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处置程序及有关问题探讨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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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建筑 处置 程序 有关 问题 探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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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筑处置程序及有关问题探讨2022-6-151 拆除违法建筑是我省“三改一拆”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困扰各地的“老大难”问题。拆违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制度不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违法建筑的规定分散于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处理中容易产生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违法建筑情况复杂,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常引发争议;拆违的方式单一、力度不足,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难以及时、有效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存在巨大非法利益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大了拆违控违的难度。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将严重制约拆违工作全面深入的推进。 因此,我省先后出台了
2、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2013年5月28日,浙政办发201369号)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地方性法规,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违法建筑处置的有关问题。 2022-6-1522022-6-153违法建筑的范围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有关违法建筑的主要条款有关违法建筑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3、用航空法 第六十条 1.1.违法建筑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2022-6-154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有关违法建筑的主要条款有关违法建筑的主要条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八条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四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四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2022-6-155违法建筑处置的城管执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4、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修正版)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2013年5月28日,浙政办发20136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关于一些特定区域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等。 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等湖州市相关规定(省授权市里制定的政策)。
5、2022-6-1562.2.违法建筑的类型2022-6-157 按区域分: 城镇违法建筑 (城市、镇规划区内) 乡村违法建筑 (乡、村庄规划区内) 特定区域违法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等) 按行政管理领域分: 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领域违法建筑 行业管理领域违法建筑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1)少批多建。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证件,但在施工建设时,随意改变尺寸使得建筑“长高”“长胖”,往往表现在竣工验收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件核定的准建面积、建筑
6、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值。(金华世贸中心违建3.9万平米,罚款980万元) (2)未批先建。这类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而施工建设的。(绝大多数违建类型) (3)批东建西。报批与实际建设地点不相符合,这类违法建设往往以私人建房居多。 (4)批后违建。未按已经审定的图纸施工,改变建筑的外部形态(如建筑立面、色彩、朝向等)与使用功能。 (5)建后违建。建筑建成后改建或者改变建筑用途,临时建筑超期不拆除等情形。2022-6-1583.3.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表现形式4.违法建筑的认定 确定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应当考虑的几个因素: 1.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 2. 本地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时间 3
7、. 本地基础材料情况 *注: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 有可能符合违法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法建筑。2022-6-159 了解立法时间节点: 事关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家立法: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 事关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浙江省立法: 1992年4月1日,浙江省实施办法实施; 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1998年1月
8、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2022-6-1510 把握违法建筑认定原则 (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法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当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
9、法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2022-6-1511 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的认定 1.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以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以及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参考时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以后。 (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 2.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以及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参考时点: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
10、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后(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22022-6-152022-6-1513违法建筑的执法分工第二部分1.基本原则2022-6-1514特定区域专门处置 土地违法首先解决 其他违法规划处理2.具体分工 (1)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交通部门处理 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水利部门处理 (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已经划转) (2)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非法占地的:土地部门处理2022-6-1515 (3)城市、镇
11、规划区 非法占地的:土地部门先认定。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部门会商规划(执法)部门按规划法是否需要拆除,如不需要拆除由土地部门作出没收决定,如需要拆除移交规划(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或移交规划(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 (浙江省“裁执分离”机制)(非法占地违法建筑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 合法用地的:规划(执法)部门处理。 合法用地的理解: 一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占有。 二是在占有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对其进行开发使用。2022-6-1516 (4)乡、村庄规划区 非法占地
12、的:土地部门先认定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部门会商乡镇政府按规划法是否需要拆除,如不需要拆除则由土地部门作出没收决定,如需要拆除移交乡镇政府作出拆除决定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部门作出拆除决定或移交乡镇政府作出拆除决定。 合法用地的:乡镇政府处理2022-6-15172022-6-1518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筑处理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三个空间范围概念示意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行政许可的范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辖的责任范围。规划区:城乡规划覆盖的实体范围,城乡规划主导的范围,规划主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范围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参与管理的范围AB
13、C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规划区及相应管理制度 (1)规划区的相互关系 包含(重叠)关系 城市规划区(一般)内可以包含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特别) 镇规划区内(一般)内可以包含村庄规划区(特别) (2)规划管理制度的适用:特别优于一般 (3)及时、合理确定乡、村庄规划区的范围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位于城
14、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系何种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浙高法行信复(2008)2号)中指出:“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条款中,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15、,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因此,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2022-6-15213.如何理解违法建筑 误区1 1:同一建筑物可区分“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 误区2 2:“违法建筑”与“建筑材料”可区分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全部建筑均为违法建筑。 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定建设的单体建筑物为违法建筑。 执法中根据比例原则(措施与目的相称)可仅拆除、没收部分的条件: (1)可达到执法目的(消除违法后果、实现惩戒和教育) (
16、2)具有可操作性(可认定,不损害第三人权益,不大幅增加执法成本) 2022-6-15224.4.违法建筑的处置2022-6-1523 对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依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进行,基本流程如下: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处罚决定结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656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55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按
17、照期限履行职责的,将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4.14.1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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