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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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 系统 设计 用水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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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设计用水量的作用: 用以确定系统中的取水 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泵站和管网等设施的规模或大小。 决定设计用水量的主要因素: 用水定额; 用水量变化; 设计人口数等。 2.1 用水定额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 指设计年限内可能达到的用水水平,是确定设计用水量的主要依据。 类别: 生活用水定额, 生产用水定额, 消防用水定额. 一般应结合现状与规划资料并参照类似地区的用水情况,确定用水量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 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与城镇所处的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和生活水平有密切关系。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 包括居民生
2、活用水和公用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用水。除了与城镇所处的气候条件、生活习惯和生活水平相关外,还与城镇公用设施与服务设施的发展水平、城市流动人口比例等因素有重大关系。 如何取值: 设计时,如缺乏实际用水量资料,则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可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capd)表2.0.2-2 注: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
3、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生产用水定额: 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冷却、空调、制造、加工、净化和洗涤方面的用水量。 如何取值: 中、小城镇或工矿小区与单个企业的生产用水量,可根据每种产品或每台设备的用水量的计算和统计获
4、得。大中城市或大型开发区的生产用水量宜按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用水量进行测算。 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用水量: 是我国城镇工业年度统计报表中常见的一个指标。其值取决于工业的性质、生产工艺的水平,也与企业管理水平密切相关。需根据当地或相似地区已有的历年万元工业产值综合用水量资料、当地工业发展规划以及设计年限内工业结构可能的变动情况、可能达到的生产工艺水平等等情况,全面分析,综合确定。 消防用水定额: 只在发生火灾时使用,历时较短,但从流量大小来说,它在城镇用水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中小城镇所占比例更大。因此,在城镇给水系统设计中,不可忽视消防用水量的保证。 城镇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建筑设计
5、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防火规范)确定。根据现行防火规范,城镇或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同一时间发生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而同一时间发生火灾的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均根据城镇人口数确定,随城镇或居住人口数的增加而增加,如表2-2所示。表2-2 城镇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城镇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城镇内的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贮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当确定较小城镇给水系统室外消防设计用水量时,应根据该城镇的工厂、仓库、堆场、贮罐区或较大民用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进行校核。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也为同一时间发生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而工厂、仓库和民用
6、建筑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室外消防一次灭火用水量应分别根据表2-3、表2-4和表2-5确定。 表2-3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1 ha10000m2表2-4 非高层民用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消防用水量确定。 2.2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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