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培训材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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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年2月月28日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日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通过会次会议通过2015年年4月月24日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修订)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修订)(一)、目录(一)、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第四节
2、 特殊食品特殊食品第五章第五章 食品检验食品检验第六章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食品进出口第七章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第八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九章第九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装材料、容
3、器中的食品。何谓食品?何谓预包装食品?何谓食品?何谓预包装食品?第四条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
4、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
5、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
6、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
7、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
8、查要求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要求人员人员场地场地制度制度经营经营设施设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金属
9、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10、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食品添加剂;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12、。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须取得食品生产:须取得 全国工业产品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许可证 QS食品销售: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销售: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人员应当每年
13、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每年体检,有效期一年。健康证:每年体检,有效期一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1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5、,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呢?销售散装食品呢?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食
16、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
17、质期;(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
18、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
19、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不得进口。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
20、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食品黑名单食品黑名单信用记录信用记录1、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2、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3、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4、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
21、为增设了处罚。5、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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