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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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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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1附錄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釋義、原則及主要條文資料 (data)指在任何文件中資訊的任何陳述(包括意見表達),並包括個人身分標識符;查閱資料要求 (data access request)指根據第18 條提出的要求;改正資料要求 (data correction request)指根據第22(1)條提出的要求;文件 (document)除包括書面文件外,包括(a)包含視覺影像以外的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資料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的輔助下,從該紀錄碟、紀錄帶或器件重現;及(b)包含視覺影像的膠卷、紀錄帶或其他器件,而所包含的影像能夠在有或沒有其他設備
2、的輔助下,從該膠卷、紀錄帶或器件重現;個人資料(私隱)條例2僱用 (employment)指在以下合約下的僱用(a) 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或(b) 由個人親自進行某工作或勞動的合約,而相關詞句均須據此解釋;個人資料 (personal dat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a)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b) 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c)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個人身分標識符 (personal identifier)指(a) 由資料使用者,為其作業而編配予一名個人;及(b) 就該資料使用者而言,能識辨該名個人身分而不
3、虞混淆的標識符, 但用以識辨該名個人的該人的姓名,則不包括在內;使用 (use)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披露或移轉該等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3保障資料原則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1) 除非(a) 個人資料,是為了直接(將會)使用該等資料,的資料使用者 的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b) 在符合(c)段的規定下,資料的收集 對該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及(c) 就該目的而言,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否則不得收集資料。(2) 個人資料須以(a) 合法;及(b) 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 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4(3) 凡從(或將會從)某人收集個人資
4、料,而該人是資料當事人,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a) 他在收集該等資料之時(或之前),以明確(或暗喻)方式而獲告知 (i) 他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或是可自願提供該等資料;及 (ii) (如他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 他若不提供該等資料便會承受的後果;及(b) 他 (i) 在該等資料被收集之時(或之前),獲明確告知(A) 該等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 (一般地或具體地) ;及(B) 該等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及 (ii) 在該等資料首次用於它們被收集的目的之時(或之前),獲明確告知(A) 他要求查閱該等資料及要求改正該等資料的權利;(B) 該等要求可向誰提出 (姓名及地址),但在以下情
5、況屬例外:該等資料是為了在本條例第 VIII 部中指明為個人資料就其而獲豁免,而不受第6 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的目的而收集,而遵守本款條文相當可能會損害該目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5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1) 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a) 確保在顧及有關的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該等個人資料是準確的;(b) 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顧及有關的個人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該等個人資料是不準確時,確保(i) 除非該等理由不再適用於該等資料 (不論是藉著更正該等資料或其他方式) 及在此之前,該等資料不得使
6、用於該目的;或(ii) 該等資料被刪除;(c) 在於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知悉以下事項屬切實可行時(i) 在指定日當日或之後向第三者披露的個人資料, 在顧及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 (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下,在要項上是不準確的;及(ii) 該等資料在如此披露時是不準確的,確保第三者(A) 獲告知該等資料是不準確的;及(B) 獲提供所需詳情以令他能在顧及該目的下更正該等資料。(2)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關的目的)所需的時間。個人資料(私隱)條例6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
7、於下列目的以外的目的(a) 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會將其使用於的目的;或(b) 直接與(a)段所提述的目的有關的目的。第4原則個人資料的保安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由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包括採用不能切實可行地予以查閱或處理的形式的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尤其須考慮(a) 該等資料的種類及如該等事情發生便能造成的損害;(b) 儲存該等資料的地點;(c) 儲存該等資料的設備所包含 (不論是藉自動化方法或其他方法)的保安措施;(d) 為確保能查閱該等資料的人的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 而採取的措施;及(e) 為確保在保安良好的情況下傳送該等資
8、料而採取的措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7第5原則資訊須在一般情況下可提供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任何人(a) 能確定資料使用者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b) 能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c) 能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 是為或將會為甚麼主要目的而使用的。第6原則查閱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有權(a) 確定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b) 要求(i) 在合理時間內查閱;(ii) 在支付並非超乎適度的費用(如有的話)下查閱;(iii) 以合理方式查閱;及(iv) 查閱採用清楚易明的形式的個人資料;(c) 在(b)段所提述的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d)
9、 反對(c)段所提述的拒絕;(e) 要求改正個人資料;(f) 在(e)段所提述的要求被拒絕時獲提供理由;及(g) 反對(f)段所提述的拒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8本守則草擬本所提及的主要條文2 釋義(3) 凡根據本條例任何作為可經某人(不論如何描述該人)的訂明同意而作出,該同意(a) 指該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b) 不包括已藉向獲給予同意的人送達書面通知而予以撤回的任何同意 (但不損害在該通知送達前的任何時間依據該同意所作出的所有作為)。18 查閱資料要求(1) 任何個人或代表一名個人的有關人士可提出內容如下的要求(a) 要求資料使用者告知他 該使用者是否持有該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10、;(b) 如該資料使用者持有該等資料,要求該使用者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2) 在第(1)款(a)及(b)段下的查閱資料要求, 須視為單一項要求,而本條例的條文須據此解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9(3)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第(1)款(a)段下的查閱資料要求 須視為該款(a)及(b)段下的查閱資料要求, 而本條例的條文(包括第(2)款)須據此解釋。(4) 就某些個人資料而言,如某資料使用者(a) 不是持有該等資料的;但(b) 控制該等資料的使用,而控制的方式 禁止實際持有該等資料的另一資料使用者依從 (不論是完全依從或部份依從)關乎該等資料的查閱資料要求, 則他須當作持有該等資料,而本條例
11、的條文(包括本條)須據此解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1020 資料使用者須在或可在何種情況下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1) 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須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a) 該資料使用者不獲提供他合理地要求(i) 以令他信納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的資訊;(ii) (如提出要求者看來是就另一名個人而屬有關人士)以令他(A) 信納該另一名個人的身分;及(B) 信納提出要求者確是就該另一名個人而屬有關人士的資訊;(b) (在符合第 (2) 款的規定下)該資料使用者,不能在不披露另一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依從該要求;但如該資料使用者,信納該另一名個人,已同意向該提出要求者披露該等資料,則屬例外;
12、或(c) (在其他情況下)在當其時,依從該要求根據本條例是被禁止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11(2) 第(1)(b)款的施行不得(a) 令該款提述另一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之處,包括提述識辨該名個人為有關的查閱資料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的來源的資訊(但如該名個人,在該等資訊被點名,或該等資訊,以其他方式,明確識辨該名個人的身分則除外);(b) 令資料使用者無須在不披露該另一名個人的身分(不論是藉著略去姓名或其他能識辨身分的詳情或以其他方法)的情況下,在有關的查閱資料要求是可予依從的範圍內依從該項要求。22 改正資料要求(1) 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如(a) 資料使用者已依從查閱資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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