l(二)合伙企业的分类l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48l(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l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l 2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l(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主体。l(2)合伙企业法适用的地域范围。l(3)合伙企业法适用的组织形式。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二、普通合伙企业49l(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l 普通合伙企业,
22、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l(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二、普通合伙企业50l(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l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l 2必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l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l 4有合伙企业名称l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l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二、普通合伙企业51l(三)合伙企业的财产l 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l(1)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在设
23、立的时候由全体合伙人缴纳的投入合伙企业的各类财产。l(2)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l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l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二、普通合伙企业52l(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决定l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l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效力l 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l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权利l 5合伙人的义务l 6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l 7被聘任的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二、普通合伙企业53l(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l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l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l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
24、伙企业的关系l(六)入伙和退伙l 1入伙l 2退伙l 3合伙人退伙的效果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二、普通合伙企业54l(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l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三、有限合伙企业55l(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l 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l 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l(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l(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要求l 1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人数l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l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三、有限合伙企业56l(四)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l 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l 2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l
25、(五)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l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l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l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三、有限合伙企业57l(六)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l 1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l 2有限合伙企业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l(七)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l(八)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的转变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四、合伙企业的登记及其审批58l(一)合伙企业的登记l 1登记机关l 2申请人l 3登记事项l 4应提交的文件l(二)合伙企业登记的审批l(三)合伙企业登记的法律效果u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l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9l(一)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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