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上诉审程序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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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 上诉 程序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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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几次)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法律制度。 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规定,不服第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审程序启动基础:上诉权程序异议权程序异议权纠正错误,吸收不满上诉权复议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再审权 三合一功能三合一功能吸收不满吸收不满 纠错纠错 统一统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 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审级审级制度制度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最高法院法院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保障
2、当事人诉权保障当事人诉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以当事人异议内为限以当事人异议内为限 充分尊重一审裁判充分尊重一审裁判只进行法律审只进行法律审着重法律解释着重法律解释统一统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认定事实认定事实解决纠纷解决纠纷唯一性唯一性控制大法官人数控制大法官人数择案而审择案而审审级制度发挥作用原理上诉审程序性质比较复审制续审制事后复审制上诉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上诉案件,不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仍然有效,还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等诉讼资料。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只就第一审适
3、用法律是否恰当进行审查我国上诉审程序性质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续审制上诉审程序性质:续审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三百二十八条
4、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两审终审制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上诉权行使的程序要件主体方式期限对象第一审案件
5、的当事人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形式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权行使的程序要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当事人上诉审程序的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决(改判)裁定(撤销、变
6、更原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变更原裁定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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