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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磐石解读宣贯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72609
  • 上传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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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 责任 规定 磐石 解读 课件
    资源描述:

    1、二0一六年六月八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月事故快报6月5日,淄博桓台一企业淘汰热电厂拆除烟囱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死亡3人。6月5日,潍坊潍城区一化工企业,一员工坠入氨基酸储槽,多人施救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6月9日,东营市万达广场清理排水管网阀门,一人中毒,多人施救,3人死亡。两个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建立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负责制。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必须要安全监督、 监察到位。 建立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第3页页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工作是为生活好!安全是为活到老!每位员工的基本伦理员工的安全文

    2、化素养要求良好的性格良好的性格健全的心智健全的心智自善善人自善善人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深明深明安全的道理安全的道理善于善于学习安全知识学习安全知识认同认同企业安全要求企业安全要求勇于勇于检点自身不足检点自身不足反违章措施反违章措施Company L安全管理新思维思维思维1 1思维思维2 2思维思维3 3思维思维4 4对员工安全,不要指望别人,只能靠自己!对企业不要过分指责一线违章当事人。对事故任何事故都是必然事件,是诸多不安全因素合理耦合。对问责“一刀切”是错误的安全管理思维。安全管理新思维思维思维5 5思维思维6 6思维思维7 7思维思维8 8安全真谛孝道。安全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企业。对管理仅靠

    3、安全管理部门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对症结不培育安全文化,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高度。对人生安全,是一件积善行德之举。安全标准不完善执行环节不到位安全管理系统不健全好在哪?差在哪?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如何做?明道取势优术攀藤食蜜图一个心灵孤独的旅行者秋天的黄昏终将走向死亡生命其实很脆弱不要贪图金钱、名誉、美色人生的无常如果不开启心灵的智慧地狱就是归宿佛譬喻经开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12形势格局失职追责4齐抓共管3尽 职 减 责尽 职 免 责 5.29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5.25河南鲁山养老院电气火灾事故,39人死亡! 6.1 “东方之星”在长江湖北监利段沉船,44

    4、2人死亡! 6.4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沉船事故救援和调查汇报。1234烃7.16 日照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1000立方米液态球罐起火。 7月15日,省局有关领导在全国危化品监管视频会做典型发言! 7.22 全国危化行业日照火灾爆炸事故现场会。 7.26 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常压装置渣油换热器发生泄露着火事故,3死4伤。 56788.22淄博市桓台县的润兴化工厂发生爆炸,1死9伤。 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仓库发生爆炸:173人死亡,千余人受伤,直接损失700亿。 8.31利津县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发生爆燃 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 9.2 首钢集团迁安钢铁分公司轧钢生产线冲渣作业,导致

    5、7人死亡。9101112 10月21日13时35分左右,博兴县鑫利氩气厂在充装过程中发生设备爆裂事故,1死2伤。 10月21日8:12左右,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爆具手动线401工房发生爆炸,9人死亡,2人受伤。 10月22日15:30,山东黄金盛大铁矿井下-260米水平8号采场因地表塌陷,淤埋巷道,1人死亡7人失联。 10月25日下午,临沂一停产化肥厂在拆除设备中起火,1名工人高处坠落死亡。面跳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3141516 12月25日,平邑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石膏矿发生坍塌事故,共有29人正在作业,11人获救,1人遇难,17人被困井下。 11月29日11月日时分左右,邹平县青

    6、阳镇的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发生煤气泄漏,造成10人死亡。 171819?反思!安全生产是积善行德的最大民生工程安全无侥幸!确保安全当是“底线思维”安全就是要严格执行法规及标准要求事故取决于企业现场风险管控水平事故是违背科学和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1事故是否发生: 取决于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 取决于一线员工作业行为的安全可靠度!2细节决定成败!3事故诱发直接原因大多是督导、检查不可能发现的!主体责任过程安全找准发力点人为犯错的可能性危险源脆弱对象设备设施储存场所机动车辆危险物质人员行为能量与危险物质能量与危险物质控制控制保护保护风险作业管控安全管理体系作业安全防护应急情况处置外部监督监察人员伤亡财

    7、产损失负面影响社会形象幸免事故屏屏障障预防事故的关键环节预防事故的关键环节看清安全问题的真相发生事故的根本症结!4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1235安全过程管理不系统企业规章制度/规程不执行企业自主安全培训极其薄弱企业缺乏安全管理专业人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机构及人员不满足要求安全机构及人员不满足要求建章立制走形式建章立制走形式安全检查走过场安全检查走过场事故应急凭侥幸事故应急凭侥幸不落实不落实安全培训为应付安全培训为应付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主要表现当前当前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专业人员现状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专业人员现状4安全管理机构不明确(假、空)安全管理机构不明确(假、空)1235安全管理人员不专业(捎带

    8、、临时)安全管理人员不专业(捎带、临时)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权威(不掌握资源)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权威(不掌握资源)不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待遇无优势不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待遇无优势被动、无奈地应付工作被动、无奈地应付工作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关键原因在关键原因在“一把手一把手”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分管副总车间主任车间主任班组长班组长员工员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山 东 省 生 产 经 营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的 决 定 已 经 2 0 1 6年 5 月 2 7 日 省 政 府 第 7 9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9、 , 现 予 公布 ,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省长郭树清 2016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 规 定 所 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指 从 事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位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 组 织 。 第四条生产经营

    10、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六大责任1.组织机构保障责任2.规章制度保障责任3.物质资金保障责任4.教育培训保障责任5.安全管理保障责任6.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

    11、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

    12、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

    14、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16、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17、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

    18、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

    19、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

    20、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21、、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

    22、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

    23、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

    24、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

    25、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

    27、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

    28、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29、患。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30、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

    31、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

    32、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

    33、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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