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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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 安全卫生 组织 管理 自动 检查 办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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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讲人:xx 经 历:检查员、站主任、科长、简任技正 专门委员等职务计三十年六个月。 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核准退休。 现 职:各安全卫生训练单位讲师。 1谢谢观赏2019-5-22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中华民国97年1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 1 字第 0970145020 号令修正发布2谢谢观赏2019-5-22修正:第1、2、3、4、6、7、10、11、39、42、43、 63、67、71、72、80、81、86、90条条文。增订:第11、21、31、51、61、121126 、151、152、441、501、891条条文。删除:第5、9、76、89条条文;但除第21条第1
2、项第 1款、第6条第2项第1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第2条、第21条、第3条、第31条、第32条 、第51条、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21 条至第126条规定,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其 余自发布日施行。3谢谢观赏2019-5-22 本办法经参采 ILO-OSH 2001 指引及各工业先进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管理实施标准或指引,并配合当前国内厂场实际情形进行修正,兹分述修正重点如下:4谢谢观赏2019-5-22一、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针对不同企业组织规模大小、行业特性及风险等级,厘订不同风险层级之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组织运作之设置等,以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之原则。5谢谢观赏2019-5
3、-22二、加强规范营造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 、人员: 营造业之事业单位应依规定置一定员额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对于桥梁、道路、隧道、输配电等距离较长之工程,应于每十公里内增置至少一名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另僱用之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应由接受营造业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教育训练者选任之。6谢谢观赏2019-5-22三、落实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人员分 工职责: 雇主应使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工作场所负责人及各级主管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并予以明确分工, 且留存纪录备查。7谢谢观赏2019-5-22四、强化总机构对于安全卫生策略规划 、督导及推动之能力
4、: 事业应于总机构或其地区事业单位设综理全事业之劳工安全卫生事务之管理单位及置管理人员,并依其职责办理规划、督导及推动全事业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8谢谢观赏2019-5-22 五、增列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专章,依规 模及风险建立管理机制: 显著风险之大型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央主管机关所订之指引,建立包括政策、组织设计、规划与实施、评估、改善措施等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应订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僱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应另订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章,而僱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者,得以执行纪录或文件代替之。9谢谢观赏2019-5-22 六、加强事业单位之变更管理、采购管 理、承揽管理及紧
5、急应变管理 显著风险之大型事业单位,应于引进或修改制程、作业程序、材料、设备前,应评估其职业灾害之风险,并采取适当之预防措施。对于机具物料采购、租赁及营缮工程之规划、设计、施工、监造等之交付承揽,其契约内容应有符合法令及实际需要之安全卫生具体规范,并于履约管理时确认其符合规定。而交付承揽时,应使承揽人、再承揽人及其劳工,遵守原事业单位所制定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计划、管理规章及劳工安全卫生有关法令之规定。10谢谢观赏2019-5-22七、订定部分条文之缓冲期限: 除第二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一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二条、第二条之一、第三条、第三条之一、第三条之二、第五条之一、第六条、
6、第七条、第十二条之一至第十二条之六规定,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11谢谢观赏2019-5-2212谢谢观赏2019-5-22 本办法依劳工安全卫生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一条:修正13谢谢观赏2019-5-22 雇主应依其事业之规模(劳工人数多寡)、性质(危害风险高低),设置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及参照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相关指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透过规划、实施、检查及改进等管理功能,实现安全卫生管理目标,提升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第一条之一:增订14谢谢观赏2019-5-22 本办法所称事业,依危害风险之不同区分如下:一、第一类事业:具显著风险者。 二、第二类事业:具中
7、度风险者。 三、第三类事业:具低度风险者。 前项各款事业之例示,如附表一。第二条:修正15谢谢观赏2019-5-22一、第一类事业:(具显著风险者) (一)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1.煤矿业。 2.石油、天然气及地热矿业。 3.金属矿业。 4.。 (二)制造业中之下列事业: 1.纺织业。 2.木竹制品及非金属家具制造业。 3.造纸、纸制品制造业。 4.。16谢谢观赏2019-5-22二、第二类事业:(具中度风险者) (一)农、林、渔、牧业: 1.农艺及园艺业。 2.农事服务业。 3.畜牧业。 4.。 (二)矿业及土石采取业中之盐业。 (三)制造业中之下列事业: 1.普通及特殊陶瓷制造业。 2.玻璃
8、及玻璃制品制造业。 3 精密器械制造业。 4.。17谢谢观赏2019-5-22三、第三类事业:(具低度风险者) (一)新闻业。 (二)广播及电视业。 (三)广播及电视节目供应业。 (四)有声出版业。 (五)文化及运动之下列事业: 1.电影业。 2.技艺表演业。 (六)金融及保险业。 (七)国防事业中之传播事业单位。 (八)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达一定规模之事业。18谢谢观赏2019-5-2219谢谢观赏2019-5-22所称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系指:细则19 15 1516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为幕僚单位)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为咨询单位)20谢谢观赏2019-5-22所称劳工安全卫生人员,系指:
9、细则20 1516 16 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 243;206 1.甲种(100人以上)(42小时) 2.乙种(30人以上未满100人)(35小时) 3.丙种(未满30人)(21小时) 劳工安全管理师。(115小时) 劳工卫生管理师。(115小时)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107小时)21谢谢观赏2019-5-22劳工安全卫生组织应具备之功能: 教材117;111 各级人员之职责,事前规划并作分工,使推动工作 有明确方向,不因人员异动而影响工作之推展。 事业单位内安全卫生问题涉及甚多,如透过组织的 协调沟通,发挥整体功能,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有效运作组织,落实自主管理,可达成防止职业灾 害,促进
10、生产之目标。22谢谢观赏2019-5-22 事业单位应依下列规定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一、第一类事业之事业单位劳工人数在一百人 以上者,应设直接隶属雇主之专责一级管 理单位。二、第二类事业之事业单位劳工人数在三百人 以上者,应设直接隶属雇主之一级管理单 位。第二条之一:增订23谢谢观赏2019-5-22 前项第一款专责一级管理单位之设置, 于劳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者,自本办法中华 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发布后一年施行 ;劳工人数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 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发布后二年施行;劳 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九十 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发布后三年施行。
11、24谢谢观赏2019-5-22雇主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总务单位人事单位生产单位现场单位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现场主管现场主管现场主管现场主管现场主管审议、协调及建议单位规划、督导及推行单位25谢谢观赏2019-5-22 第二条所定事业之雇主应依附表二之规模,置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以下简称管理人员 )。 第一类事业之事业单位僱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员应为专职。第二类事业之事业单位僱用劳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员应至少一人为专职。 依前项规定所置专职管理人员,应常驻厂场执行业务,不得兼任其他与劳工安全卫生无关之工作。第三条:修正26谢谢观赏2019-5-22附表二 各类事业之事业
12、单位设置劳工安全卫生人员表事 业规模(劳工人数)应置之管理人员壹、第一类事业之事业单位(显著风险事业)营造业之事业单位一、未满三十人者 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 满一百人者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三、一百人以上未 满三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专职)四、三百人以上未 满五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一人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以上。(专职)五、五百人以上者 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二人以上。(专职)27谢谢观赏2019-5-22事 业规
13、模(劳工人数)应置之管理人员壹、第一类事业之事业单位(显著风险事业)营造业以外之事业单位一、未满三十人者 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 满一百人者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三、一百人以上未 满三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专职)四、三百人以上未 满五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专职)五、五百人以上未 满一千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一人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人以上。(专职)六、一千人以上者 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
14、管理员各二人以上。(专职)28谢谢观赏2019-5-22事 业规模(劳工人数)应置之管理人员贰、第二类事业之事业单位(中度风险事业)一、未满三十人者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 满一百人者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三、一百人以上未 满三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四、三百人以上未 满五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至少一人为专职)五、五百人以上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以上。(至少一人为专职)29谢谢观赏2019-5-22事 业规模(劳工人数)应置之管理人员参、第三类事业之事业单位(低度风险事业)
15、一、未满三十人者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 满一百人者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三、一百人以上未 满五百人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四、五百人以上者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30谢谢观赏2019-5-22 第一类事业之事业单位对于所属从事制造之一级单位,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未满三百人者,应另置甲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劳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者,应至少增置专职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 营造业之事业单位对于桥梁、道路、隧道或输配电等距离较长之工程,应于每十公里内增置丙种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一人。第三条之一:增订31谢谢观赏2019-5-22 事业单位劳工
16、人数之计算,包含原事业单位、承揽人、再承揽人分别所僱用之劳工于同一期间、同一工作场所作业时之总人数。 事业设有总机构者,其劳工人数之计算,包含所属各地区事业单位作业劳工之人数。第三条之二:增订32谢谢观赏2019-5-22第四条:修正 事业单位僱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其应置之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得由事业经营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担任。 第五条:删除33谢谢观赏2019-5-22第五条之一:增订 背熟 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工作场所负责人及各级主管之职责如下: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单位:拟订、规划、督导及推 动安全卫生管理事项,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二、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对雇主拟订之安全卫生政
17、策提出建议,并审议、协调、建议安全卫生相关 事项。 续 34谢谢观赏2019-5-22三、未置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 理员事业单位之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拟订、 规划及推动安全卫生管理事项。四、置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 员事业单位之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主管及督 导安全卫生管理事项。五、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拟订、规划及推动安全卫生管理事项,并指导有 关部门实施。 续35谢谢观赏2019-5-22六、工作场所负责人及各级主管:依职权指挥、监督 所属执行安全卫生管理事项,并协调及指导有关 人员实施。七、一级单位之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协助
18、一级单位主 管拟订、规划及推动所属部门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并指导有关人员实施。 前项人员,雇主应使其接受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前二项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教育训练之执行应留 存纪录备查。36谢谢观赏2019-5-22第六条:修正 事业分散于不同地区者,应于各该地区之事业 单位依第二条至第三条之二规定设管理单位及置管 理人员。事业单位劳工人数之计算,以各该地区事 业单位作业劳工之总人数为准。 事业设有总机构者,除各该地区事业单位之管 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外,应依下列规定另于总机构或 其地区事业单位设综理全事业之劳工安全卫生事务 之管理单位及置管理人员,并依第五条之一规定办 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37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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