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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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 与 “物业服务”二、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三、物业收费纠纷四、关于违章搭建五、物业服务企业的代位诉权六、物业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是从香港引入的概念。1981年3月10日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成立;1991年3月22日深圳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孰为中国大陆物业管理产生的标志?2003年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物权法未使用“物业管理”,而使用了“物业服务”。两者有何不同?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与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
2、理。 物权法: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法规中的“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1、什么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业主自主管理自己不动产的民事活动,其权利来源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的主体只能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条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权是物权的
3、延伸:物业管理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排他的、绝对的权利由此得知:业主管理自己的不动产,是行使物权,是一种排他的绝对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害与干涉。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一、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权利来源示意图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区分所有示意图物业管理不是保安保洁,是业主对共同财产事务的管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4、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2、什么是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进物业服务是专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受业主委托(雇佣),为业主的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的有偿服务。行管理维护的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服务的内容: 物权法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
5、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相关秩序的活动。 差别:是否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差别:是否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有无“维护相关秩序维护相关秩序”的职责。的职责。一、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意味着什么?物权法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有“维护相关秩序”。物业管理
6、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制止、报告、协助的手段,而这对于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相关秩序”涉及人的行为,包括倾倒垃圾、违章停车、违章建筑、违反消防管理、妨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与财产等,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维护公共秩序的事项超出业主自治范畴,属于公法管制的内容,本应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公共秩序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的困惑: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小区政府”的职责。一、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是业主实体权利
7、的纠纷,其本质是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物权争议。如住改商、危害建筑物安全、违章搭建、占有共有部分,这些我们通常认为的“物业纠纷”,都在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释中规定,而没有规定在物业服务纠纷的解释中。物业服务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是服务者与业主之间,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纠纷。由于“维护相关秩序”的要求和代位诉讼的制度,物业企业不得不介入到物业管理的纠纷当中。只能说这是现阶段中国物业管理的特色。下边的案例反映了物业企业的尴尬处境:一、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区分物业管理纠纷与物业服务纠纷的意义20072007年年1 1月投标竞得限价房用地。月投标竞得限价房用地。90%90%限价房
8、,限价限价房,限价60006000。0808年年3 3月月A A区区514514套销售,均价套销售,均价58005800;8 8月月B B区区12481248套销售,均价套销售,均价57005700;1212月月C C区区90+5090+50销售,均价销售,均价8300/220008300/220000909年年3 3月、月、9 9月、月、1212月分别交付。月分别交付。“推倒隔离柏林墙建设和谐新里程推倒隔离柏林墙建设和谐新里程”1、这是物业服务纠纷,还是区分所有权纠纷?是业主与开发商或者物业企业的纠纷,还是业主之间的纠纷?2、开发商、物业公司、行政机关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公权力坐视不管,
9、C区业主的权利如何保障?3、对少数业主毁坏绿化、违反规划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无权利提起诉讼?如果秩序不能恢复,C区业主有无权利拒交物业费?4、业主维权是否天然合理?小区里有无可能出现“多数人暴政”?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主要应考虑什么因素?共有权中是否应明确“大公”与“小公”?“新里程”纠纷带给我们的思考一 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一)业主:不会当家、不愿当家、不敢当家。(二)政府:混淆行政管理与物业管理,乐于审批许可,疏于服务指导。(三)法规:缺乏清晰法理基础,公权力干预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少。(四)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彷徨于管理与服务之间,地位尴尬。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一)业主:
10、不会当家、不愿当家、不敢当家。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表现:业主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不关心公共事务。业主大会或者难以成立,或者徒有其名。很少有人愿意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维权缺乏理性。造成业主“三不”的主要原因和解决办法原因: 1、中国人拥有自己不动产的时间太短,不适应业主的身份。2、长期生活在高度集权的社会环境下,没有自己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没有这种能力。普遍存在的“盼救情结”。3、我们的社会缺乏在法制的轨道里解决纠纷的机制,谁“管闲事”,只能给自己找麻烦。总之,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现象,与国情密切相关。解决办法:1、假以时日。总有一天业主会当家。(深圳景洲大厦案例)2、政府的辅导、支持
11、,而不是包办。(广州翠湖山庄业委会改选案例)3、法律与规则的完善。(摒弃口号与宣教,针对矛盾焦点)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二、当前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障碍(二)政府:混淆行政管理与物业管理,乐于审批许可,疏于服务指导。 “清官难断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物业管理就是业主的家务事。,物业管理就是业主的家务事。但许多地方的行政机关都把物业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从业主大会筹备到业委会人选;从物业公司招标到维修资金管理;从物业收费标准到小区车位用途,都要控制与审批。 如何理解如何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指导?规定的行政指导?“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
12、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指导”还是包办?有求必应还是越俎代庖? 业主存在业主存在“三不三不”,能否成为政府全面介入物业管理的理由?,能否成为政府全面介入物业管理的理由? 业主并非都没有行为能力深圳景洲大厦选聘物业公司案例 政府并非天然公正和万能北京太月园小区维修资金与深圳桃源村质量案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丁香盖章”不仅仅是一个笑料 业主在施工前必须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图纸、资料,由服务中心向规划、国土、建设和区查违办进行核查,核查后由服务中心向街道办查违办(城管科)和街道执法队
13、申报图纸和资料,经审核批准后,业主写出施工保证书方可施工,否则服务中心将禁止施工车辆进入,街道执法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二、当前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障碍(三)物业服务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彷徨于管理与服务之间 “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药方并不对症。 进入门槛低,鱼龙混杂。(坏物业打业主,好物业被业主打) 法律地位是服务者,事实上又要求履行管理者职责。(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共63条文,提到“区分所有权人”131处;“管理委员会”60处“管理负责人”60处;“管理维护公司”11处;“管理服务人”只有2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70条,其中提到业主大会68处;物业服务企业58处
14、;业主委员会44处。“物业管理服务”专列一章,18个条文。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在两岸的不同法律地位。) 物业服务行业的完善依赖于业主自治的成熟,也要假以时日。 作为新兴行业,要通过市场逐步成熟与规范。(餐饮业和酒店业的范例)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四)法规:法理基础不清晰,公权力干预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少二、当前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业主自治作为物业管理的最重要原则,只有个别地方法规提到。物业管理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混为一谈。 对业主组织的法人地位,立法上讳莫如深。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不适当地强化了基层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力。居委会写进物业管理条例是明显的错误。混淆了公法组织
15、与私法组织,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公民权利与财产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如欠费、私搭乱建、小区内部的公共秩序维护等问题,都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规定缺乏刚性。事实上行政管理缺位。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二、当前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康雅苑于1993年落成,6年后发现冷气机檐篷开始有石屎剥落,2003年聘请工程师勘察,证实楼宇出现结构性损坏。因当时未过“10年结构保证”期,业主立案法团遂与房署谈判要求赔偿,惟房署
16、指冷气机檐篷并非楼宇结构组件而拒绝。 去年中,透过仲裁中心调解,房署向康雅苑支付440万元维修费用。可是,屋苑业主在选择维修承办商等方面意见分歧,维修工程计划一直悬而未决,房署曾多次要求法团尽快自行维修,屡发警告信亦无效。 房署独立审查组上月中,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6条)向康雅苑发出命令,要业主在今年3月中前展开屋苑外墙及共享地方维修工程,工程并须于6月中前完成,修葺令同时送往土地注册处,换言之,屋苑全体住户共1824个单位遭“注契”,业主难将单位买卖,楼价应声下挫近两成。房署发言人表示,康雅苑业主如未能依期展开及完成楼宇维修工程,独立审查组会按建筑物条例提出检控。据悉,过去有楼宇因违反房署修
17、葺命令,结果遭判每天罚款八千元。看看香港的业主自治与政府管理康雅苑“注契”案例(2007年)二 物业管理的主要障碍三、物业费纠纷四、新司法解释中值得注意的新规定1、物业费的性质物业管理条例称“物业服务费”;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称“物业费”。物业费究竟是物业企业的劳务对价,还是业主为维护自己不动物业费究竟是物业企业的劳务对价,还是业主为维护自己不动产而筹集的资金?即究竟是物业服务费,还是物业管理费?产而筹集的资金?即究竟是物业服务费,还是物业管理费?从法理及实际来看,物业费应当是业主的从法理及实际来看,物业费应当是业主的“AAAA制制”,是业主共,是业主共同筹集、由业主决定使用用途的资金,是业主的共
18、同财产。同筹集、由业主决定使用用途的资金,是业主的共同财产。物业企业的劳务报酬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即使不聘请物业企业,业主自行管理的情况下,也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确定了物业费的性质,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四、新司法解释中值得注意的新规定既然是业主的“AA制”,政府有何必要干预?物业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违反价格法。 价格法价格法(19971997年)年)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下列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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