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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职人员财产资料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034138
  • 上传时间:2022-06-24
  • 格式:PPT
  • 页数:34
  • 大小:3.5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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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职人员 财产 资料 课件
    资源描述:

    1、基本資料欄:基本資料欄: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一、應填寫公職人員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分證統一編號(如非本國人,則應填寫國籍與中 華民國居留證號)。華民國居留證號)。二、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二、應填寫申報日(此指查詢財產之基準日,與交件與交件 日不同日不同)。)。三、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三、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如有超過兩 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載。基本資料欄基本資料欄( (續續) ):四、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

    2、候選人應四、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 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五、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五、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 用。用。六、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六、已婚或有未成年(未滿2020歲)子女者,應填寫配歲)子女者,應填寫配 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 之財產。之財產。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一、土地(本法第一、土地(本法第5 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1 1款、第款、第3 3項)項) (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

    3、稅局調取本(一)填載前請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 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 (或上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或上網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 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地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 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情事,最好另向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 (亦得上網調取之)。(亦得上網調取之)。 (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二)一筆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財產欄(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 (續續) ):一

    4、、土地(本法第一、土地(本法第5 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1 1款、第款、第3 3項)項)(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三)土地不論地目為何(如道路用地、林地等)、 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面積大小或價值多寡,均須申報。(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四)土地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 報日報日5 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無實 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 值或市價。值或市價。二、建物(本法第二、建物(本法第5 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1 1款、第

    5、款、第3 3 項)項)(一)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一)登載建物前,亦請先調取公職人員本人及配偶 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 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手邊建物所有權狀,如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 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贈事實,亦請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 本。本。(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二)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停車 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三)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填載建(三)已登記之房屋及停

    6、車位,建物標示欄應填載建 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 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二、建物(本法第二、建物(本法第5 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1 1款、第款、第3 3 項)項)( (續續) )(四)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四)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 土地欄。土地欄。三、汽車三、汽車( (本法第本法第5 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1 1款、第款、第3 3項)項)(二)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二)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四)汽車(四)汽車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

    7、因,如係申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 報日報日5 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 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 者,則以市價申報。者,則以市價申報。四、存款(本法第四、存款(本法第5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2款)款)(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 款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款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由公職萬元時,即應由公職 人員逐筆申報。人員逐筆申報。四)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四)公職人員應逐筆查詢(如

    8、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 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金融機構人員)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五、有價證券(本法第五、有價證券(本法第5 5條第條第1 1項第項第2 2款):款):(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一)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 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本票或匯票及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 券。券。(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各 類有價證券

    9、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含)新台幣100100萬元者,即萬元者,即 應逐筆申報。應逐筆申報。(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三)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 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以 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融機 構或發行公司查詢。構或發行公司查詢。五、有價證券(續):五、有價證券(續):(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四)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櫃)

    10、股票、下市(櫃)股票。(五)申報基準:(五)申報基準:1 1、股票:票面價額。、股票:票面價額。2 2、債券:票面價額。、債券:票面價額。3 3、基金:、基金: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4 4、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應填載 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或原交易價額。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六、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

    11、值之財產(本法第(本法第5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2款)款)(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一)包括珠寶、古董、字畫、礦業權、漁業權、專利 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 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 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二)每項(件)達新台幣(二)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萬元者,即應申報。(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三)價額之計算:有掛牌市價者,填載掛牌市價,無市 價者,登載該項財產

    12、已知之交易價額。價者,登載該項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本法第(本法第5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第款、第3項)項)(一)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一)債務雖屬消極財產,亦應申報。(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二)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各別債權、債 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務或事業投資金額達(含)新台幣100萬元者,即應逐萬元者,即應逐 筆申報。筆申報。(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三)債權、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申報日當日債權或債權或 債務餘額申報之。債務餘額申報之。七、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七、

    13、債權、債務、事業投資(續)(四)應特別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四)應特別注意有無在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貸借款項 ,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至事業,如有,應詢明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至事業 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投資部分,則請先索取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 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資料,以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再向事業投資公司 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詢問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五)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五)債權、債務、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Q:連動債?連動債?A:無庸申報:無庸申報

    14、Q:保險?保險?A:無庸申報:無庸申報Q:合會?合會?A:與其他債權、債務累計達:與其他債權、債務累計達100萬元者,須申報萬元者,須申報 Q:高爾夫球證?高爾夫球證?A:每(項)件達:每(項)件達20萬元者,須申報萬元者,須申報 八、其他特殊財產:八、其他特殊財產:九、備註:九、備註:(一)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一)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均為須申報財產人員時,應分別申 報之(施行細則第報之(施行細則第10條第條第2項)。項)。(二)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然受理申(二)公職人員因擔任不同職務而均須申報財產,然受理申 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

    15、構)報機關(構)不同時,應分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 申報(施行細則第申報(施行細則第10條條1項)。項)。(三)公職人員僅擔任一種職務,而該當本法第(三)公職人員僅擔任一種職務,而該當本法第2條第條第1項數項數 款申報身分時,如涉應由監察院受理時,應向監察院款申報身分時,如涉應由監察院受理時,應向監察院 申報(請參照法務部法申報(請參照法務部法84政字第政字第010785號函)。號函)。九、備註九、備註(續續):(四)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四)倘係他人借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 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並於備註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

    16、申報,並於備註 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欄註明實際使用狀況。(五)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五)公職人員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 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受理申報機關( 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核。一、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一、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條第1項)項)(一)政務人員(施行細則第(一)政務人員(施行細則第2條)條) (二)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及戰略顧問(施行細則第(二)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及戰略顧問(施行細則第3 條)條)(三)各級政

    17、府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三)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幕僚長(施行細則第上幕僚長(施行細則第4條第條第1項)項)(四)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四)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4條第條第3 項、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項、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條)(五)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相當簡任第十(五)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相當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職等以上主管(施行細則第4條第條第2項)項)(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一、法定申報義務

    18、人(本法第一、法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條第1項)項) (續)(續)(七)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施行細則第(七)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施行細則第5條)條) (八)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施(八)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主管(施 行細則第行細則第6條、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條、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條)(九)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施行細則第(九)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施行細則第7條條 第第1項)項) (十)(十)18種業務主管人員(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種業務主管人員(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Q:主管人員範圍?:主管人員

    19、範圍? A: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副主管人: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副主管人 員(本條第員(本條第1項第項第5款、第款、第7款、第款、第11款主管及主管款主管及主管 人員亦比照適用之)。人員亦比照適用之)。 二、代理申報義務人(本法第二、代理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條第2項)項) 三、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人(本法第三、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條第3 項)項) 四、指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四、指定申報義務人(本法第2條第條第4項)項) 五、兼任申報義務人(施行細則第五、兼任申報義務人(施行細則第9條第條第2項)項)(三)卸(離)職(三)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申報

    20、及解除代理申報申報(二)定期申報(二)定期申報(一)就(到)職申報(一)就(到)職申報、代理及兼任申報、代理及兼任申報(四)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四)強制信託及變動申報(一)就(到)職申報時間:就(到)職起(一)就(到)職申報時間:就(到)職起3個月內(本法個月內(本法 第第3條第條第1項)。項)。(二)代理及兼任申報時間:代理及兼任滿(二)代理及兼任申報時間: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再給個月後,再給 予予3個月時間申報(施行細則第個月時間申報(施行細則第9條第條第3項)。項)。(三)定期申報時間:每年(三)定期申報時間:每年11月月1日至日至12月月31日(施行細則日(施行細則 第第9條第條第4

    21、項)。項)。一、申報時間:一、申報時間:一、申報一、申報時間時間( (續續) ):(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時(四)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時 間:卸(離)職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間:卸(離)職及解除代理、解除兼任之日起 2個月內(本法第個月內(本法第3條第條第2項)項)(五)新法申報:新法施行後(五)新法申報: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本法第個月內(本法第18 條)。條)。(六)強制信託:(六)強制信託: 就(到)職起就(到)職起3個月內(本法第個月內(本法第7條條 )。)。(七)變動申報:定期申報時一併辦理(施行細則第(七)變動申報:定期申報時一併辦理(施行細

    22、則第 19條)。條)。(一)申報期間之始日不算入(行政程序法第(一)申報期間之始日不算入(行政程序法第48條)。條)。(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 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 48條)。條)。 Q:定期申報期間因星期日延至翌年:定期申報期間因星期日延至翌年1月月2日,得否以日,得否以1 月月2日為申報日?日為申報日? A:不可以,因申報期間係至:不可以,因申報期間係至12月

    23、月31日,僅因期限末日,僅因期限末 日為假日,交件日始延至日為假日,交件日始延至1月初,並不代表因此得月初,並不代表因此得 以以1月初為申報基準日。月初為申報基準日。 (三)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自擇申(三)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自擇申 報期間內某一日為申報日;然卸(離)職或解除代報期間內某一日為申報日;然卸(離)職或解除代 理、解除兼任申報,則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理、解除兼任申報,則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 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日為申報日。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日為申報日。 二、注意事項:二、注意事項:二、注意事項二、注意事項( (續續) ):(四)就(到)職申

    24、報與卸(離)職申報之擇一申報(四)就(到)職申報與卸(離)職申報之擇一申報 (施行細則第(施行細則第9條第條第5項)項)(五)(五)Q:於:於12月月31日退休,應為何種申報日退休,應為何種申報 A:若已為定期申報,則無庸另為卸(離)職:若已為定期申報,則無庸另為卸(離)職 申報,然倘未為定期申報,則應另為卸申報,然倘未為定期申報,則應另為卸 (離)職申報。(離)職申報。(六)(六)Q:新法申報與定期申報得否擇一辦理?:新法申報與定期申報得否擇一辦理? A:依據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依據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8條規條規 定,所有應申報之公職人員,均應於本法定,所有應申報之公職人員,

    25、均應於本法 施行後施行後3個月內申報財產,並免當年度之個月內申報財產,並免當年度之 定期申報。定期申報。(一)(一)Q:鄉鎮市民代表向何機關(構)申報財產?:鄉鎮市民代表向何機關(構)申報財產? A: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二)(二)Q:申報人所屬機關(構)內無政風機關(構)者,如:申報人所屬機關(構)內無政風機關(構)者,如 何申報財產?何申報財產? A: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 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 無上級機(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

    26、定無上級機(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 之單位受理。之單位受理。(三)(三)Q: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向何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向何機關(構 )申報財產?)申報財產? A: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一、故意隱匿財產一、故意隱匿財產二、財產來源不明二、財產來源不明三、逾期申報三、逾期申報四、故意申報不實四、故意申報不實五、逾期信託五、逾期信託六、故意不信託應信託財六、故意不信託應信託財產產七、未通知即處分信託財七、未通知即處分信託財產產注意事項:注意事項:(一)罰鍰額度提高數倍(本法第(一)罰鍰額度提高數倍(本法第1212條)。條)。(二)裁罰確定後,公布姓名及處罰事由(本法第(二)裁罰確定後,公布姓名及處罰事由(本法第1212條第條第6 6項、項、 第第1313條第條第4 4項)項)(三)裁處權為(三)裁處權為5 5年(本法第年(本法第1515條)條)(四)查核方法(四)查核方法 報告完畢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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