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DSPZ-20140415-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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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DSPZ 20140415 物业管理 基本 制度 政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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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师:王海东讲师:王海东目录目录一、补充修改的说明一、补充修改的说明二、修改的相关称谓二、修改的相关称谓三、修改的相关内容三、修改的相关内容四、增加的相关内容四、增加的相关内容一、补充修改的说明一、补充修改的说明 近两年来,近两年来,物权法物权法、住宅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和物业服务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继出台,相继出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和物业服务企业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修改。也作了相应修改。 为适应这一变化,避免考试内容与为适应这一变化,避免考试内容与现有法律法规脱节和冲突,因此对现有法律法规脱节
2、和冲突,因此对物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一书中的相关一书中的相关内容内容, ,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他三本教材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他三本教材中涉及物业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也中涉及物业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也应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应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二、修改的相关称谓二、修改的相关称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令第504504号)的有关规定,将教材中号)的有关规定,将教材中的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修改为“物业服物业服务企业务企业”,将,将“业
3、主公约业主公约”修改为修改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将,将“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三、修改的相关内容三、修改的相关内容(一)(一) 关于关于“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第三章第一节】的修改【第三章第一节】的修改 2007年年8月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正式公布,自的决定正式公布,自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v修改内容为修改内容为:1 1、第十条:、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4、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2 2、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3)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2/3注:注: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6、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过半数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3 3、第十二条:、第十二条:(1)(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形的形 式式, ,也可以采用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的形式;但是是, ,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7、。数的业主参加。(2)(2)业主可以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议。(3)(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具有约束力。(4)(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 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依法履行职责职责, ,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
8、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2)(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违反法律、法规的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或或者者撤销撤销其其决定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并通告全体业主。(二)(二) 关于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章第五节】的修改第五节】的修改 20072007年年1111月月2626日,建设部决定对物业日,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
9、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物业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修改为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删,同时删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的第中的第十七十七、十八十八、二十二二十二条的内容。条的内容。(三)(三) 关于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第三章第第三章第七节七节】的修改的修改 20072007年年1212月月4 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2008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81998年年1212月
10、月1616日建设部、财政部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1998213号)同时废止。号)同时废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进行相应修进行相应修改。改。1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住宅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施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
11、金。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部位:指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指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如:住宅的基础、承重如: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指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 绿
12、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 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3)管理原则:管理原则:专户存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政府监督督。(4)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2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1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住宅的业主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
13、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 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2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 商
14、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5%至至8%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
15、%。售房。售房单位按照单位按照多层住多层住宅宅不低于售房款不低于售房款的的20%20%、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不低不低于售房款于售房款的的30%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3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将
1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公有住房售房单存入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将提取的住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额30%30
17、%的,应当及时续交。的,应当及时续交。(4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门委托的当地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金专户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大
18、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范围:范围:住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后的的维修维修和和更新更新、改造改造。 原则:原则:方便快捷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一致的原则。的原则。(2
19、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按拥有物业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分摊。(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使用程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使用程序 物业物业/业主建议业主建议 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物业组织物业组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业主通过业主通过 物业申请列支物业申请列支 审核审核 划账。划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程序 物业申请列支物业申请列支 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委员会提出列支
20、 划账。划账。(4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 依法应当由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担的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
21、同约定,应当由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的维修和养护费用。(5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 宅专项维修资金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正常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并持有到期;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22、,应当经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同意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同意;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国债回购、委托理委托理财业务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质押、抵押抵押等担保行
23、等担保行为。为。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主所得收益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残值。4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1)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房屋转让或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
24、金的处理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人需要持住宅专项维修,受让人需要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2 2)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
25、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相关主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义务 管理单位的法律义务管理单位的法律义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每年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至少一次与专户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a. a.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和结存的总额; b. b.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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