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模板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工商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模板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商 执法 若干问题 解决 思路 模板 课件
- 资源描述:
-
1、n n 工商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n n 201x年4月23日1谢谢观赏2019-4232谢谢观赏2019-4233谢谢观赏2019-4234谢谢观赏2019-4235谢谢观赏2019-4236谢谢观赏2019-4237谢谢观赏2019-423一、登记注册一、登记注册问题问题n 1 1、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n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采取两种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n -法律规定n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作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
2、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n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形式审查的补充,即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8谢谢观赏2019-423 1 1、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n 什么条件下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法律未作详细规定。根据法律条文“需要”两字的表述,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公司条例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
3、认为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n 这里增加了“认为认为”两字,结合起来“认为认为需要需要”,更显示出实质审查的启动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判断的。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则。n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对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9谢谢观赏2019-423 1 1、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n法院观点:审慎审查义务审慎审查义务n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疑难法律问题论坛纪要:从合法性
4、角度来看,在工商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审慎审查职责,即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职责。当登记机关无法确认有关材料的真伪时,应当进一步核实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n 10谢谢观赏2019-423 1 1、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n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审慎审查义务,要做到要做到:
5、n 一要一要对按法规规定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人员的签名签名进行比对;(省高院2006-2008年工商部门被诉情况分析指出“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工商机关是有备案的,与备案的有关材料的比对,应该属于工商机关在进行变更登记审查时的义务范畴。”)n 二要二要对在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真实的材料启动实质审查程序;n 三要三要对“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最高法办公厅(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
6、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题的座谈会纪要要)。)。-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复议案)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复议案)n 注意:要求所有企业的股东都应当到工商局现场签字,没有法律依据。11谢谢观赏2019-423 2、法定代表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内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n 答: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n 公司法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n 公
7、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n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n 缓刑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n 在缓刑期间,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无法满足执行期满五年的规定要求。12谢谢观赏201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
8、理?n 答:应交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处理应交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处理。因为:n (1)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n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n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的规定,n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都有查处权,符合“谁审批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的许可法立法目的。13谢谢观赏201
9、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n (2)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营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89号规定:n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这不仅明确了工商机关的
10、职责,而且还明确了各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体现了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照)、谁负责”的原则,对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大大降低了我们的监管责任和执法风险。14谢谢观赏201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n (3)2010年8月,省政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第42条进一步明确:n“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
11、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部门负责查处;处;n凡凡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15谢谢观赏201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 (1)对于不属工商部门查处的,要按规定做好移送告知工作。要按照“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
12、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书面告知同级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办理好相关告知工作。 -书面告知书面告知16谢谢观赏201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n (2)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责令
13、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与修改前不同)。n 但经营范围属公司的登记事项,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的规定,对此行为,17谢谢观赏201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n要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
14、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10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并书面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8谢谢观赏2019-42319谢谢观赏2019-42320谢谢观赏2019-4232
15、1谢谢观赏2019-42322谢谢观赏2019-42323谢谢观赏2019-423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n (3)要注意正确适用法规。如: 无照经营网吧行为的法律适用应遵守两个原则,一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适用原则;二是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相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关于无照经营的一般法。因此,对于无照经营网吧行为,既可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网服
16、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4谢谢观赏2019-423 4 4、公司在住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并以公司名义经营,能否按无照处理?n 答:不能。n 对公司设
17、立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一项常规业务。公司法第13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条例第85条规定:“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n 都没有对这种情形设定法律责任,因此,不能进行处罚,只能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帮助、督促其设立分公司。-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n 对于以分公司名义而不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公司条例第80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
18、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谁的名义谁的名义25谢谢观赏2019-423 5 5、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将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将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 n 答:不能。n 从行为主体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股东或发起人,所以,以公司的名义将部分注册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不能定性为抽逃出资;n 从行为性质看,以公司的名义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
19、人形成了民事借款关系,公司的该部分注册资金以债权的形式表现,总的注册资金并没有减少,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n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 26谢谢观赏2019-423 6 6、公司股东出资后以个人名义将其出资额借出是公司股东出资后以个人名义将其出资额借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答:关键看是否构成民事借贷关系。 n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
20、借贷关系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n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n 如果股东出资后,通过借款方式将资金借出后,出具借款等凭证,公司入了帐,是借贷关系,该股东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抽逃出资;如不出具借款等凭证且公司没入帐,则可考虑是否能定性为抽逃出资。27谢谢观赏2019-423n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的n虚报注册资本案,如果增加注册资本
2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其增加数额部分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其增加数额部分的30%以上,但并不是全部注册资本的60%或30%以上,是否达到移送标准?n 答:在没有明确规定前,以全部注册资本为基数为妥,不宜以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为基数,否则,违反法规规定的可预见性和正当性。28谢谢观赏2019-423 8、公司年检时能否因为财务数据前后年度不一致,而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n 答:公司条例第61条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进行审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三条规定“ 企业年企业年度
22、检验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登记事项登记事项n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备案事项备案事项n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审查下列内容:列内容:29谢谢观赏2019-423 8、公司年检时能否因为财务数据前后年度不一致,而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n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
2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n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n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n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n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n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n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n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n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
24、营业执照的情况;n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十一).”n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是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虚假,就不属于审查范围,也就构不成如果不是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虚假,就不属于审查范围,也就构不成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30谢谢观赏2019-423 9、公司的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年检时如何处理?n 答: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股东是登记事项,股东是登记事项,是年检审查的事项。n 股东以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被吊销的只是经营资格,其主体地
25、位在一定时间内还存在。n 如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则不影响年检;民事主体尚在n 如已办理注销,应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的规定处理。-民事主体消亡31谢谢观赏2019-423 10、公司拒绝监督检查如何处理?能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n 答: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