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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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物业管理 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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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履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对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作如下修改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3、(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人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
5、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此外,根据此外,根据中
6、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将“业主公约业主公约”修改为修改为“管理规管理规约约”,将,将“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7、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定本条例。总则总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
8、、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业主在物
9、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
10、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1、(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 设施设备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
12、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
13、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
14、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5、过半数的业主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他事
16、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规定召开。经20%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以
17、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15日以前通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18、;(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30日内,向物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
19、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产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
20、反法律、法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约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21、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
22、积极配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
23、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建设单位应当
24、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聘具有相应
25、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 3个或者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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