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汽车驾驶人于行驶道路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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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一条 汽车 驾驶人 行驶 道路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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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奇想設計大賽-創新科技組朝陽科技大學 工業設計系李姿吟創新科技組 科技悄悄的改變了你我的生活,前所未有的智慧手機隨時就能取得任何資訊、只要一登入社群網路即時可分享彼此,但生活全面科技化的同時我們有因此更快樂嗎? 請參賽者透過人、科技、生活之間的觀察,設計一電子資訊產品讓使用者產生愉悅幸福的存在感,希望藉由探討科技&人類情感之間的各種可能性,思索未來科技的發展。 創新科技組 科技悄悄的改變了你我的生活,前所未有的智慧手機隨時就能取得任何資訊、只要一登入社群網路即時可分享彼此,但生活全面科技化的同時我們有因此更快樂嗎? 請參賽者透過人、科技、生活之間的觀察,設計一電子資訊產品讓使用者產生愉悅幸福的
2、存在感,希望藉由探討科技&人類情感之間的各種可能性,思索未來科技的發展。 問題點一 低頭族 現今科技發達, 手機已成不可或缺之生活必需品, 現在又有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出現,使得低頭族更是抬不起頭來。低頭族定義原始低頭族: 為了生存,向一切低頭,換取微薄的生存機會!這種低頭文化都發生於文明中低層,在近代則轉換成為M型低頭文化,其主文化為權貴思想。現代低頭族 = 存脆著迷於手機訊息的交流,而忽略生活中,其他事物!有人說這是新興科技所造成的新時代文化,但在現代低頭族的背景中?也誕生出訊息快速的絕對優勢,有效檢視訊息流傳的真實。相關法規汽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3、汽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一條車第一條車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第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三條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一、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二、 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三、 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四、 顯示影音、圖
4、片。五、 拍錄圖像、影像。六、 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七、 執行應用程式。第四條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第五條第五條 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第六條第六條 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
5、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影響行車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各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社團或民間團體共同宣導。第七條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村里民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維行車安全。第八條第八條 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廠商於銷售其產品時,應於使用說明書加註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勿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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