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06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反垄断法》全文详解PPT 《反垄断法》普法宣传PPT 《反垄断法》学习PPT.ppt

  • 上传人(卖家):一起前进
  • 文档编号:3051456
  • 上传时间:2022-06-27
  • 格式:PPT
  • 页数:106
  • 大小:9.28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反垄断法》全文详解PPT 《反垄断法》普法宣传PPT 《反垄断法》学习PPT.ppt》由用户(一起前进)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全文详解PPT 反垄断法普法宣传PPT 反垄断法学习PPT 全文 详解 PPT 普法 宣传 学习
    资源描述:

    1、/ 学 / 习 / 专 / 题时间:2022.06.252022年新修订反垄断法全文解读PPT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演讲:夏天前 言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章节内容第一章 反垄断法修改背景和过程CONTENT反垄断法修改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第二章第三章 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深度解读第四章 反垄断法修改内容学习第五章 2008版反垄断法全文P A R T 0 1反垄断法修改背

    2、景和过程修改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李克强总理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l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修改背景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

    3、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 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 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修改背景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

    4、反垄断监管。修改背景修改完善反垄断法1、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2、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3、并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修改历程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修改历程2021年11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历程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

    5、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P A R T 0 2反垄断法修改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修改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修法工作的正确方向。遵循以下思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遵循以下思路修改总体思路 三是准确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

    6、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遵循以下思路修改主要内容(一)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草案在规定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一条、第二条)修改主要内容(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

    7、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第七条);修改主要内容(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第八条);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九条);修改主要内容(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

    8、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第十二条);修改主要内容(二)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为防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三条)。修改主要内容(三)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增加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9、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并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主要内容(四)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信用惩戒的规定。(第二十三条)P A R T 0 3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深度解读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1:违法责任

    10、大幅增加,极大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企业违法责任大幅增加:反垄断法修正案大幅提升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极大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其中针对企业反垄断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幅增加,甚至出现指数级增长。增加“加倍处罚”制度,垄断行为罚款可能突破10%上限。此次修订增加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可按照上述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首次引入垄断行为的个人罚金责任、提高拒绝、阻碍调查的罚款上限,并为垄断行为正式入刑设置了接口。不同于美国等国家,在修订前,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经营者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规定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从事垄断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刑事

    11、责任。虽然垄断行为真正入刑还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但对于违法企业的高管及员工可追究刑事责任将极大增加违反反垄断法的成本,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1:违法责任大幅增加,极大加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2:横向垄断协议:增加协议组织者、帮助者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修正案新增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反垄断法在修订前仅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分割客户和市场、限制产量等横向垄断协议)。而对于行业协会以外其他实体(如上游厂商)组织、帮助竞争对手之间达成横

    12、向垄断协议的行为,则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追究其横向垄断协议责任。在过去反垄断执法中,曾有上游厂商组织下游经销商达成固定价格横向垄断协议,厂商以“维持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名义被处罚,而下游经销商则以“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被处罚(如2014年一汽-大众案1)。但对于经营者组织、帮助竞争对手之间达成分割市场等其他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则未有处罚先例。反垄断法修正案填补了原来法律规定的空白,对经营者在组织、协助下游经营者或其他竞争对手之间的会议、活动或任何其他形式沟通时提出了更高的合规义务。不过,对于何为“组织”和提供“实质性帮助”,新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仍然有待执法机构通过细化法律法规或在具体执法

    13、案件中进一步澄清。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3: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分析路径、引入安全港制度反垄断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转售价格维持的纵向价格垄断实行推定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经营者就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其次,反垄断法修正案对纵向垄断行为增加了国际通行的“安全港”规则,规定经营者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及其他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目前“安全港”规则并未将转售价格维持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但未来仍有待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定关于市场份额标准和“安全港”适用条件细则时明确转售价格维持能否适用“安全港”制度,以及是否会和其他纵向垄

    14、断协议适用不同的市场份额标准。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4: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反垄断法修正案在总则部分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部分,反垄断法修正案在既有的禁止滥用行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次反垄断法修订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平台反垄断指南所作出的反垄断合规指引给予了确认。特别地,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仍然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构成要件与传统企业滥用市

    15、场支配地位没有本质差别,需要基于企业市场力量和经营行为的竞争效果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而对于平台经营者如何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实施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参考平台反垄断指南中的详细规定和列举。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5: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构建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是本次反垄断法修订的重大制度创新。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反垄断法修正案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所谓经营者集中分类审查,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关

    16、注不同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点,分类进行审查,并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所谓分级审查,主要是指由不同层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审查不同规模/类型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5: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目前,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属于中央事权,统一由中央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国家反垄断局)负责。然而,由于执法力量有限,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日渐增多,审案人员面临的审案负担日益增大,不利于将执法资源聚焦在真正可能引发竞争问题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上。此前,国家反垄断局已经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权下放至省级反垄断

    17、执法机构。虽然目前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具体如何实践,以及划分标准和审查程序有待于进一步的澄清和规定,但此次反垄断法修订则为该制度提供法律依据。据了解,国家反垄断局已经着手建立经营者集中分级审查制度,计划将通常不具有竞争问题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下放至特定的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而普通案件则仍然由国家反垄断局统一审查。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6:经营者集中审查引入停钟制度反垄断法修正案引入了与欧盟经营者集中审查相似的停钟制度,规定了三种可以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限的情形,包括: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不经

    18、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核实;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需要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同意提出中止请求。目前,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最长法定期限为180天,一旦立案审查时限便开始计算,且无法停止。如遇超出审查期限的复杂案件,申报方需撤回申报并再次递交申报申请,从而满足申报审查时限的法定要求。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7:完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程序反垄断法修正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主动调查权。该条款可有针对性地对“猎杀式收购(killer acquisition)”进行监管

    19、。该等收购行为曾常见于制药行业,并逐渐覆盖至其他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即现有企业通过收购初创公司的方式来获取并整合其相关技术,进而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对于如何判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是否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还有待未来在法规和实践层面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法修改八大亮点亮点8: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反垄断法修正案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垄断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当前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执法的大背景下,有助于全面规范各级政府行政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破除各种类型的行政垄断行为。此外,反垄断法修正案在立法层面规定了反

    20、垄断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长久以来,由于企业或消费者单独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存在举证困难、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过高、赔偿激励不足等问题,导致原告的诉讼成本极高并且胜诉率很低,制约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与作用。P A R T 0 4反垄断法修改内容学习修改内容学习“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修改内容学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

    21、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修改内容学习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修改内容学习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修改内容学习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

    22、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修改内容学习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修改内容学习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23、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

    24、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修改内容学习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25、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内容学习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内容学习修改为:

    26、“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内容学习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内容学习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修改内容学习其中的“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27、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

    28、录,并向社会公示。”修改内容学习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修改内容学习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内容学习(一)在第一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后增加“合规经营”。(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修改内容学习(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29、。(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修改内容学习(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内容学习(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

    30、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修改内容学习(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P A R T 0 52008版反垄断法全文总则01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31、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二条总则01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四条总则01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五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六条总则0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32、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七条总则0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八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33、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总则01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条总则01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一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第十二条垄断协议0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

    34、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三条垄断协议0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四条垄断协议02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

    35、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五条垄断协议02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03禁止具有市场支

    36、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

    37、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03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八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38、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九条经营者集中04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04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39、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04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

    40、条经营者集中04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0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

    41、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04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

    42、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04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集中0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

    43、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第三十一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0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二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0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

    44、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0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0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

    45、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五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0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06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46、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第三十八条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06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

    47、经批准。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06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一条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06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第四十三条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06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

    48、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06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

    49、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07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07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0、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07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第四十九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条法律责任07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反垄断法》全文详解PPT 《反垄断法》普法宣传PPT 《反垄断法》学习PPT.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051456.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