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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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 临淄区卫生监督所 郑效海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 (一)基本概念 (二)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管理方法 (四)审查工作程序 (五)常见的卫生审查程序 (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概念 1、建设项目 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 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2、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10大类120小类。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用以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二)卫生监督管理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2001.11.2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 2006.6.15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3、 鲁卫法监字2007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
4、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49号令)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卫监督发2006415号(415号文号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375号文)(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管理方法 分类管理:轻微、一般、严重 分级管理:卫生部及省、市、县(区)分工明确 管理方法: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 审查方法:专家审查 职业病危害项目轻微的现在一般使用预评价表和控制效果评价表,这二个表实行备案,专家是否审查,不作工作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般的对报告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项目严重的设计审查、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1、分类管理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的确定,现在还没有出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目前暂由职业
6、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给予确定: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 2)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的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 3)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 4)发生职业病危害程度。 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判定 1)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
7、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2)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高、强度大、发生职业病危险性大。这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健康损害或导致劳动者出现蓄积性或不可逆的慢性健康损害的危险较大。对于化学因素来说,一般是指可能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一倍以上;对物理因素而言则是指可能足已导致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强度。 3)接触人数较多,可能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可能同时导致多人发生职业病的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依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判定: 1)建设项目不存在或不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可能不超标,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很小。这是指发生急性职
8、业中毒、急性健康损害或导致劳动者出现蓄积性的或不可逆的慢性健康损害的危险性小; 3)一般不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果,即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也不可能导致多人同时发生职业病。 职业病一般的建设项目 指发生职业病危害和危险后果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内容 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备案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报告审核、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分级管理 卫生部职责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核电站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9、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省卫生厅职责 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总投资不足500亿元,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及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省直管单位的建设项目; 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由市人了政府审批或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介入放射医学工作场所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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