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收养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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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 【教学目标】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重点难点】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后果。一、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制度概述 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 2.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3
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4. 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收养与寄养(抚养权的消失与抚养方式的变化)收养与寄养(抚养权的消失与抚养方式的变化) 寄养是指父母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行为。收养与寄养有如下区别:(1)收养关系成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寄养无须经过法定程序。(2)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而寄养不产生此关系。(3)寄养关系随寄养原因的消除而消除,因此,具有临时性;而收养关系则是长期甚至永久的。 1.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为标准) 2.完全收养与不完全
3、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19501950年婚年婚姻法姻法就对收养制度作出过规定,但当时只是原则性规定,而对于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解除均未作出规定。进一步对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养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法仍未对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解除等法律问题作出规定。正式公布,并于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确定了平等、自愿,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收养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而且对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的程序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在全面总结收养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
4、人大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对收养法修改的决定。在坚持原收养法所确立的原则的前提下, (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特点,是立法和执法的基本依据。 收养法第6条对收养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法第11条 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 周岁以上。此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
5、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定条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法定程序)。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两种,因此,收养
6、的法定条件亦被划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当事人,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这一规定基于以下理由:首先,这是对收养人年龄限制的普遍性要求,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都有最低年龄的起点要求。如德国和法国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为:30岁的成年人即可收养。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一定的年龄差,但一般为20岁左右。其次,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人父母,则年龄不宜过轻。收养人年满30周岁,是对有配偶者双方和无配偶者的共同要求。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
7、生育的要求,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没有子女,或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为了保证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 (4)(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依照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不满十四
8、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在其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
9、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 为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收养法对监护人送养孤儿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此处所称的“有抚养义务的人”,就是指孤儿的有监护能力和抚养能力的 社会福利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等。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 生父母
10、将子女送养他人。还需强调一点,这样的父母不能以送养后无子女为理由而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法还进一步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公民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 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二,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三, 我国收养法只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如: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监护人不
11、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等等。这种规定,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因此,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 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A.A.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我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
12、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对于此条规定,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 (1)(1)收养的对象,仅是指自己兄弟姐妹,或者是堂、收养的对象,仅是指自己兄弟姐妹,或者是堂、表兄弟姐妹之子女,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因收养的人具有特殊性,因而被收养人可以是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是生父母有能力 抚养的子女;或者送养人可以是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也可以是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血缘联系,但这种收养与旧中国的立嗣有着本质的区别。 (3)规定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那么,很可能出现收养
13、成年人的问题,即,凡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子女的,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 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按此规定,有子女的收养人亦可收养本款中所列举的被收养人,收养一名或数名均可。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 收养行为成立,不仅要求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在我国,成立收成立收养的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而收养协议
14、与收养公证是当事养的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而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是对收养登记的必要补充。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是对收养登记的必要补充。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可见,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分为申请、审查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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