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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五章海关管理制度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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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五 海关 管理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五章 海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关监管制度 第三节 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第四节 海关统计制度第五节 海关稽查制度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第七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第八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1第一节 概述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2一、海关管理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是指海关未履行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及其他法定职能,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凭借国家强制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和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其相关人员、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自身事务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狭义:是指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33、关于海关管理的含

    2、义,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实施管理的主体是海关;与海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称之为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法律地位。 (2)海关管理职权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一般包括:物质财富;智力成果(如:知识产权);人的行为,即产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3)海关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依法行政。 (4)海关管理是一种有组织系统的行为,完整的行政组织系统是海关管理赖以存在的基础。 5(二)特点1、辐射面广,政策性强 2、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3、规制体系健全,法制性强 4、管理手段先进,科技应用性强 6二、海关管理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 1、广义:海关管理制度是指海关管理活动的全部法律

    3、规范的总称 2、狭义:海关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与进出境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原则上是以海关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如进出口关税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稽查条例、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 7(二)特点1、综合性 2、涉外性 3、统一性 8第二节第二节 海关监管制度海关监管制度海关监管制度概述 海关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海关监管制度的含义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相对人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保税进出口监管制度特定减免税进口监管制度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其他进出口监管制度9一、海关监管制度概述 (一)海关监管制度的含义 1、含义 2、海关监管制度的表现形式 (1)海关法关于海关对进出境的

    4、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监管的规定; (2)其他国家法律如文物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涉及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的部分; 10(3)国务院各有关行政法规及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监管的部分; (4)海关总署规定、颁布或海关总署与其他各级机关联合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 (5)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11(二)海关监管货物 1、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在海关监管起讫时间内,未办结全部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1)特征: A. 进出境货物,这是海关监管的前提 B. 海关监管的起讫时

    5、间内,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物 12(2)各类海关监管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监管货物的类型监管货物的类型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 直接进入境内市场自由流通的进口货物 (一般进口货物) 起:货物进境之时 止: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手续 暂时进口货物 起:货物进境 止:原货复运出境并由海关予以注销(或向海关补办正式进口的补征、纳税手续) 13监管货物的类型监管货物的类型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 保税进口货物 起:货物进境 止:加工成品复运出境并由海关予以核销(或向海关补办正式进口的补征、纳税手续) 特定减免税货物 起:货物进境 止:海关监管年限期满(或向海关办理

    6、补征、补税手续) 14监管货物的类型监管货物的类型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办结海关手续的时限 超期未报进口货物 起:货物进境 止:海关提取变卖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起:货物进境止:货物出境出口货物 起:向海关申报止:货物出境 注:进口货物自进境起是指“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之日起” 152、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 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保税货物; 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16划分标准划分标准类型类型国家贸易管制政策 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自由进出口货物 监管货物的流向 出口货物、进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

    7、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 监管时限 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期未报货物;其他监管货物 17(1)一般进出口货物 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的货物 18(2)保税货物 是指对应税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保税加工货物:也称“加工贸易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19(3)暂时进出境货物 广

    8、义:泛指一切进境和出境的货物在经过使用、储存、加工后复出口或复进口的货物,其中进出口加工、储存货物在我国已采用较严密的保税管理 狭义:是指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进境或出境,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包括: 展览会、交易会展示和使用的货物 货样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进行新闻报道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0(4)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国家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如:保税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 21特定企业:是指国家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由这些

    9、规定的企业使用,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 特定用途:是指货物用于国家规定的用途,如:残疾人康复用的训练设备 22(5)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是否经过境内是否经过境内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否转换是否转换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过境货物是是否转换均可转运货物否是通运货物否否23(6)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包括:溢卸货物、误卸货物、退运货物、租赁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等 24(三)海关监管相对人 海关监管相对人: 是指海关监 管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进出境货物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51、报关人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人,包

    10、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2)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报关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3)进出境物品的报关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262、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从事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承接保税加工、物流、仓储业务的企业 (2)转关运输承运人等 27注:报关活动相关人需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与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等情况,保证海关监管货物始终置于海关监管之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挪作他用或转让。 28二、海关监管制度的基

    11、本内容 (一)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 1、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 是指货物应在进出境环节完纳进出口税费,经海关放行,进口货物可以在境内自行处置,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可以自由流通的监管规程或准则 292、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进出境时完纳进出口税费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出境时须依法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 (2)进出境时提交国家贸易管制许可证件涉及国家贸易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0(3)进出境放行后结关进口货物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后,不再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手续全部办结(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 (4)监管

    12、程序由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4个步骤组成货物在进出境前无须审批,货物进出境后也无需办理核销、销案手续 313、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的适用 (1)适用原则适用于进口经海关放行、出口运离关境后海关不再监管的进出境货物 * 注意:保税、暂时进境、特定减免税等货物经批准转为内销通关时,也须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通关手续 32(2)适用的货物种类 以一般贸易方式成交进出口的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除外) 以易货、补偿方式成交进出口的货物; 不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其他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如: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超过限额的经贸往来赠送品、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提供的机器设备等 33(二)保税进出口

    13、监管制度 1、保税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含义 保税进出口监管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加工、储存后复运出境,经核销办结海关手续的监管规程或准则。 (1)保税加工货物(适用于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包括:进料加工货物、来料加工货物 (2)保税物流货物(适用于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 342、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 (1)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货物进出境前须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前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再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A.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的内容: 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价格和原产地、商品编号、贸易方式、单耗等

    14、 35B. 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提交的材料: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合同等 C. 海关对保税加工的设立的形式: 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电子化手册)、企业为单元(电子账册) 36料件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除特殊商品外无需缴纳出口关税,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A. 加工贸易料件进口不能免证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对应第二章知识点) 37B. 适用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加工贸易出口应税成品的管理: a. 全部使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不需缴纳出口关税 b. 部分使用进口保税料

    15、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生产:需按海关核定的比例缴纳出口关税 38货物经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后须接受海关监管,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销结关手续(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监管程序由手册设立、料件进境、成品出境、核销等步骤组成 39(2)保税加工进出口监管制度的适用 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 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在保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等 403、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 (1)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 类型类型名称名称审批审批特殊监管场

    16、所保税仓库(进口存储) 直属海关 出口监管仓库(进口存储)直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口存储) 海关总署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B型 (存储装配) 海关总署保税物流园区(存储加工)国务院保税区(存储加工)国务院保税港区(存储加工)国务院41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须按海关规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适用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货物进境时,暂缓办理进口纳税手续,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等特殊商品外,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复运出境时,无需办理出口纳税手续,除特殊商品外,免予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42货物进境后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后结关 监管程序

    17、由货物进境、保税储存、货物出境等步骤组成(进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43(2)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适用进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后转口境外的货物; 已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储存的货物; 44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储存的加工贸易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外商进境暂存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进入海关保税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45(三)特定减免税进口监管制度 1、特定减免税进口监管制度的含义 特定减免税进口监

    18、管制度: 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货物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进口后在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上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的监管规程或准则。 462、特定减免税进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货物进境前须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进口前需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7(2)货物进境时减纳或免于缴纳进口关税,除另有规定外,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免税不免证)* 注意:一般情况下,特定减免税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减免 48(3)货物进口后在规定范围内或特定条件使用,并在特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根据货物种类的不同,对特定减

    19、免税货物分别设置了5年(船舶、飞机)、6年(机动车辆)、8年的海关监管期限 49(4)货物脱离规定范围或特定条件使用,须向海关申请并补缴进口税款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因故脱离规定的使用范围,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须经海关核准,并应在折旧后补缴原本减免的进口税 50(5)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或办结相关海关手续的,可以解除海关监管 解除监管证明的申领: 监管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监管期限内:须先办结海关手续(包括补税或退运出境、或放弃、或结转等)后,可凭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6)监管程序由减免税审批、货物进境、解除监管等步骤组成(进境

    20、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513、特定减免税进口监管制度的适用 (1)适用原则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进口货物的使用范围或用途符合规定的要求; 进口货物不属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范围 52(2)适用范围 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定区域 A. 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础物资等; B. 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等; C. 区内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53特定企业的进口货物 A.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 B. 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

    21、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C.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等。 54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 A. 具备资格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B. 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等 55(四)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 1、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的含义 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货物在规定范围内暂予免纳进出口税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耗损外原状复运出境、进境,并办结海关手续的监管规程或准则。 562、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货物进(出)境前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核准

    22、手续暂时进(出)境前,须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境(出境)申请,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对核准同意的,应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 57(2)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凭担保和相关材料放行 中国国际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项下: 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提供总担保 非ATA单证册项下: 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出口税款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58(3)货物进(出)境暂时免予缴纳进出口税

    23、款,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4)货物进(出)境后用于特定目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出境,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注意申请延期的审批机构) 59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的 60(5)货物复运出(进)境或按最终的实际流向办理海关手续后销案结关 注意:确需实际进出口的,应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6)监管程

    24、序一般由暂时进出境核准、货物进(出)境、复运出(进)境、销案等步骤组成(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613、暂时进出境监管制度的适用范围(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ATA);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2(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

    25、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63(五)其他进出口监管制度 1、过境、转运、通运进出口监管制度(基本同前) (1)相同点: 都是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仅在境内运输及短暂停留,不做销售、加工、使用及贸易性储存 (2)区别 是否经过境内陆路运输是否经过境内陆路运输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是否转换运输工具过境货物是是否转换均可转运货物否是通运货物否否64(3)海关对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

    26、通运货物 652、租赁货物进口监管制度 (1)金融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性质性质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是否复是否复运出境运出境租金总额与货价租金总额与货价比较比较金融租赁融资性质 分期支付否大于(等于)货价经营租赁暂时性按合同支付是小于货价66(2)海关监管方式 金融租赁(租金大于/等于货价) A. 按货值一次性缴纳税款: 经海关放行后,海关不再监管 67B. 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后,海关放行货物租赁货物仍须接受海关监管;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仍要以海关审定的每次支付租金金额为完税价格分期缴纳进口税; 在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收货人

    27、应按规定将租赁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以残值估价纳税,办结海关手续 68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 收货人在货物进境时会选择一次性按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缴纳税款或者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无论任何形式缴纳税款,货物经海关放行后,都需接受海关监管; 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收货人应按规定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等手续。 693、无代价抵偿进出口监管制度(1)含义 是指因残损、短少、质量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进出口的与原货物相同的货物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的监管规程或准则70(2)无代价抵偿进出口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

    28、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两个时间期限要同时满足) 71 根据海关法律规定,只有因残损、短少、质量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造成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的货物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才构成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货物通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材料: A.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B.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的出(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原进(出)口货物已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除外) C.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72 适用无代价抵偿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进出境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无需缴纳进出口税费,货物经海关

    29、放行后,海关手续办结。(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 73* 注意:经海关审核进出口与原货物或者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税款差额: 高于原征收税款: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低于原征收税款(看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是否补偿货物款) A. 补偿: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 B. 未补偿:不予退还 744、修理货物进出境监管制度(1)含义 是指进(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及为修理这些货物需要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监管规程或准则 75(2)修理货物进出境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进境修理货物向海关申报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提交材料进境修理货物维修合同

    30、(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的除外) 76 进境修理货物及维修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时,免予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免予缴纳进口税费,但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进境修理货物及维修所需剩余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并按规定办理解除担保或保税核销等结关手续。 77 出境修理货物出境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此来确认该货物属出境修理性质; 出境修理货

    31、物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免于缴纳出口税费;出境修理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大致同进口) 78 出境修理货物按期复运进境时,由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以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进口税款。 进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出(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进境手续。 795、退运进出口监管制度是指原出(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退运进(出)境的监管规程或准则,包括:一般退运、直接退运 (1)一般退运(海关放行后办理退运) 一般退运进口 提交的单证A. 原货物出口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收汇:外

    32、汇管理部门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出口退税专用联”) C. 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已退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80货物自原出口之日起1年内,因质量或规格原因原装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原出口时征收出口关税的,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税后,原缴出口关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81一般退运出口 提交的单证 A. 原货物进口报关单 B. 保险公司证明等材料 货物自原进口之日起1年内,因质量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无需缴纳出口关税,原缴进口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基本同进口) 82(2)直接退运(海关放行

    33、前退运) 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凭有关单证材料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申请手续,海关准予直接退运的,制发“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无需交验出口许可证件,无需缴纳出口税款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海关制发“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无需交验出口许可证件,无需缴纳出口税款 836、出口退关监管制度是指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境内不再出口的货物的监管规程或准则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申请退关手续,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

    34、。 84第三节 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海关税收征管概述关税的含义和特点 纳税义务人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基本内容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依据 关税的征收 关税减免 关税的追补和退还税收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纳税争议的解决 85一、海关税收征管概述 (一)关税的含义和特点 1、关税的含义关税: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公布实施的税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86(1)关税的最基本的属性:是一种国家税收 (2)关税的征收主体: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利 (3)关税的征税对象:应税的进出

    35、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 872、关税的特点 (1)课税对象不同 (2)无偿性 (3)强制性 (4)固定性 (5)涉外性 88(二)纳税义务人 1.关税额纳税义务人: 亦称“关税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892.海关法 、 进出口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注:收发货人: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者出口有关货物的我国境内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90(2)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委托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代

    36、理) * 注意:因报关企业责任造成税款少征、漏征的,报关企业负有连带纳税义务 91(3)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应当承担纳税义务。(间接代理) (4)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92(5)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对于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对于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推定其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对于通过邮寄、快件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寄件人为所有人 93二、海关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关税税率: 是指进出

    37、口商品关税额占课税对象量或值的比率或标准,是关税制度的核心要素。 (1)从量税税率:每单位数量的课税对象应纳税额,即定额税率; (2)从价税税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的百分比 941、关税税率的设置(1)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普通税率等 (2)出口关税:出口税率 * 注:对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及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无普通税率)952、关税税率的适用 (1)进口税率对于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进口货物,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应当遵循“从低适用”的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

    38、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96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 注意: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97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进口货物可选用的税率进口货物可选用的税率税率适用的规定税率适用的规定 同时适用最惠国税率、进

    39、口暂定税率 适用暂定税率同时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税率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存在进口暂定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98进口货物可选用的税率进口货物可选用的税率税率适用的规定税率适用的规定 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其他税率 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适用其他税率 同时适用国家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出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再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99按照有关

    40、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反倾销条例 、 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0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议及相关协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101凡进口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范围内的,应按照优惠贸易协

    41、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凡进口原产于与我国达成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并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同时该商品又属于我国采取保障措施范围内的,应在该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基础上计征进口关税。 从2002年起我国对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信息技术协议税率)征税。 102(2)出口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优先于出口税率。 * 注意下列贸易协定的成员国: 亚太贸易协定 6个成员国: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11个成员国:中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

    42、挝、柬埔寨、菲律宾 103(3)税率适用的时间 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两种情形: A.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B.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104转关运输货物 A.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B.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起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105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 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

    43、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 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106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A.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B. 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C.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107(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 注: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和退还,按照

    44、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108(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依据 1、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 货物的货价 ; 货物运抵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及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指“装卸费、搬运费”) ;货物运抵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 109(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 货物的货价 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保险费 * 注意: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1102、海关审

    45、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注意顺序)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 合理方法 * 注意: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1113、成交价格的含义和组成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注意: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还需符

    46、合“销售”的要求,并由实付、应付价格和直接、间接支付及调整因素构成,还要满足一定条件。 112(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卖方为出口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 注意: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4、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按常理理解)113(三)关税的征收 1、纳税期限和滞纳金 (1)法定纳税期限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海关于2013年9月1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则纳税义务人应当在2013年9月16日内缴款,超出该期限,从2013年9月17日开始征收滞纳金(假设上述日期

    47、均不涉及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14115116117118119(2)延期纳税期限 可申请延期纳税的情形: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的时间:在货物进出口前 120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的机构: 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出,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 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延期纳税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1(3)滞纳金 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征收滞纳金并不影响海关采取的其他税收强制措施的执行 按照规定,关税、进

    48、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22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232、汇率的适用 (1)进口货物按照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计算税款前海关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起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124(2)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

    49、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除日元、美元、港币以外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1253、关税的计算及缴纳(报关业务技能后期详细介绍) (1)关税的计算 从价计征 公式: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 公式:应纳税款=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2)缴纳方式:银行柜台支付、电子支付 126(四)关税减免 我国海关法 、 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减免税分为3类: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1、法定减免税(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50、(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127(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对进出境物品是以“自用和合理数量”的原则验放(规定的限额之内予以免征) 128(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6)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1292、特定减免税(海关放行后需进行后续监管)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 (2)特定减免税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实施特定减免税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属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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