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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上诉审程序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2968854
  • 上传时间:2022-06-17
  • 格式:PPT
  • 页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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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 上诉 程序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几次)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法律制度。 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规定,不服第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审程序启动基础:上诉权程序异议权程序异议权纠正错误,吸收不满上诉权复议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再审权 三合一功能三合一功能吸收不满吸收不满 纠错纠错 统一统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 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审级审级制度制度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最高法院法院高级法院高级法院保障

    2、当事人诉权保障当事人诉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以当事人异议内为限以当事人异议内为限 充分尊重一审裁判充分尊重一审裁判只进行法律审只进行法律审着重法律解释着重法律解释统一统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认定事实认定事实解决纠纷解决纠纷唯一性唯一性控制大法官人数控制大法官人数择案而审择案而审审级制度发挥作用原理上诉审程序性质比较复审制续审制事后复审制上诉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上诉案件,不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是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仍然有效,还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等诉讼资料。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只就第一审适

    3、用法律是否恰当进行审查我国上诉审程序性质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续审制上诉审程序性质:续审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三百二十八条

    4、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三百二十九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两审终审制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上诉权行使的程序要件主体方式期限对象第一审案件

    5、的当事人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形式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权行使的程序要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当事人上诉审程序的裁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决(改判)裁定(撤销、变

    6、更原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变更原裁定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7、。发回重审的限制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瑕疵修正(维持原判)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撤回上诉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8、,不应准许。问题: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裁判的效力?【案例】吴梅诉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9、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

    10、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及理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

    11、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的撤诉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中的和解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

    12、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再议一审裁判权威问题【讨论】程序效力与一审裁判权威实践问题:发回重审滥用、二审中的撤诉【比较】美国法院一审裁判的效力 根据美国联邦民诉规则,判决一旦由书记官在诉讼记录薄上进行登记就产生既判力。 在判决登记后,不管当事人上诉与否,在登记10日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审级制度实践问题 四级法院分工不明,职能多元,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承担过多解纷职能,影响其通过审判进行司法解释的能力 终审级别低,无法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审级偏少,纠错不到位,不能完

    13、全吸收当事人不满 请示汇报、内部函工作方式,使当事人上诉失去意义审级制度失灵深层次原因:司法权运作的行政化显性的行政化因素1.上下级法院业务关系的行政化(请示汇报、内部函)2.法官人事管理纳入公务员序列3.法官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级别挂钩4.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与审判行为交错司法权运作的行政化隐性的行政化1.裁判的集体决策(承办人+集体讨论、审批、集体负责)2.审判过程的行政监管(流程管理、纪律监察、“玻璃屋”式监视)3.审判责任的行政性质(质量评查+错案追究)4.激励机制的行政化(计量、排名)审级制度改革前沿 最高法院逐步提高基层法院一审管辖案件标的额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 理论界关于构建(有限的)三审终审制的探讨1.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分工2.区分事实审、法律审,事实审只能上诉一次3.当事人只就法律问题上诉的,可以飞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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