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国监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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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 监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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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国监督的含义与作用 有关背景 港口国监督程序港口国监督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 船旗国(FLAG STATE)管理 沿岸国(COASTAL STATE)管理 港口国(PORT STATE)管理。 根据国际法,船旗国负有确保在本国登记的船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应的标准的责任; 港口国管理的内容除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以外,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定义 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 PSC指港口国当局对抵港外轮实施的,以船员、船舶技术状况、操作要求和生活工作条件为检
2、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与控制。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作用 港口国监督只是船旗国管理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不能代替船旗国的相应责任。 确保到达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符合本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港口国监督(PSC)的目的。 通过采取检查和在必要的情况下滞留船舶等措施,港口国监督在识别和消除低标准船起着极大的作用。港口国监督 背景 港口国监督(PSC)作为IM0减少海上事故的机制之一,早已在SOLAS74等公约中明文规定,但长期来执行情况不良。随着国际的管理标准化潮流、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功试点、海上事故的居高不下和国际海事界的强烈反应,IM0适时推出了“IS
3、M规则十PSC”的新安全管理模式。事实表明,PSC作为ISM规则的配套机制,有助于直接控制到港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和配员情况,间接监督该船所属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的安全管理。港口国监督 背景 多年来,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船舶海难的频率比较高,主要原因: 船东及其船舶不能很好地执行船旗国和IMO的各项规定; 船员工资较低; 船员缺乏必要的训练。 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引入,迫使这些开放登记的国家加强船旗国对登记船舶的管理。港口国监督 背景 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PSC)是促使缔约国、船公司履约的监督机制之一,是消除低标准船的有力措施。 PSC使船旗国、船级社
4、、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不尽职和不合格全部置于PSC范围中,一些重要公约的不优惠条款,通过PSC使非缔约国无法逃避公约的要求 。 近年来,区域合作性的港口国监督合作(MOU)趋于加强,目前共有9个有关PSC的地区性备忘录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成员国超过123。 港口国监督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覆盖欧洲及北大西洋的巴黎备忘录(Paris MoU 1982年7月1日签署),现成员国包括欧盟、克罗地亚、加拿大和俄罗斯 ; 拉丁美洲协定-1992年11月5日签署; 亚太地区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东京备忘录)-1993年12月1日签署; 加勒比海地区PSC谅解
5、备忘录(加勒比备忘录)-1997年7月1日签署;港口国监督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日签署;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月22日签署;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录)-2005年6月签署。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港口国监督 我国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PSC组织成员国,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 现行的安全检查规则为20
6、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的法律基础(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 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公约SOLAS公约 、STCW公约 、国际载重线公约 、MARPOL公约 、ISM规则、ISPS规则等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ILO147公约 、2006海事劳工公约 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家法律港口国监督港口国监控(psc)程序(实施ISM检查指南)选船;登轮初步检查;详细检查;提出处理要求或滞留船舶;复查;解除滞
7、留等。 港口国监督选船一般根据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有的备忘录要求成员国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一定比例,巴黎备忘录25%,东京备忘录75。 为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 ,通常同一个备忘录组织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选船信息系统 。港口国监督选船选船信息系统 港口当局一般使用选船信息系统作为检查官选择检查船舶的一个工具。目标因素值,一般因素和历史因素值构成 优先检查对象港口国监督检查还需要确定某些优先检查的船舶,不论该船舶目标因素值如何,均被考虑为优先检查对象。 港口国监督优先检查对象被港口当局通报的船舶;
8、被船长、船员、任何与船舶安全有关的人或组织就船上生活和工作环境或船舶防止污染进行投诉的船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缺陷的船舶;引水或港口当局报告,存在影响安全航行缺陷的船舶;装载危险或污染货物时,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船舶;被滞留后,未得到港口国允许擅自开航的船舶;港口国监督优先检查对象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碰撞、搁浅;进行不安全方式的操纵,或未遵守安全航行程序的情况;进行了其它的不当操作,以至威胁到人员、财产、环境;或被控告违反了有害物质和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前6个月内因安全原因船舶证书被船级社暂停或吊销;未在选船信息系统中出现的船舶;第一次停靠或12个月后第一次停靠的成员国船舶;PSC 组织公布的
9、优先检查的高风险船舶种类,例如客船、油轮、气体运输船、化学品船和载运包装的危险/有毒物质的船舶等。 港口国监督一般性检查PSCO登轮前可观察船舶外观,如油漆、锈蚀、凹陷等,获得该轮维护保养的初步印象;登轮后,首先检查船舶的有关证书和文件,并在船上观察船舶维修养护状况;如若证书均有效且目测观察该船状况良好,PSCO可将检查限于举报或已观察到的缺陷(如果有)。港口国监督一般性或通常性检查的项目包括:船舶证书、文件;船体、机器和设备状态;有关机器、设备和仪器使用操作要求;船员配备、劳动及生活条件。 港口国监督详细检查如果船舶未携带有效的证书,或PSCO根据总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观察,有“明显理由(也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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