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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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2017.2采沙场工人被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超市孩童被扶梯夹死茶叶加工厂1、“安全生产”的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颁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
2、、114条。与原法相比: 新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等内容方面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和工作理念机制;二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三是严格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四是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五是完善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规定。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机制 (2个明确,1个完善) 1.1明
3、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第一条) 1.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人民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4、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1 1个明确,个明确,6 6个建立,个建立,4 4个增加,个增加,9 9个完善)个完善) 2.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
6、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
7、查治理制度的。”2.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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